发布时间:2022-11-24 22:51:5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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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篇1.问:企业销售收入汇总(2016.10.12)

企业所得税篇1.问:企业销售收入汇总(2016.10.12)

企业所得税

1、问:对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企业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核算从业人员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指标,即纳税企业的从业人员人数和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

2、问:我开发了新产品给客户试用,但没有获得收入,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签订合同。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利与义务、权责发生的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给买方;对与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经营权不存在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卖方已经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入账。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使用货物、财产、劳务进行捐赠、清偿债务、赞助,为募集资金、广告宣传、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目的,视为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的新产品为样品的,视同销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问:企业在境外投资设备是否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确认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但企业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

4、问: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收入能否分期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收入、债务重组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尚未清偿的应付款所得等调增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不论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反映,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下列情况下计入企业所得税年度计缴。确认收入。”

5、问: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的投资行为,可以直接增加企业的实际收益。无资本金(股本),无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存在征税问题。

6、问:企业为扩大销售而进行打折促销活动,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对商品价格征收的是商业税。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7、问: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固定资产转让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关于所得税办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处置资产,但资产转移境外的除外,因资产所有权未发生形式或形式的变化实质上,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持续计算。这包括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 所以,

八、问: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各项税费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为所得总额。” 代缴和委托退还各项税费的手续费,在收到退还的手续费时,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问: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以(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不得作为投资企业的股利、红利收入,投资企业不得增加该长期股权的计税基础。期限投资。

10、问: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之间提供劳务款项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二条:“当母子公司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当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和金额。根据上述合同或协议发生的服务费用,母公司应当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11、问:劳务派遣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劳务派遣费用分两种情况在税前扣除:①根据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 应作为劳务费支付;②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费用,应当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付。其中,属于工资薪金的费用,允许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12、问: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持有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不产生收益,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3、问:超过3年的应付款是否需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超过3年的应付款不一定符合资产损失抵扣条件,所以对于3年以上的应付金额,如果债权人未将应收债权作为资产损失扣除企业所得税前,债务人无需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14、问:企业对招标单位收取的投标费用征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收到的投标费用属于企业的总收入。制作招标文件所发生的相应成本、费用、税金等,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5、问:企业所得税预征的土地出让金如何退回?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以前年度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准许亏损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因土地出让金不属于上述扣除项目,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6、问: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然不属于应税项目,可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签发。对于发票,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非应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十七、问:企业缴纳的相关责任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调增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企业参加责任保险如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并按规定支付。保险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8、问:财政拨款资金是否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取得的预提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资金,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方可认定为非应税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用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对资金有特定管理要求的;三是企业对资金和资金发生的支出分别核算。因此,并不是说政府拨付的资金就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企业无论接受何种形式的政府奖励,首先要明确收入的性质,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办理涉税事宜。

(以上问答仅供参考,具体请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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