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4 09:22:4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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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亿保险资管产品重磅新规出炉六大要点1.明确组合类产品概念细则

3万亿保险资管产品重磅新规出炉六大要点1.明确组合类产品概念细则

继3月25日发布《保险资管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并于5月1日实施后,9月11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三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组合规则。

银保监会表示,为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开展,细化《产品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组合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和《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前两部细则各18条,《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17条。

总体来看,三项细则针对不同类型保险资管产品的特点,进一步细化了资管新规和《产品办法》的相关要求,明确了注册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等。三类产品的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推动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3.43万亿元,其中组合产品1.98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32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3万亿元。

随着三大配套规则的正式出台,3万亿保险资管产品迎来重磅新规。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三项实施细则正式稿和历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金君梳理了以下重点内容。

《组合产品实施细则》六大要点

1.明确组合产品的概念

本细则所称组合式保险资管产品(以下简称组合式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投资运营的保险资管产品。 .

点评:我们常说的保险资管产品广义上包括各种保险投资计划,狭义上特指组合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证券资产等公开交易的市场品种,体现了机构主动资产管理能力。是保险版的资产管理业务。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是非公开发行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是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服务高净值人群的重要载体。

2.明确产品投资范围

组合产品可以投资于以下资产:(1)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二)债券等标准化债权资产;(三)上市或挂牌股票;(四)公募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六)资产支持计划、保险私募基金;(七)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产品应当按照《产品办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范围。

点评:与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组合产品投资范围增加了“大额存单和同业存单”,拓宽了可投资的资产范围组合产品可投资。同时,“股票”改为“上市或上市股票”,更加精准规范。

3.明确报名时限要求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登记交易平台)如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对产品进行登记。 二组合产品成立前工作日,并获得注册码。

注册交易平台仅对注册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检查,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点评: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组合产品发行前向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险公司)申请登记产品信息。报名结果将在接下来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未备案的组合产品不得启动募集发行。正式稿取消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产品的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注册,提高发行效率。

4.严格规范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销售的产品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代理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组合产品的,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

点评:将面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的组合产品置于与银行理财相同的监管标准之下,严格规范。随着监管部门处罚力度的加大和相关制度的完善,未来保险和银行理财市场将越来越规范化、正规化。对于投资者而言,其相关权益有望得到更好的保护。

五、强调差异化监管

具体而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产品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是转移主动管理职责,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渠道服务,规避监管要求;

二是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单独定价等特点的资金池业务;

三是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的原则,按照事先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或者保护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本质上构成刚性支付;

四、分级组合产品投资于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或直接或间接为优先股投资者提供本金和收益保障安排;

五是以投资顾问形式进行转委托,转委托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六是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关联交易、利润转移、内幕交易或者不正当交易;七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监管评级,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组合产品的投资范围和销售标的实施差异化监管。

点评:明确七项禁止行为,划定监管红线;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根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监管评级,对产品投资范围和销售标的实施差异化监管。

6、货币产品允许“摊余成本+影子定价”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对组合产品实施净值管理。金融资产的估值和产品净值的产生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货币市场组合产品暂按“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方式进行估值。现金管理理财产品规则实施后,货币市场组合产品的估值方法和投资管理按照同类产品的要求执行。

点评:货币产品允许“摊余成本+影子定价”,与银行现金管理产品和货币基金相同,相当于给予保险资管产品与银行现金管理理财产品和货币基金同等待遇. 与市场估值法相比,该估值法下,产品净值波动较小,单日亏损概率极低,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六大要点

一、明确债权投资计划的概念

本细则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非基础设施房地产等其他领域。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以债权形式,按照约定条件,按实际投资收益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本细则所称客户,是指符合《产品办法》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点评:一般来说,债权投资计划相当于非标债的保险版。根据投资方向不同,债权投资计划可分为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房地产债权投资计划。

2.明确报名时限要求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发行前5个工作日到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认可的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对产品进行注册登记债务投资计划。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备案要求报送备案材料,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

注册机构仅对注册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已登记的登记规则办理债权投资计划登记,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接受中国银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点评:与《组合产品实施细则》类似,《债权计划实施细则》规定了注册时限。同时中国四大资管和银行待遇哪个好,对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限制。

3.统一两类债权投资计划的资格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委托投资经验;

(二)具有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的管理能力;

(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点评: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房地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和业务管理要求。

4、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不超过募集资金的40%可用于补充融资主体流动资金。

点评:征求意见稿规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债权投资计划可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运营资金中国四大资管和银行待遇哪个好,不得超过债权投资计划实际放贷规模的20%,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股权、资产等管理产品等非生产经营用途,实行资金专户管理,加强对资金投入的监控。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适当放宽了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使用范围,其他限制性规定也一并取消,进一步满足保险资产配置的需要,同时放宽资金使用范围,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的融资需求,尤其是制造业。

5.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

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将增信方式分为三种情况:设立保证担保、设立抵质押担保以及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合法有效的增信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和论证,科学设置交易结构,充分评估相关风险,严格履行各项程序,独立评估和决策,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具有相应资质 对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的合法合规性、信用等级等作出明确判断和结论。

点评:明确担保担保条件,取消产品发行规模与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总体而言,债权投资计划交易结构较为成熟,备案效率较高,能够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对保险资金数额大、期限长的直接融资需求。债权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和信用等级要求较高。完善交易结构。

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要对融资主体、增信和投资项目等进行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控,加强内部信用评级管理,有效评估融资主体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增信安排的有效性,及时掌握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对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风险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

债权投资计划抵质押资产价值下降或发生变现风险,影响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安全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制定应对预案,并在提交债权投资计划受益人会议审议,启动止损机制,采取计划减少投资本金、增加担保标的或增加合法全额抵押品等措施,确保担保充足并且有效。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建立与投资发行相分离的专职投后管理团队和健全的投后管理制度,完善风险预警管理机制和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点评:一方面,引导注册机构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另一方面,强化受托人职责,要求受托人继续加强对融资主体资质和项目运营的考核。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六大要点

1、明确股权投资计划的概念

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间接的手段。

点评:本文内容清晰。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由托管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或私募股权投资。一种投资于基金份额的理财产品,相当于PE的保险版。

2.明确报名时限要求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注册机构)等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认可的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办理产品注册登记(以下简称注册机构) 5个工作日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前。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备案要求报送备案材料,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

注册机构仅对注册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登记注册规则办理股权投资计划登记,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点评:与《组合产品实施细则》、《债权计划实施细则》类似,规定了注册时限。同时,对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限制。

3、允许投资优先股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可转换债券

股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资产: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三)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发行的股票,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

(四)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运作,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

点评: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扩大了可投资资产范围,增加了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股份、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地支持发展。资本市场。

4.明确股权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80%的要求

股权投资计划投资于基金的,基金的分级比例(优先股/次级股,中间股计入优先股)不超过1:1;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本期实际募集金额的80%。股权投资计划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等权益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0%。

点评:设定投资比例要求。与《资管新规》一致,明确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80%;延续此前规定,要求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80%。

5.不要投资分类基金

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质基金份额。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基金。此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设立和履行职责无关的费用。股权投资计划的参与方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非上市公司实施控制;

(二)通过关联交易、股东代理持股、虚假出资、不正当交易等方式转移利益;

(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赋予主动管理职责,直接或变相开展渠道业务;

(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采取多种方式承诺保证本金和投资收益,包括设定明确的预期收益并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的投资收益,同意由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本金或到期后的关联第三方黄金等;

(五)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违反《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点评:明确禁止投资股权投资计划。包括分层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层基金,杠杆倍数受到限制;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非上市公司实施控制;不允许以各种方式保证本金和收益等。

六、强化信息披露责任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股权投资计划管理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规模与投资明细、发行与清算、资产管理与运营、估值与投资标的变更、费用收入与收益分配、投资管理团队绩效、任免、关联交易说明、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理等

在股权投资计划运作过程中,保险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充分地向投资者披露股权投资计划的设立、投资、管理、估值、收益分配、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信息影响投资者权益。

点评: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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