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4 08:50:3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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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

市直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

市级部门和单位:

现将《济南市市属行政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2013 年 5 月 2 日

济南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自有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此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分,是指转让、注销市属单位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转让、赠与、有偿转让(含出售、转让)、报废、挂失(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非货币性资产抵债债权债务)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状态。

以划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国有资产性质不发生变化为前提。

第四条市属单位国有资产处分实行审批制度。市属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处置市属单位国有资产。

市级单位处分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外商投资(含股权)等国有资产,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办理房屋登记,国土资源、公安交管和工商等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注销、产权登记、股权等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办理相关会计事务。

第五条 市属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产权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资产,必须权属明确后处置;申请处置租赁期未届满的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申请处分资产、担保和诉讼程序,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属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程序为:单位申报、审查、批准、资产评估、资产处置、收益上缴、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 市财政局有权对市属单位申请处置的国有资产,或者超标、经营低效、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调整用途,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第八条 市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产权、财产登记等档案管理,充分利用“济南市行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执行。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情况,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和流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存货损失、呆账和非正常损失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用于抵债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继续使用已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不良资产;

(九)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所有权关系的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或者减少经济损失;

(十)合法所有权丧失或者无法追回的财产;

(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变更隶属关系等原因需要处分的资产;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处分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审批程序。

市属单位申请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见附件1)。

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纸质申请材料,同时通过“济南市行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申请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审批时限。

根据需要,市财政局可以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实地考察,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证。

市财政局在收到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完整申请材料后14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应当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4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第十二条 市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从业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经济技术鉴定证书、法律意见书等,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审批办法。

审批划拨(市属单位之间)、国有资产报废,以审批表形式办理(见附件2、附件3);批准分配(不同预算层次之间)、捐赠、股权转让、有偿转让(含出售、转让)、挂失、国有资产置换、因注销等原因对国有资产的统筹处置、合并、分立、改制、变更隶属关系,采用公文报送方式。市属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根据处置资产的种类,以表格或公文形式报告。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有价转让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以拍卖、招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市级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处置办法处置国有资产。如需改变处置方式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渠道重新报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以有偿转让、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销债权债务的,应当委托管理规范、专业素质高、社会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结果实行审批备案制度。重大资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产权(股权)、大额或大额资产及评估审批制度;其他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度(见附件4)。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结果是资产定价的依据。拟转让价格(含拍卖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或上次批准的处置价格的90%的,须按原渠道报原批准部门重新批准。未经重新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资产处置价格。

上市公司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变更隶属关系等原因进行国有资产统筹处置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和财务审计报告,向市财政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第十九条 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改制进行国有资产统筹处置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查资产。市财政局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组织办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国有资本核定等事项。涉及资产损失认定、核销的,由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处置。

第二十一条 处置涉及秘密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国有战备资产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全部移交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用、使用单位应当对该资产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收益管理、会计处理和财产登记

第二十三条 市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含股权)有偿出让(含出售、转让)收入、报废损毁资产残值折转收入、拆迁补偿收入、重置价款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二十四条市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扣除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后,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市级单位不得隐匿、截留、占用、挪用、挪用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二十五条 市属单位应当向市财政局申请征收项目代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二十六条 市属单位实际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方可凭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批准表),按照行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核算。 (审批表)等合法有效证件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同时在“济南市行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减持或增持相关资产。

前款所称“实际完成”的含义是:

资产过户,是指完成资产过户,办理产权变更、产权登记手续,取得受让方的接收证明;

报废资产或实物资产报损是指完成资产出售或存入手续,取得价格折算收益或存单;

有偿转让(含出售、转让)和置换资产,是指取得转让(含出售、转让)价款,置换资产,置换资产差价,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级单位应当对已批准核销的货币资产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建立“账户核销记录”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和凭证,并继续追究。 .

第二十八条 市级单位因注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变更等原因处置全部国有资产的,应当到市财政局办理产权变更或者资产整体处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注销产权。登记。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的产权登记应当结合产权登记年检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执行《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处理国有资产。

第三十条 市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罚款没收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置,市属单位管理的国家储备(应急)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条例;国家和省、市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市级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建的国有资产和临时机构的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属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准则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由市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山东省《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和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山东省颁布的《山东省金融监管条例》处理。省人大代表。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财财通[2005]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济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材料

2.济南市属行政企业国有资产配置审批表(式)

3.济南市行政企业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式)

4.济南市行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式)

主题标题: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抄本:省财政厅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县(市)区财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办公室2013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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