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4 07:21:5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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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领导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办法及程序

第五条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领导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办法及程序

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华南薪〔2014〕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8年第495号)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2014)》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分国有资产,是指转让或者取消学校各单位占用、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陈旧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被转让的资产、存货损失、呆账和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资产或者待置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挂失、出售、转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转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 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牵头处理国有资产,归口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处理的具体组织和审批。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处置。严格控制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和流失。以变??卖、转让、转让、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报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批准,经学校批准后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处置。评价结果。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不含货币资产和无形资产)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价(账面原值,下同)不足20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源管理办公室报教育部备案。

1.单次处置单价低于10万元或者单批价值低于40万元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鉴定。其中,单件或单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鉴定,单件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40万元以下的,须组织专家鉴定。 5 专家评审。

2.一次性处置单项价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或单笔价值超过40万元(含40万元)的,由资产集中管理部门组织5名以上专家进行鉴定。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次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向资产集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告,组织5人以上专家评审后,报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报教育部备案。

(三)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次价值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向资产集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告,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5人以上评估和初步审查 经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报教育部、教育部财务审批。

1.一次性处置单笔价值或批次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不足800万元的,报教育部批准。

2.一次性处置单项价值或批次价值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经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第八条 货币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财务部是学校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预付款等)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一次性核销货币资产不足10万元的,由财务处批准,资产管理处报教育部备案。

(二)一次性核销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货币资产,报财务处初审、资产管理委员会复审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资产资源管理报教育部备案。

(三)一次性核销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货币资产的,应先经财务处审核,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

1.一次性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足800万元的,报教育部批准。

2.一次性核销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须经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第九条 处置无形资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次价值(原账面价值,下同)不足20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负责人学校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报教育部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集中管理审核后部门,报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报教育部备案。

(三)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单笔价值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集中管理部门初审、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报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

第十条 凡涉及学校出售、转让、出让土地、房屋和直接投资企业产权的事项,必须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报送的材料:

1.报废、挂失

(一)申请报废报损

(二)中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分申请表;

(三)学校同意报废报损审批意见的;

(4)校内报废审批表(含专家意见);

(五)资产价值证明和产权证明。如采购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复印件、会计凭证、固定资产卡、库存表复印件等凭证;

(六)异常损失责任事故鉴定书和责任人处理书;

(7)因房屋拆迁等原因需要办理资产核实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迁批准文件、建设工程拆迁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ETC。;

(八)其他材料。

2. 出售、转让、转让

(一)出售、转让、过户申请;

(二)中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分申请表;

(三)学校对出售、转让、转让的同意意见;

(四)资产价值证明和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票、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

(五)出售、出售、转让方案(包括资产基本情况、处置原因和方式等);

(六)买卖、转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七)其他材料。

3.免费接送(transfer)

(一)无偿转让(转让)申请;

(二)中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分申请表;

(三)学校同意无偿转学(转)的批准意见;

(四)资产价值和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复印件、股票等;

(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导致资产转移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

(六)无偿划转(转让)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七)其他材料。

4、对外捐赠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中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分申请表;

(三)学校同意捐赠批准意见的;

(四)捐赠报告,包括:捐赠原因、捐赠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影响分析、捐赠渠道、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和数额、交接程序等;

(五)本单位出具的捐赠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对外捐赠使用货币资金的,应当说明货币资金来源。

(六)能够证明捐赠财产价值的有效证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会计凭证、固定资产卡、产权证等;

(七)其他材料。

5、资产置换

(一)资产置换事项申请文件;

(二)中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分申请表;

(三)学校对置换项目的认可意见;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价值证明和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股票凭证、 ETC。;

(五)对方拟用于置换的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设置抵押品等;

(六)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7)对方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学校最近的财务报告;

(九)其他材料。

6、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

(一)对外投资及担保(抵押)损失申请文件;

(二)中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分申请表;

(三)学校同意对外投资及担保(抵押)损失的审批意见;

(四)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和注销文件;

(五)债权或股权证明、坏账、呆账形成的说明及有法律依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提交有关法律文书;

(七)其他材料。

7、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中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分申请表;

(三)学校同意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意见;

(四)债务人依法被宣告破产、被撤销、关闭,以债务人的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民事裁定宣告破产、财产清算的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及有关政府文件。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五)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者继承不足以清偿的法律文书;

(六)涉及诉讼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报告单位败诉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胜诉但因不能公开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七)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资产变卖、转让或者大量、高价转让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应当报废或报废,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资源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学校向上级部门备案的文件或者上级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资料,开展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账目的会计处理及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程序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全权〔2005〕239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名、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归口管理,规范操作,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评估费、拍卖佣金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再上缴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征收管理。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各资产集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举办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和《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4年2月26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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