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3 22:1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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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国纳税人企业预售房款金额及税务稽查局的通知

【企业】中国纳税人企业预售房款金额及税务稽查局的通知

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成立于2017年12月,2018年12月至2021年7月共计收取预销款34,171,772.64元,其中: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收取14,517,930.24元,2019年4月收取19,653,842.40元到 2021 年 7 月。

A公司适用税率为:附加税率6%(城建税税率1%,教育费附加3%营改增后土地作价入股,地方附加2%),增值税税率10%(12月2018-2019年3月)和9%(2019年4月-2021年1月-7月),增值税预征率为3%,土地税预征率为2%。

A公司已就预售房价34,171,772.64元缴纳的税金如下:预征增值税936,874.98元,附加税56,212.50元,预征土地增值税624,583.34元。

近日,A公司收到税务稽查局通知,要求补缴2018年12月至2021年7月预缴的预售房款增加的预缴土地税款34,171,772.64元。 A公司财务人员了解到,他们在申报预征土地增税时使用了错误的计算依据。

分析:

1、原先使用的预征土地增税依据=预收款项÷(1+增值税税率)

(一)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征收14,517,930.24元营改增后土地作价入股

预征土地增税基数=14,517,930.24÷(1+10%)=13,198,118.40元,

土地增值税预征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税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3198118.40×2%=263962.37元。

(2)2019年4月至2021年7月征收19,653,842.40元,

预征土地增税基数=19,653,842.40÷(1+9%)=18,031,048.10元,

预征地税增幅=预征地税增幅基数×地税预征率=18031048.10×2%=360620.97元

合计:预收土地增值税624,583.34元

二、根据《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改革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应税土地增值税收入不包括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办法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责任。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垫付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依据为:附加税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土地增值税预缴基数=预缴-预缴增值税”

(一)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征收14,517,930.24元,

增值税预征=预征÷(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预征率=14517930.24÷(1+10%)×3%=395943.55元,

土地增值税预收基数=预收账款-预收增值税=14517930.24-395943.55=14121986.69元,

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4121986.69×2%=282439.74元。

(2)2019年4月至2021年7月征收19,653,842.40元,

预征增值税=预征÷(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预征税率=19653842.40÷(1+9%)×3%=540931.43元,

土地增值税预收基数=预收账款-预收增值税=19653842.40-540931.43=19112910.97元,

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9112910.97×2%=382258.23元。

合计:预征土地增值税664,697.97元

3、根据《关于营改增增值税改革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A公司将征收不到人民币2018年12月至2021年7月预售房款34,171,772.64 预增地税40,114.63元(664,697.97元-624,583.34元)。除了欠税外,还有滞纳金14245.14元。

附上计算表:

总结:

实践中,部分纳税人对“不含增值税税额”和“不含增值税收入”存在误解,直接采用“应预征土地增税额=预缴税款÷(1+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计算公式计算应预征的土地增值税,造成税款预缴不足,存在税收风险。纳税人要准确理解政策,合规计算预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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