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3 23:10:4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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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图)

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图)

税务筹划

对于土地增值税通过股权转让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操作方式,准确选择具体的税收政策是税收筹划的关键。近日,江苏某客户用这种方法转让厂区时,税务机关表示将征收土地增值税。据税务机关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中已经明确说明了这一点。

让我们来看看2000年第687号文件是怎么说的。本文为国家税务总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指示》(桂地税报〔2000〕32号)的答复,现回复如下: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市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以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为主,经研究,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笔者接受委托后,与江苏省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营改增后土地作价入股,出具了书面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我们认为:

1、国税函〔2000〕687号较早,效果水平较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发布后,不管原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政策如何, 财税[2006]21号的规定,适用于以后以土地(不动产)为价款的投资或合营企业。2006年21号文明确,投资性、合资企业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投资性或者关联企业,或者与其建设的商品房投资、联合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2、从土地增值税的客体

来看,只有房产转让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客体,税收

法律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股权转让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标的。3、从

实践上看,上海、北京、广东等发达地区的税务机关不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对工业厂房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

经过多次沟通,税务机关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只征收股权转让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营改增后土地作价入股,而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来源:帕特里克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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