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3 00:2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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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宝财税专家解读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管控措施

公司宝财税专家解读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管控措施

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在工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问题。今天,公司宝税务专家袁国新先生就带您解读建筑企业涉税风险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

建筑企业大多对工程实行内部承包责任制,对工程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实行集中核算,代收代缴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最主要的风险点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发票管理方面的风险。

01

1、增值税风险

一、未按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书面合同约定的开票时间、征收时间和缴纳时间先到先得的原则确定。在工程量已确定但发包方尚未付款的情况下,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已经到了,但签约方还没有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当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尚未到,签约方未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开具发票,则没有发生纳税义务,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

回应:

对承包方尚未缴纳增值税款的项目,承包方应及时与承包方沟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承包方未收到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没有收据的情况下申报所得税,以免被追究纳税义务,在以后的税务稽查中受到处罚。计税简单的项目,在项目现场按扣除分包金额后的差额预缴预缴增值税。交太多税。

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由地方项目预缴差额的2%,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还要及时向材料、机械等供应商取得分包发票和进项税发票,避免前期多付货款。预留大量后期税款以抵消风险。因财务问题难以取得供应商进项税发票的,应积极与供应商协商,先行缴纳相关税款,并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和进项税发票,用于认证抵扣。

同时,企业应登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逾期后应及时主动催款并开具发票,如双方推迟付款时间,应签订补充协议。及时,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并根据新的付款时间开具发票。发票,以防止滞纳金被视为被税收延迟。

2、取得或开具不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建筑业的税负与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可获得性和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项目管控密切相关。企业有义务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可能带来工程成本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等经济和法律风险。

主要涉税问题: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理规定,为他人或者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采购人取得与实际不符的增值税发票的,可以构成虚假开具或取得虚假发票。开票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主要面临以下涉税风险: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经营风险。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较大的,企业将面临罚款,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本应向分包商A公司索取发票,明知不符合要求,却向A公司的供应商B公司索取发票;发票本应开给C,却开给了与C有业务往来的公司D。这两种情况均属于虚假发票,需谨慎防范风险。

(二)因项目成本构成,如材料、机械、劳务等金额与目标成本与市场信息严重不符,税务机关将根据开票方情况跟进确认。成本的合理性。如果开票方处理不当,将面临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3)因供应商税务稽查导致公司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例如,专门为倒卖发票而设立的供应商,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可能不将发票信息送检,否则后期作废,导致税务稽查,进而牵扯到发票代收人。发票,面临相应的处罚。

(四)业务真实,但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存在涉税风险。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取得发票,都应核对是否合规。

回应:

(一)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项目考核制度,明确项目收票情况和投入扣除情况的奖惩制度。

(2)合理控制目标成本,估算项目材料、机械和劳务的合理配比。创建匹配模型并提前计划。

(3)控制材料、机械、劳务供应商的选择,选择长期合作、信誉良好的供应商,避免乱抽取票供应商,因供应商税务稽查而产生经营风险。

(四)确保所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和“货物流、劳务流、应税劳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的一致性,严格发票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受理,并责令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发布。

(五)对工程承包方和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增值税原理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和增值税风险方面的基础知识培训,树立风险管控意识。

3、应收账款入账后无红字发票折让的风险及控制

建筑企业应收账款坏账较多,应收账款减少导致应收账款减少。有的没有开具发票,有的已经开具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贴现等情形的,应当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项目结算金额的减少为项目销售的折扣,应开具红字发票。已开具红字发票或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如遇销售退货、打折、开票错误、应税服务暂停等情况,可通过开红字发票予以撤销- 通过发票系统开具发票。并且不应长期挂应收账款。

回应:

(一)对已申报纳税并开具发票但在决算中有工程折扣的项目,与承包方沟通清理情况,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核销收入和应收账款;避免企业损失。

(二)后期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明确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时间,特别是后期项目的开票金额,并明确规定:质量保证金实缴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约定后期工程应收款决算金额 开具红字发票,核销多出部分,以便避免增值税和虚假发票的风险。

4、未单独核算的并发经营风险及控制

建筑安装服务,适用税率为9%,简易计税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设备销售,税率为13%;勘察设计、咨询,税率为6%。不单独计算开票的,按规定适用较高税率。对混业经营、混业经营区分不明确的风险进行专项管控。

混合销售的本质是纳税。混合营业税处理的原则是根据企业主营业务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建筑服务计算增值税;兼营业务的性质是多项应税活动。合并经营应分别计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活动的销售额,否则按较高税率计算。

例如,在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其中的设计、设备销售和施工劳务应当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缴,发票应当按照兼营业务计缴。

回应:

(一)事先谋划,合理确定销售货物、建筑劳务等项目,并在签订合同时分别注明税率。

(2)在会计处理上,将商品销售收入与建筑安装劳务销售收入分别核算,避免适用较高税率。

(三)加强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做到进项适时抵扣、应足抵扣,更好应对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五、水电费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施工企业经常使用承包方的水电,但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开具专用发票,有时会用开具的收据列明费用。根据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证件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风险增加。如果是一般税目,也会导致增值税抵扣少,增值税及附加缴纳多。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

回应:

(1) 按转售水电处理

发包方向总包方提供工程所需水电,合同约定总包方支付的,发包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可出具特殊价值- 自行向总包商加开税务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单位结算水电费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分包单位开具水电销售增值税发票。

(二)代收转移支付

作为代收转移支付,水电销售单位需直接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否则按水电转售处理,由代收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建筑企业。

六、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涉税风险及对策

供应材料、结算承包等建设项目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这为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发包方为政府、事业单位等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的,应计算项目整体税负。预计税负低于3%的,应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如果高于3%,则应优先考虑。采用简化计税方法。

回应:

(1)企业购置大额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通常需要缴纳巨额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简易计税”,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般计税方式,可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更有优势。

(2) 如果估计简单计税更节税,则应规划为A的供料方式,因为政策对A供料的数量和数量没有限制,只需要有适当的供货,需要在合同中包含或补充 合同中有A的材料供应条款,合同中明确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控制发包方的风险结算时需要9%的增值税发票。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必须实行一次性备案制。首次按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申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为A项目提供的工程劳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合同(副本)。

(三)核算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要做好销售发票的开具和进项发票的取得,控制被迫采用简易计税的情况。财税[2017]58号文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为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应用简易计税法计算税金。

02

2、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与控制

1、计提未取得发票且所得税前不得抵扣的成本的风险及控制

实践中,对已结清但尚未支付的工程费用,一般采用暂估方式记账。但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证件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规定,在次年5月31日计算缴纳前不能取得发票的,增加征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取得发票后,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暂估成本,追溯计算并于当年扣除。项目发生后按规定进行专项申报和说明的。补充确认期限不超过5年。

因此,对于后期增加的暂发成本发票企业所得税分摊怎么算,如果补充项目在发生年度得到确认,以后年度将面临需要重新申报的问题。同时,可能还有5年以上,对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很大的损害。影响大,可操作性比较差。

回应:

(一)对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预计成本,与税务机关沟通,作为跨期费用管理。当它发生时,将首先进行税收调整。取得发票后,在取得发票的当年进行纳税调整。(这是目前实践中的惯用做法)。

(2)对年末尚待解决的预估费用,及时积极与供应商协商。如不能全额缴纳,可先缴纳发票金额所承担的税款,并在次年5月31日之前开具发票,确保这部分费用不在企业所得税前调整。

(3)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合理区分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材料、机械和劳务,准确估算完工率。例如,购置的材料用于建造时,确认为建造成本;机器设备及劳务成本按结算金额确认。

2、福利设备设施折旧费用及其他未计入职工福利费用的福利费用的风险及控制

建筑企业一般设有职工食堂,属于福利设施,相关折旧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但由于食堂一般没有单独的入账价值,食堂的当期折旧费用难以准确确认。因此,企业往往忽视这个问题,没有将食堂费调整到福利费项目中。同时,部分员工福利支出,如报销给员工的伙食补贴、汽油补贴等,不计入福利支出,按税额计算。

回应:

根据财税[2009]3号文,应当采用合理方法确定职工食堂的账面价值,食堂每年发生的折旧费用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按预提比例扣除。税。同时,准确归属职工福利费 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货币性或非货币性福利,计入职工福利费,按所得税前工资总额的14%为限扣除. 降低税务风险。

3、跨期费用的风险及控制

建筑企业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在当年账面上预付房租和物业费,并取得发票列明当年费用,在当年账面上列为次年费用,但它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回应:

根据税法规定,当期成本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所签订的合同为跨年度的,一次性支付的,不属于当年发生的费用可先行核算,待实际发生时确认。费用发生。

03

三、个人所得税的风险与控制

建筑企业对非项目人员取得的非货币性利益,往往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为职工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往往会出现仅针对工资、补贴等各项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还存在劳务支出与工资性支出区分不清,导致部分个人劳务支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取得临时劳务发票,列在工资表中。还有一种情况是跨省项目经理异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没有扣除。

对于跨省、异地项目,由于各地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缴纳执行标准不同,仍存在部分项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按核定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在项目位置。对于在项目所在地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向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材料,在项目所在地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组织的。

回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52号的规定,跨省、异地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全额申报工资代扣代缴明细以及项目运营商支付的工资。. 实行全员详细申报、全额扣缴的,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予核准征收个人所得税。项目所在地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扣除。因此,应积极沟通协调,解决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未按照相关税收规定执行的问题。

(2)及时组织项目人员学习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预扣税明细及全额申报。定位,不再按核定金额缴费。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个税后,凭项目所在地申报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抵扣。

(三)对个人发生的一切应税支出,包括实物支出,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性质的个人支出,应当及时取得发票并在税前列明。

04

4、在工地设立分、子公司的问题

对于一些地方政府承包的项目,建筑企业被迫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让更多的税源留在当地。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原因是建筑公司缴纳的税款,即使没有设立分支机构,也大部分留在当地。

有关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规定。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适用一般计税办法计税的,取得的价款总额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的预征税率计算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取得的价款总额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税款。按3%的征收率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规定。建筑公司资质要求高,子公司自然不具备母公司资质。设立子公司的方式一般不可行。设立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目利润不可以全部在当地缴纳,而采用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采用分级管理、现场预缴、合并清算、财政国库划拨等方式计算。分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的税额合计=合并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额=各分支机构分摊税额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分摊比例根据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比例计算得出,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可以看出,如果母公司亏损或设立分公司时项目各项因素权重低,则当地企业所得税不会或很少。国税函[2010]156号文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总行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按0.2的税率将企业所得税由总行预分配至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度计算的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百分比。项目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三)个人所得税。

税总发[2017]99号文“严禁强制、变相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营造更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这也是税法考虑地方税收分配的制度。负问题,并为降低公司增设分支机构的会计和管理成本。

回应:

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会大大增加企业的会计成本。企业应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解释税收政策,消除疑虑,尽量不在施工现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分摊怎么算,只设立建设项目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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