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3 00:48:3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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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公司2017年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分摊税额?

吉祥公司2017年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分摊税额?

案例概览

吉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7年6月30日累计实现利润7200万元。吉祥公司实行跨区域经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6个二级生产经营分公司,其中武汉分公司在2015年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吉祥公司2017年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预缴税款如何分摊?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实战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规定,总行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分享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当地征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合并纳税人依法设立并取得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的分支机构,由总行直接对其财务、业务、经营等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人员。

第五条规定下列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职能,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如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

(二)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注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起,不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合并纳税人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实施跨地区经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企业,其总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

本案信息显示:2017年6月30日,吉祥公司累计实现利润7200万元,实行跨区域经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共有6个二级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其中武汉分公司被认定为2015年度微利企业。

因武汉分公司于2015年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分摊怎么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7号)。 2012年57号)企业所得税分摊怎么算,武汉分公司不实行地方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考:吉祥公司跨区域经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能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缴企业所得税?请解释原因。欢迎您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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