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2 12:58:5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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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民间借贷取得的利息收入金额利息收入征收税款应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3.对民间借贷取得的利息收入金额利息收入征收税款应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3.纳税人对民间借贷取得的利息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较大额利息收入征税应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林碧琴诉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要点:

1.依法征税是征税的基本原则。营业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不同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纳税人通过民间借贷取得的利息收入,除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外,还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既不按照执行超额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计算,也不按照执行超额累进税率的营业收入计算。……时取得的收入”作为计算依据。与对经常存款人以无成本资金从金融机构取得无风险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相比,具有性质的融资,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等税费,可能存在资金成本和市场风险。仍应考虑名义利息收入是否为实际利息收入,是否为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实际费用后是否有等额利息。内部二次分配问题,避免双重征税,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行深25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19-04-29

4.企业为职工储备的,职工退休时发放的补充养老金,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郭联迪诉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征税二号行政复议决定

案例要旨:企业为职工预留的补充养老金补缴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是在职工符合条件、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支付的一种福利,而不是企业为职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款存入公司自己的账户,但实际上并没有进入员工控制的个人账户。因此,税务部门根据基金的性质,按照“工资薪金”这一征税主体计算相关个人所得税,符合法律规定。

审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精行深20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19-10-16

5、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而取得经济补偿的,为合同自然解除。不同于附条件免征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王天宇诉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普兰店区税务局国税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征管复议案

案例要点: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属于合同自然解除,不同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因此,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自然解除而取得的经济补偿,应当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辽02行终74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19-01-22

发信司法观点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分为以下9类。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就业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受雇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

(2)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检验、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法等。以及绘画、雕塑、影视、录音、录像、演出、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中介服务等劳务收入。

(三)稿酬收入

稿酬收入是指个人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出版其作品取得的收入。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提供著作权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5)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包括以下4类: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承包、转租取得的收入;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是指拥有债权和股权的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7) 财产租赁收入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等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等财产取得的所得。

(9) 临时收入

附带收入是指个人中奖、中奖、彩票等具有偶然性质的收入。“意外所得”项目也适用于个人因参加公司有奖销售活动而获得的礼品所得。偶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居民纳税人取得上述(一)至(四)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在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上述第(五)项至第(九)项按个人所得税法直接计算。

(摘自李美云,主编:《中国的税收法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1月,第62-63页。)

二、工资薪金收入的范围和认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提供非独立个人劳务,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受雇取得的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奖金等。 工资、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与就业或受雇有关的收入。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经付款了。

民航地勤人员的伙食费,依照税法的规定纳入工资薪金。机组人员的飞行计时费和餐费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征税。

在高寒地区工作的工人和工人,工作和生活条件十分艰苦。为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国务院批准发放高寒边境地区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职工个人领取的此项津贴,应当纳入工资薪金计算纳税。

此外,下列所得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的范围补缴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应计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福利费、工会经费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者基数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助、补贴;

(二)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补助、补贴;

(三)单位为个人购置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

其他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税的有:

(一)中外合资企业台籍员工,按月从公司领取的补助性安家费,属于其月劳务收入的一部分,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场所,每月或定期以搬迁名义支付给外籍职工的搬迁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三)职工为企业提供无形商品销售、代理劳务等服务取得的佣金、报酬、劳务费等形式的收入,无论采用何种计算方法,均应计入职工当期“报酬”收入所采用的支付方式。来自工资和薪金的收入”被征税。

(四)在中国境内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工作业绩或在职期间的表现,从用人单位获得不同形式的折扣或补贴(指金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认购价格低于当前发行价格或者市场价格的,属于个人因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计价证券的,按照有关规定纳税。

(五)个人因公车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公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调查计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税务备案。

(6)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比例分享收入,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办案所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等)费、通讯费和聘请人员等),从律师当月的分享收入中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放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收入”。

(七)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单位以培训班、座谈会、工作考察等名义,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除旅游对个人(含实物)实施营销业绩奖励费、旅游费、有价证券等),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税。其中,企业职工所享受的奖励,与当期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8)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除免税以外的各项保险费,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时并入职工当期工资收入(即保险费计入职工保险账户)投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九)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纳入当期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范围内,允许分别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所在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述比例和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超出部分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单位以低于购建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的。职工因此而减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务问答》,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22-24页)

发信·法律文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第二条 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五)营业收入;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9) 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应当在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的,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聘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受聘或者受聘有关的收入。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化验、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文稿等评论、字画、雕塑、影视、录音、录像、演出、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理服务及其他劳务。

(三)稿酬收入,是指个人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出版其作品取得的收入。

(四)使用费收入,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提供著作权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五)营业收入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承包、转租取得的收入;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等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船等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因奖品、奖品、彩票等偶然所得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国务院税务部门确定。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津贴,是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和院士津贴。国务院规定的个人津贴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免征的个人津贴。其他所得税补贴和津贴。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所谓救助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个人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捐赠用于教育、扶贫、救助等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是指个人将其所得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中国境内的组织和国家机关。对教育、扶贫、救助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扣除捐赠金额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二、工资薪金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征税。补贴、津贴等特定所得项目是否纳入工资薪金征税范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一切补贴、津贴,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项目。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的所得,不征税:

1.独生子女津贴;

2.未计入公务员工资制度基本工资总额的家庭成员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副食补贴;

3. 育儿津贴;

4、出差补助、餐补。

注:本规定中的“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例》第十三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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