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2 11:21:4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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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纳税人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财政部纳税人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

财政资金,是指企业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补贴、贷款贴息等专项财政资金,包括直接减免增值税、先征后退、先征后退、各种形式的财政资金。征收后退回的税款,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所谓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作为出资人对企业直接投资,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投资。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返还本金外,均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

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财政资金免征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准予不征税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所得总额中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

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当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资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视为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所得总额计算所得总额: 减去: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说明资金的特殊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拨付资金的部门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对资金有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将资金与资金发生的支出分别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免征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但该财政资金既不属于国家投资,也不属于本金需为本金的情形。资金使用后返还,也不具备被认定为违规的资格。对收入征税的条件。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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