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0 10:34:3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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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非营利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非营利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新规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登记,剩余财产的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司法人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2、公益性捐赠费用税前扣除可结转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益社会组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事业作出的捐赠,允许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允许结转,并在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

参考资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和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3.集成电路制造商的范围扩大

2018年1月1日以后,对新成立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线宽小于130纳米、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项目的投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法定税率25%的一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至期限届满。2018年1月1日以后,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或投资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金额超过150亿元、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新建集成电路的项目,一至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到第十年按法定税率25%的一半征收,并享受至期限届满。政策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4、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告制

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扣除情况,企业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申报资产损失相关信息。相关信息由企业保留,以备将来参考。政策指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信息留存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

5、享受所得税优惠更方便自

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结算起,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将采取“自决、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和有关税收规定,确定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要求的,可自行计算减税额,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收集并留存相关资料以供参考。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修订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6、集成电路企业备案更严格企业享受《目录》第30项至第31项、第45项至第

53项、第56项至第57项软件及集成电路行业优惠事项的公司法人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企业应当在年度对账结算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所列信息清单向税务部门报送信息。 提交信息的时间不得超过当年度对账的结算期。例如,企业享受《目录》第45项优惠项目,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的,应在4月30日同步收集整理留存资料备查,并于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2018年按照第45项“后续管理要求”项所列优惠项目所列信息清单,并转发给有关部门。政策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7、提高员工教育费用税前扣除比例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至后续纳税年度。

政策

参考资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8、部分固定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如果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设备电器(房屋、建筑物除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算折旧。政策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实施设备电器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

9、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金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自

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企业)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从持有该股权2年当年公司性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投资额的70%;如果当年扣除额不足,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如果是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业投资企业

)以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企业,为期2年,合伙创业企业的法定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企业投资额的70%扣除合伙创业企业的法定合伙人收益;如果当年扣除额不足,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

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

10. 简化预扣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报(A类,2018年版)》等报表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优化:

(1) 简化表单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表(A类,2015年版)”中的“当期金额”栏及其附表被取消,仅保留“累计金额”一栏。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大幅简化,数据项数量由185项减少到30项,减少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格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2)优化报表结构。调整报税表备案方式,合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月(季)预缴税表(A类,2015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及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的重复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税务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录纳入申报系统。

(3)完善报告内容。根据政策调整和实施优惠待遇的需要,行内容为《免收、扣除所得、减收等优惠明细表》。对《所得税减免明细表》(A201010)和《所得税减免明细表》(A201030)进行了补充和调整,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增加预付费方式、企业类型等身份信息及补充信息内容,为智能报表提供有力支撑。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月(季)预付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十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规定更加明确

自2018年7月1日起,税前扣除凭证按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根据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费用发生时填写的用于会计费用的原始会计凭证。例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单等原始会计凭证是内部凭证。对外凭证是指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等事项时,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发票、财政汇票、纳税凭证、分部单和其他代收凭证。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2. 委托海外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可以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海外研发产生的费用

活动将按照实际费用金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海外委托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符合条件的境内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的,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参考:部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3、小微利企业范围扩大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小企业,其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减征50%,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策略参考:

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利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1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如果实际研发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不作为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税前扣除实际发生金额的75%, 2020;无形资产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

政策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15、暂时扩大了外国投资者获取分配利润的预扣税范围

自2018年1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用于内直接投资的利润暂免预扣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项目扩大到所有不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政策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直接投资暂免预扣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

16.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行政处罚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的“行政处罚”。《财政部关于公益性公益性

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是指税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警告或者单项罚款万元以下除外)。

政策参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

17. 企业责任保险税前可抵扣

从年度企业所得税

报告2018年及以后年度,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的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

18、企业所得税年报修订

(1)封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基本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职工薪酬费用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详细》资产折旧摊销和税收调整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税收调整时间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追偿损失表(A106000)、免税、扣除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表(A107012)、收入减免优惠表(A107020)、

所得税减免优惠表(A107040)、高新技术企业 修订了优惠情况及附表(A107041)、《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状态及附表》(A107042)、《海外分行损益报销明细表》(A108020)表格样式及填写说明。(

2)修改企业所得税(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纳税明细表》填写说明

投资收入调整(A105030)和外国所得税抵免明细表(A108000)。

政策参考:关于修订部分表格样式和报告填写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

19、简化小微利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型A)》(A100000)是小微企业强制性表格。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本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是小微企业必修项目;“相关涉税事项”为可选项目,利润微薄的小企业在有或发生相关事项时必须填写;“大股东及分红”免填小微利企业项目。(三)小微利润企业免填《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收支明细表》(A10201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公共所得税表》。

机构和私人非营利组织收入和支出表“(A103000),”期间费用表“(A104000)。

上述表格的相关资料应直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A类)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中。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简化《小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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