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0 08:30: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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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一)!

2017年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一)!

【小贴士】。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的一年。围绕“三减一补”任务,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密集出台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政策,为企业减负、加大创新投入提供税收动力。

1. 税前扣除政策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政策

为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费用占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应当允许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为落实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和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明确了政策实施细则: 一、 企业可以通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益性社会组织或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将本政策适用于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二是企业当年发生的、从往年结转的公益性捐赠费用,允许当年税前扣除,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第三,企业在计算公益捐赠费用扣除时,应先扣除上一年度结转的捐赠费用,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8〕15号文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但企业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费用中2016年未计税扣除的部分,也允许结转至税前三年。

(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政策

为更好地适应消费升级需求,引导企业增品种、提质、创品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延长化妆品生产销售税前扣除政策, 2015年底至2020年底到期的医药制造、饮料制造、烟草企业广告费、业务推广费。需要注意的是,与原政策相比,财税〔2017〕41号文略有调整,将第一条中的“化妆品生产、销售”改为“化妆品生产、销售”,明确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销售企业、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享受这一政策。

(3)员工教育费用扣除政策

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综合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所得税政策向全国推广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公认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至后续纳税年度。(

四)中小企业融资(信贷)担保机构准备金扣除政策为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业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保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延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储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的基本政策框架。但需要注意的是,新文件对原文件进行了若干调整:一是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统一修改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政策适用范围既包括《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所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中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以及原政策框架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二是取消了企业报送会计报表必须经合格中介机构核证的规定。三是适度调整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条件,将第四条“本年度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修改为“本年度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金额占比更多超过当年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从而提高了政策的科学性。四是明确实施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证券业准备金支出扣除政策

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2017年,财政部、国家总局、国家证券交易管理总局、国家证券交易委员会、国家证券、证券市场、证券、社会、文化根据《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第129号)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支付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26号),联合发布《关于证券业储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供款比例由3%降至2%,期货公司供款比例由每千万5至10%降至每1亿5至10。该文件将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

(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

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年底按贷款损失余额的1%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前。

(七)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扣除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资委党委等四部委启动。

理事会、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的通知》(管童字〔2017〕38号),明确国有企业管理费中党组织工作费用实际支出不得超过职工年薪总额的1%,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冬奥会、冬残奥会赞助捐赠扣除政策

为支持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全额扣款, 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的物资和服务费用,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和测试项目。

2、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为更好地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关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一是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载明的证书签发当年起可以申报并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在资格届满当年,重新认证前,可以按15%的税率暂缴企业所得税,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公司法人企业所得税怎么算,追溯缴纳相应期间的税款。二是税务机关可以在认定过程中或优惠期内对高新技术企业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进行日常管理,如发现不符合要求,需先按程序提交认证机构审核, 经审查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认证机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收回自证书有效期内不符合认定条件当年起享受的税收优惠。三是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需要注意的是,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2016年1月1日起,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函〔2016〕3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可发〔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税函[2009]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实施。

(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为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优惠政策,解决部分税企当事人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发布审查财政部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对归集范围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完善: 一是细化完善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内的六项费用的具体口径:人员人工成本、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用等相关费用。二是明确政策实施中反映的若干问题,包括政府补贴核算中以净额法处理的加计扣除费用中扣除加计扣除、废品等特殊收入的时间、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资本化的时间、失败的研发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的时间、 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委托方权益不得转让给受托方,加计扣除由受托关联方承担。三是明确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对账结算。往年已经实行的税收待遇不予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本公告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中小企增加研发

投资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且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实际研发费用计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实际研发费用。当期损益按规定实际扣除,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扣除实际发生金额的75%;无形资产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可发〔2017〕115号),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

为落实上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12月31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 2019年,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适用于财水[2017]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数据库”取得注册号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财税〔2017〕34号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政策,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办理。

(四)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试点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明确规定自1月1日起, 2017年,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等8个综合创新改革试验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下:一是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种子期或初创期)2年(24个月, 下同)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可以从公司性创业投资企业持有2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投资额的70%;如果当年扣除额不足,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二是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企业2年,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定合伙人可以按照创业科技企业投资额的70%扣除合伙创业企业的法定合伙人收益;如果当年扣除额不足,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为落实上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进一步明确了两年投资和投资时间的计算标准、研发支出总额与成本费用比的计算标准, 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出资比例计算标准、从业人数、总资产计算方法及法定合伙人合并计算扣除等政策的执行情况;备案管理要求;建立转介机制;以欺诈手段获得投资等税收减免的处罚

(五)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小微利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征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对如何落实上述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节能节水环保专用设备投资信贷优惠政策

为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节能节水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修订了《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并明确以下内容:一是落实企业自我申报和直接享受优惠待遇机制,税务部门加强后续管理。二是建立部门协调协作机制,税务部门不能准确判断特种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环保等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是指符合2017年版目录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等指标。四是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2008年版目录,2017年1月1日至9月30日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了落实《通知》的要求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商投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发挥外商投资在优化服务贸易结构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外商投资高技术和高附加值服务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 联合印发《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原来的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扩大到全国。对公认的技术先进的服务业企业,按15%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在认定管理程序方面,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区、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核认定,并记录认定企业名单和认定情况。 相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此外,有条件的技术先进的服务企业必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并按时报送数据。需要注意的是,现有31个示范城市按照原管理办法于2017年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继续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省(区、市)制定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八)扶持农村金融发展的优惠政策

为了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税收政策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通知》(财税〔2017〕44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农村金融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三年,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种植养殖所得保费收入继续按计算减免90%。 应纳税所得额计入总所得额。

(九)小额贷款公司优惠政策

为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

在积极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明确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自1月1日起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2017年至2019年12月31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去90%,并计入总所得额。

(十)支持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保障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三届冬奥会三届冬奥会顺利举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免征北京冬奥组委企业所得税,免征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所得。 根据中国奥委会与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 北京2022年冬奥会主办城市与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和国际奥委会签订的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和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盈余分期分享收入, 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季残奥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北京冬奥组委按照《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将相关旅游产业项目纳入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7〕75号),明确将相关旅游产业项目纳入平潭综合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实验区,鼓励区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按15%的税率优惠,统一列入《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实施。

(十二)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分配利润暂免预扣税政策为了促进外商投资的增长,提高外商投资

质量,鼓励外商投资

为继续扩大对华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境外投资者通过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免预扣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88号),明确对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鼓励性投资项目的, 实施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扣所得税。

三、企业改制政策为支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

评估升值过程中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制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法制变更”特殊税收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公告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子公司,重组中资产的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计税基础按照其原税基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税前扣除。同时,重组后企业应保留用于评估增加值的相关材料,以备将来参考。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此前发生且尚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也可按本公告执行。

4. 海外所得税抵免政策

(一)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相关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纳税信用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明确以总分包或联合体形式实施境外工程项目的企业,可将根据公告取得的分案单(或复印件)作为纳税证明或境外所得纳税证明进行税收抵免, 并能根据实际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分包企业的合理比例。联合体各方企业、分包企业、联合体企业可凭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龙头企业出具的分部单申领信用。此外,公告还明确了相关管理要求:一是明确了总承包企业与联合体龙头企业下达分割订单时的备案材料和留存材料。二是总承包企业和联合体龙头企业应根据项目单独建立单一台账。三是要求建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联合体当事人与企业税务主管机关之间的审查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情况,如往年未办理涉税抵免,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

为了落实《通知》的要求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商投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关于“促进外资与外商投资结合,研究出台中国居民企业(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条件的境外收入回流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加大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支持力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征收抵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84号),原适用于石油企业可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国别非逐项抵免法的政策,中银和石油企业的间接授信水平由三层放宽至五层, 并扩展到所有“走出去”的企业。具体而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家(地区)分别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即“无国家(地区)项”),或不按国家(地区)(即“不分国家(地区)不分项”),并按规定计算其可抵扣的境外所得税和抵免额度,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对于企业取得的境外股利所得,在按照规定计算企业境外股利所得的可抵扣所得税额和抵免额度时,该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规定确定的五级境外企业。

5、“放管、服务”方针

(1)提供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为持续推进税务机关“放管、服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预警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合规水平,降低税务风险。公告明确,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公司法人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税务部门从计税逻辑、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的相关性等方面提供风险预警服务,服务对象为居民企业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稽查收账、报税。 并明确了税收政策风险预警服务流程。需要注意的是,本服务为纳税人自愿选择,不改变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有法定权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义务。

(二)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为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税收经营环境,减轻纳税人税负,国家税务总局在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基本结构的前提下,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根据政策变化,2017版申报表对部分表格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简化了部分表格,优化了部分表格的数据项,明确了部分表单数据项的填写口径和逻辑关系。2017版返回表单由原来的41个简化为37个,涉及25个优化调整表单,减少了1 100多个数据项,调整了200多个项,使申报表单架构更紧凑,表中列设置更合理,数据逻辑关系更清晰。需要注意的是,本公告适用于纳税人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年度对账。如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不予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上一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编辑设计:齐老师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王海勇、李一航、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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