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9 15:30: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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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公认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按15%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

2. 教育费用中发生的部分

对认定技术先进的服务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出部分允许结转至后续纳税年度。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的通知

财税〔201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国家税务局、地税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发改委:

为了落实《通知》的要求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商投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发挥外商投资在优化服务贸易结构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外商投资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综合竞争力; 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印发如下通知。1

、自2017年1月1日起商务局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商务局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公认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按15%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

2. 教育费用中发生的部分

对认定技术先进的服务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出部分允许结转至后续纳税年度。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的服务业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项或多项技术先进的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3、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性服务业认定范围(试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得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收入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所得,是指上述境外实体在《技术先进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规定的企业或其直接分包企业向境外主体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所取得的收入。 按照境外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执行。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与管理

一、省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

型服务业企业向所在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共同审核确认,认证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通过“全国技术先进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 科技部“服务企业”、科技部将与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共享备案信息。有条件的技术先进的服务企业必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并按时报送数据。

三、经认证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当持相关证明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资质的,应当报认证机关审查。经审查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做好对已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的跟踪管理,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搬迁的企业,应当及时注销资格。

五、省级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各项规定,在认定工作中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切实做好沟通协作。对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报告。

(六)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的服务业企业工作中违法违纪的,依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七、本通知

印发后,各地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工作。目前,已有3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在2017年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继续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技术先进性服务业认定范围(试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

十一月 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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