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7 21:17: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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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认定是不同的吗?(一)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认定是不同的吗?(一)

企业所得税是税务部门对企业征收的主要税种之一。企业盈利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收入包括很多,不同的收入确认方式不同。那么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的16项收入呢?华录网小编为读者解答相关知识。

1、企业的总收入是多少?

企业从各种来源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商品所得;

(二)提供劳务所得;

(三)财产转让所得;

(四)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如何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取得的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企业销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商品的,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联的持续经营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卖方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费用能够可靠地入账。

(二)满足前款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采用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收付款方式的,在完成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

2、采用预付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商品交付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验收的,在买方接受货物并完成安装、验收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过程简单,则可以在产品发货时确认收入。

4、以支付佣金的方式代销商品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 商品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按照售出商品的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将回购的商品作为购入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满足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通过销售商品进行融资的,将收到的货款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款大于原销售价款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以售出商品换购新商品的,按照售出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售出商品收入,收回的商品作为购入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抵扣,属于商业折扣。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促使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抵扣,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费用扣除。

企业因销售商品质量不合格而给予销售价格的折扣,为销售折扣;企业因销售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退货的,属于销售退货。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已售商品发生销售折扣、销售退货的,应当在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6) 企业以买一送一的方式组合销售自有产品的,不属于捐赠,将销售总额按照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为各项目的销售收入物品。(国税函[2008]875号)

(7)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提供劳务收入如何确认?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缮、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和住宿、中介代理、医疗保健、社区服务等服务、旅游、娱乐、加工等劳务活动所得。

在每个纳税期间期末,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1)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成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企业可以采用下列方法确定提供劳务的完工进度:

1. 完成工作的测量;

(二)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者应收的合同、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并乘以计算期末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扣除上一纳税年度累计提供劳务所得。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将提供劳务的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的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照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按照安装工程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程以销售商品为条件,安装费在确认销售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2.宣传媒体收费。在相关广告或商业行为公开出现时确认收入。广告制作费按广告制作的完工进度确认为收入。

3. 软件费用。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费用,按照开发完成进度确认。

4.服务费。商品售价中包含的可区分服务费,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确认。

5、文艺演出、招待晚宴等特殊活动收费。收入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费涉及多项活动的,将预收款项合理分配至各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 会员费。申请会员或加入会员仅可取得会员资格,其他所有服务或商品均另行收费,于取得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会员或成为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无需付费即可获得各项服务或商品,或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 版税。对于提供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资产交付或资产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对于提供初始服务和后续服务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提供服务时确认。

8.人工成本。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性劳务服务而收取的劳务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

4、如何确认财产转让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1)股权转让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在转让协议生效、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收入。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股权可分配的金额。(国税函[2010]79号)

(2)国债转让收入

1、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的确认时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于国债发行时。

企业转让国债,在确认转让国债收入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的计算方法

企业提前转让或向非发行人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期间未支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数量×(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式中“国债金额”根据国债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技术收入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企业持有从发行人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直至到期,从发行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国债或投资于到期前向非发行人购买的国债,其国债利息收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国债转让所得的税收处理

(1) 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点

企业转让国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或者国债转让之日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并到期赎回的,应当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2)国债转让损益的计算

企业转让或赎回到期国债取得的余额,扣除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以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是企业转让国债的余额。得(失)。

(三)国债转让利得(损失)的征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视同转让财产,取得的利得(损失),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

五、关于国债成本的确定

(一)以现金支付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 以非现金支付方式取得的国债,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成本;

六、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的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种类国债的,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单独计价法中的一种。定价方式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三)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份

一、纳税人范围界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取得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为企业所得纳税人。税。

2、企业代持限制性股票的征税

因股权分置改革,原由个人出资、由企业代持的限制性股票,在转让时由企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制性股票取得的收入,应当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

上述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扣除限制性股票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企业不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证明,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限售股转让所得的15%确定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原值和合理的税收。

依照本条规定履行完纳税义务后,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的余额转移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缴纳税款。

(二)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裁定等方式,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将其持有的个别限制性股票变更为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为限制性股票转让。

三、解禁前企业转让限制性股票的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的,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企业按照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减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纳税,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股权登记未发生变更且仍为企业持有的,企业取得的收益实际减持限制性股票的,按照本条第一条规定确定。一项拨款纳税后,如果余额转移给受让方,则受让方不再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5、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确认收益?

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取得的被投资单位的收益。

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确认收益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对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红利等收益,以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之日确定收益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不作为投资企业的股利红利收入,投资企业不得增加该长期股权的税基投资。(国税函[2010]79号)

6、如何确认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股权投资,或者他人占用企业资金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和欠款利息。

对于利息收入,在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违规取得的关联方利息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21号)

7、如何确认房租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对于租金收入,在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承租方支付的款项的日期确认。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实现。其中,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多年,提前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匹配的原则办理。 ,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将上述确认的收入分期平均计入相关年度收益。

出租人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收入的,也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国税函[2010]79号)

(二)企业新开发产品在项目竣工前或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书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的,取得的租赁前价款出租人应通过实现租金确认收入支付。(国税发[2009]31号)

8、如何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经营费属于提供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特许经营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经营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9、如何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特许经营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被特许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0、接受捐赠如何确认收入?

捐赠收入是指本企业无偿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接受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财产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1、产品分成如何确认收入?

通过产品分成取得收益的,按照企业取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益的实现,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收益的金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2. 如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交换非货币性资产,或者将商品、财产或者服务用于捐赠、偿还债务、赞助、募捐、广告宣传、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应当认定为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或提供服务。,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向他人转让资产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权属发生变化,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应作为销售额确定收入。

1. 用于营销或销售;

2. 用于社交娱乐;

3. 为员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分红;

5.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

企业视同出售的,对于自产资产,按照同期本企业同类资产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购资产,可以按照购买时的价格确定。(国税函[2008]828号)

13、如何认定内部处置资产不属于出售?

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外,由于资产所有权没有发生形式和实质上的变化,可以作为内部处置资产处理,即:不作为销售额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继续计算。

(一)将该资产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制造或者加工;

2.改变资产的形态、结构或者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总行与分行之间的资产转移;

5. 上述情况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国税函[2008]828号)

14、保单搬迁收入如何确认?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企业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企业整体或部分搬迁。

(一)企业因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为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需要;

(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五)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在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区进行旧城区改造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二)企业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企业外部(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处置企业搬迁资产所得等。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因搬迁而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收财产价值的补偿;

(二)搬迁安置补偿费;

(三)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

(四)搬迁过程中财产损毁取得的保险赔偿;

(五)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益,是指企业因搬迁处置企业各项资产取得的收益。

企业因搬迁和处置存货取得的收入,作为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不作为企业搬迁所得。

(三)企业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和因搬迁对企业资产的处置。

搬迁费用是指企业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实际发生的职工安置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搬迁资产临时存放费、搬迁安装费等。各种资产和其他搬迁相关费用。

资产处置费用是指企业因搬迁处置各项资产发生的费用,包括出售和处置各项资产的净值以及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因搬迁报废的资产,没有转移价值的,按照其净值作为企业资产处置费用。

(4) 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搬迁的资产,经简单安装或不安装即能继续使用的,重新投入使用后,其净值按照该资产未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企业搬迁的资产,经大修后需重新使用的,以资产净值加上大修支出后的金额作为该资产的应税成本。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照资产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摊销。

企业搬迁过程中征用的土地,如需置换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净值加上被置换土地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被置换土地的应税成本。所缴纳的税费,在换出的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年限摊销。

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应纳税成本和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购置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五)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费用,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在搬迁完成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费用进行合并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费用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收入。

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将搬迁收入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进行搬迁清算,并在搬迁完成时计算当年的搬迁收入:

(一)自搬迁之日起5年内(含搬迁当年)任一年度完成搬迁的。

(二)自搬迁之日起满5年(含搬迁当年)完成搬迁的年度。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费用后为负数的,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征税:

(一)在搬迁完成当年,作为一次性损失扣除。

(2)自搬迁完成当年起,分3年税前平均扣除。

以上方式由企业自行选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视为完成搬迁:

(一)搬迁计划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拟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的50%以上。

企业搬迁与生产同时进行的,搬迁年度自搬迁实际开始之年起计算。

企业以前年度有未弥补亏损,因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收入的,搬迁年度的次年至搬迁完成年度的前一年,可视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结转的法定亏损。扣除补偿期;企业搬迁与生产同时进行的,其亏损结转年度连续计算。

15、如何确认其他收入?

其他所得,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所得以外的所得,包括企业剩余资产所得、逾期未归还的包装押金所得、偿还应付款项、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 处理损失后收回的资产

企业已确认为亏损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收回时,计入当期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应当将收回的部分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9]57号)

(二)补贴收入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返还本金外,均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

本条所称财政资金,是指企业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补贴、贷款贴息等各类专项财政资金,包括增值税直接减免、即征即退的财政资金。 , 并且首先征收。先退先征的各项税款,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所谓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作为出资人对企业进行投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 直接投资。(财税[2008]151号)

(3)债务重组收益

发生债务重组的,企业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

(4) 融资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出售资产情况

融资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再从融资租赁企业租回该资产的行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收入确定规定,在融资售后租回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不确认销售收入,承租人租入资产的账面原值仍根据承租人的销售额征税。基准折旧。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支付的融资利息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16、如何确认非应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下列收入不属于应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2.依法征收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本金返还外的各项财政资金,均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

(二)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财政资金,准予不征税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所得总额中扣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收到财政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补贴收入,准予非预算管理。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收入总额扣除所得数额技术收入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资金,是指企业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补贴、贷款贴息等各类专项财政资金,包括增值税直接减免、即征即退的财政资金。 , 并且首先征收。先退先征的各项税款,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所谓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作为出资人对企业进行投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 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和企业按规定缴纳的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符合上述审批和管理权限的企业缴纳的资金和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项资金和费用,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

(三)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不征税收入,在核算时计入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上缴财政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总收入中扣除。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企业所得税16项收入如何确认”问题的回答,企业收入如何确认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文主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的16类收入。企业。读者如需法律帮助,欢迎到华录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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