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6 17:5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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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现金折扣核算问题及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现金折扣核算问题及税务处理

问题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现金贴现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构成: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企业所得税全额退款怎么算,即“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在会计核算中,再加上视为销售收入,但不能扣除现金折扣。

问:现金贴息是企业为返还资金而向债务人提供的一种资金返还。在会计科目“财务费用”中计算。如果扣除现金折扣,会不会减少营业收入?

回答:

现金折扣是指为促使客户尽快还款而向客户提供的价格优惠。现金折扣的实质是企业为收回卖方的信用资金而预先付出的代价。属于融资性质的财务管理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我国原会计核算采用总价法,现将折现金额仅在现金折现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

现金折扣的表达方式为: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付款2折;20天内付款,付款1折,30天内全额付款)。

(一)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抵扣,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为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为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说明】应纳税所得额全额确认,在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作为“财务费用”(无利率限制)在税前扣除。

(2)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1、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原收入准则的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条规定,商品销售涉及现金折扣的,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版,简称原收入准则)第6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抵扣。“

也就是说,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旧收入准则的适用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

2、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以财会[2017]号文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版,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后,未明确是否包含“现金折扣”时间较长,会计职称考试教材未及时更新,很多专家解释“可变对价”不应该包含“现金折扣”,也有人认为应该包含。所以有很多争议。

终于在2020年12月,财政部会计司以答复的形式对争议给出了官方意见。

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益》(财会[2017]22号)时,企业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官方意见是最终的:现金折扣需要作为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1) 什么是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因折扣、价格折扣、回扣、退款、积分、奖励、绩效奖金、索赔、未来事件等因素而发生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会随着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而变化,这也是可变对价的一种情况。

由于合同中有现金折扣条款,最终实际收到的对价金额是可变的,所以现金折扣也属于“可变对价”。

(2)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合同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预期价值或者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 在相关不确定性因素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益很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益是否很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还应当考虑收益转回的可能性和它的比重。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交易价格中应计入的可变对价的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新旧收入准则下财税待遇比较

解释会计准则的简单条款是繁琐和空洞的。下面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2-1】新旧收入单项商品销售现金折扣的财税处理

B公司于2021年9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为10万元(不含税),税率为13%,销售条件为2/10、1/20、n/30。买家于2021年9月9日付款,享现金优惠2260元。

问:根据新旧收入准则,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及税务调整

解析:

一、旧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待遇

(1)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13,000 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000元

(2) 收到付款时:

借款:银行存款110740元

财务费用-现金优惠2260元

贷:应收账款11.3万元

(三)税收待遇与税协差异分析及税收调整

对不满足同发票开具贴现金额的,在征税方面不予确认增值税,按收入全额确认增值税。以下情况下的增值税情况类似,后续涉及增值税的解释不再赘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存在没有税收差异,也不需要税收调整。

2、新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 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首先确定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假设按照交易对方一贯情况,确认的最佳估价为2260元(贴最高)。

借:应收账款 113,000 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8万元

合同责任 - 可变对价 2,000 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000元

(2) 收到货款后,买方在合同约定的第10天付款,并享受2%的现金折扣。由于预计“合同负债-可变对价”是免税的,实际折现按照已含税金额进行折现,因此差额可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现”。

借款:银行存款110740元

合同责任 - 可变对价 2,000 元

财务费用-现金优惠260元

贷:应收账款11.3万元

如果购买方在 20 日内付款,仅享受 1%的现金折扣,则原先预计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会更多,需要在收到货款时转回确认为收益。

借款:银行存款111870元

合同责任-可变对价1000元

财务费用-现金优惠130元

贷:应收账款11.3万元

同时,回写多拨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借: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 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0元

如果之前预估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预估为1%,但实际享有的是2%,意味着之前预估的金额少了,也需要在收到货款时冲抵收益。会计分录与前面的分录方向相反。

【案例1-2-2】新旧准则下多年期现金贴息的财税处理

如果销售收入和现金折扣实际发生跨年,在财税方面应该如何处理?

我们把【案例1-2-1】中的时间稍微修改一下,变成下面的案例:

B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为10万元(不含税价格),税率为13%,销售条件为2/10、1/20、n/30。

B公司在确认收入时,根据买方的历史数据,暂估买方最多可享受2%的现金折扣。但截至12月31日,买方仍未付款,B公司重新估价买方将享受1%的折扣。

解析:

一、旧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待遇

(1) 2021年12月收入全额确认:

借:应收账款 113,000 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00元

(2)12 月 31 日之前未收到货款的,除可能需要计提坏账损失外,在会计核算上不做其他会计处理。

(3) 由于现金折扣并未实际发生,故不能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未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因此,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存在税务差异,无需进行税务调整。

2、新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 2021年12月21日确认的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3,000 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8万元

合同责任 - 可变对价 2,000 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000元

(2) 2021年12月31日,重新估计并调整了现金折扣的可能性:

借: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 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0元

(4) 新收入准则下本年发生的累计现金折扣的计税差异及计税调整情况

如果现金折扣按照新收入准则处理??,则全部作为可变对价处理,本年度实际累计现金折扣金额实际对期末可变对价的估计无影响,但与旧的收入准则和税收处理相比,影响仍然存在——即会计确认的收入金额将低于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因现金而导致会计处理确认的“财务费用”折扣也将减少相同的数量。

根据【案例1-1-1】纳税调整的描述,对于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需要通过“推定销售额”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同时通过“推定销售额”增加支出。支出类别的其他”栏目。一增一减虽然不会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会影响宣传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依据,有利于企业。

(5) 现金折扣的税务风险

现金折扣的税务风险主要来自采用新收入准则后“可变对价”的计算,旧收入准则(包括小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不存在税务风险。

1、按照新收入准则“可变对价”核算后,相当于净额法确认收入,税务处理仍采用全额法,会计收入将小于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对“推定销售”进行纳税调整,否则在“应纳税所得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等限额扣除的计算基数将减少,这将对企业不利。

2、按照新收入准则核算“可变对价”后,会计核算中包含“合同负债”部分,需对“推定销售额”进行跨年度纳税调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能会忽略和遗漏调整;或上一年度已作“视同销售额”调整纳税,下一年度未作相反调整,造成重复纳税。

问题二:企业租用玉米收获机收获玉米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回答:

用玉米收割机收割玉米属于“农机作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农机经营”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税法对农机具的来源没有限制,因此无论农机具是租赁还是自购,都可以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三:Sun公司向子公司分红不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向母公司分红时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设A公司是母公司,B公司是子公司,C公司是孙公司。C获利100元给B,B的100元不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B的100元给A,是作为A的营业收入还是A的分红收入,A不需要向企业缴纳这部分所得税呢?

回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符合条件的居留期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持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不足12个月的股票投资收益。

问题四: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申报非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成本?

回答:

企业申报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主要以企业的会计核算结果为依据进行申报。对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不一致(税收差异)的地方,除税法规定可以按季度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余税收差异暂不进行税收调整。

因此,由非应税所得与非应税所得形成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暂不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五:企业为员工充值网购平台积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A公司每月向网购平台B支付服务费。网购平台B根据A公司提供的员工名单,为员工开通实名网购平台账户,并定期进行积分充值。1000积分=1元,可用于网购和信用卡还款。支付。这笔“收入”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赠送宣传展示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优惠、折扣等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为个人提供服务时,同时赠送礼品,如通信公司赠送个人购买手机的电话费或网络接入费,或赠送手机一部用于购买电话费等;

3、企业根据个人消费积分,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个人进行赠送。

该文件规定积分免征个税,但A公司发给员工的积分不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员工获得的积分与受雇于A公司有关,所以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能因为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那么在审计或者税务稽查的过程中,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点”呢?

回答:

员工获得有价值的网购平台积分,是用公司的钱获得的,不是通过累积相同的消费或参加抽奖。

因属于与岗位相关的报酬,应计入职工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大数据时代,税务局查不到就别侥幸了。同时,企业也无法保证主动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员工离职后是否会向企业报备。

问题六:销售折扣如何开票?

我公司每月与客户开票结算,单价54元/吨,但合同规定年销量大于11万吨,单价优惠52元/吨,结算12月统一。

请问,今年年销量达到11万吨,12月份的开票怎么办?是否可以按12月份开票时扣除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12月份的数量是10000吨,单价是54,金额是540000。1-12月数量达到11万吨,全年扣2元,11万*2=22万

数量10000吨,数量5=320000,反向单价32,12月份可以开票吗?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减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买方开具税务发票,因采购方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购买的商品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或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卖方给予买方相应的折扣或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卖方可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税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最稳妥的方法是按照上述规定单独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七:年终结算的商业贴现如何处理?

如果公司规定销售500吨的商品优惠10%,500-1000吨的商品优惠20%,年底一次性结算,账务和税金如何处理?税法规定,商业折扣不能完全体现在一张发票上,那么是否可以以销售折扣的形式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呢?

回答:

一般情况下,可先全价开具销售发票,年终结算后,累计销量达到折扣标准的,可按折扣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减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买方开具税务发票,因采购方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购买的商品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或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卖方给予买方相应的折扣或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卖方可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税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如果发票通常按全价开具,则按全价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全价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年终结算后按贴现金额开红字发票:

借:应收账款等(红色)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折扣不含税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红色)

问题八:代金券和返现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我有一项业务想与您商量。1、我在理财平台买了商业保险,花了17000,到15000,所以平台给了我2000的返现;2、我买了理财产品,赠送了30元的优惠券,也就是我本来存了1000,现在只需要存970,在做尾款结算付款的时候,发现平台公司2000和30 已按劳务收入申报我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告》第一条:企业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提供服务通过价格折扣和折扣。征收个人所得税。我认为这就是销售折扣不应报告给我的原因。

平台认为他们只是中介,打折就是把他们的收入给我。这是我的收入,我必须为我报税。

回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个人所得适用个人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公告》第三条(公告编号:单位外个人赠送礼品(含网络红包,下同)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偶然所得”项计缴个人所得税,消费除外企业赠送的优惠券、代金券、代金券、抵用券等赠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推介、展览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在销售商品(产品)过程中,企业提供服务,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销售商品(产品)企业所得税全额退款怎么算,以打折、折扣的方式向个人提供服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装修、安装、绘图、化验、检测、检测、医疗、法律、会计、咨询收入、讲座、翻译、审稿、字画、雕塑、影视、录音、录像、演出、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劳务、经纪服务、代理服务和其他劳务。

根据描述,无论是购买保险还是理财产品领取优惠券均有优惠,且未向卖家提供劳务,对方不应按“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九:采购方对现金折扣业务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根据财政部的解释,现金折扣是可变对价,但商业贴现也是可变对价。那为什么现金折扣抵消财务费用,商业折扣抵消入账价值呢?

回答: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为促进商品销售、增加销量、保守商业秘密、隐藏实际成交价格,或针对不同身份的客户,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给予购买者的价格优惠。行为。商业折扣是商家最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量,占领市场,采取多卖低价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例如,购买5件,可享受销售价10%的优惠;如果您购买 10 件,您将获得 20% 的折扣。%等待。其特点是折扣与销售同时发生。

现金折扣是指为促使客户尽快还款而向客户提供的价格优惠。现金折扣的实质是企业为收回卖方的信用资金而预先付出的代价。属于融资性质的财务管理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我国原会计核算采用总价法,现将折现金额仅在现金折现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现金折扣的表达方式为: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付款2折;20天内付款,付款1折,30天内全额付款)。

因此,作为采购方,采购业务发生时取得的商业折扣为确认事项;而现金折扣不在采购业务发生时确定,只能根据未来情况确定。项目“或有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或有事项,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不能预见的事项,其结果必须由未来某些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决定的。 . 确定事情。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三条,“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必须通过发生而证明或未发生未来不确定事件。”

因此,基于会计“审慎性原则”,不能对实际尚未发生的“或有资产”进行会计确认。因此,对于包含现金折扣的采购,采购原辅材料的入账价值不得提前核销。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并产生现金折扣时才予以确认,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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