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6 15:3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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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三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个体工商户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扣除标准合伙企业投资者自己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合理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企业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个人合伙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可按规定扣除以实际情况为准;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个人合伙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但最高不得超过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前款第一条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工商户个人拨付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14%、2.5%的标准扣除;工资,分别。” 同时,条文顺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中发〔2000〕91号)依据上述规定作了修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已停止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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