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4 17:59: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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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利息的问题及解决、风险的规避方法

民间借贷中利息的问题及解决、风险的规避方法

简介:根据协议或法律,货币债务通常带有利息。利息债务是从属债务,其产生和金额以货币债务为主要债务。民间借贷利益达成一致是普遍现象。在实践中,贷款本金的数额不断增加,利息与金额的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无法回避的“争议”之一。本文试图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层面梳理民间借贷的相关利益问题,希望在实践中帮助解决问题、规避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三种利息:

1

借款期间的利息

即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内应计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贷款期过后,在贷款还清之前对未偿还本金收取的利息。

3

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部分翻倍

即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义务而单独计提的利息

由于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260条规定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延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债务利息的倍增部分,因此逾期利息的计算可以是分为两段:一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约期限届满前,二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约期限届满后。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利息支付的,不予计算。

2.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市[2020]17号)第二十四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关于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利息,法院是否支持贷款人的利息请求,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主体

没有协议

协议不明确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只有一方是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是指就“借款期内的利息”而言,当事人对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影响债权人的逾期债权。兴趣。

3、借款利息:

根据法市[2020]17号第25条,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4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的市场价格的乘以。除了。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也适用于逾期利息。

4、逾期利息:

根据法释[2020]17号第29条的规定,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

明确约定的逾期利息

不超过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

明确约定借款期内利息但无逾期利息

贷款人可以自逾期还款日起按借款期间的利率要求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3

借款期间无约定利息,无约定逾期利息

自逾期还款日起,贷款人可按参照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主张对逾期还款的违约承担责任

4

延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此外,贷款人和借款人不仅约定了逾期利率,还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贷款人可以选择索取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起索取,但总金额超过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未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文所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约期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债务利息计算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司法解释》)利息”)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延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

5、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翻倍:

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加倍。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缴纳迟延履行罚金。上述《延迟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债务利息倍增部分的计算方法为:债务利息的倍增部分=有效期限内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债务人未清偿的法律文书×10,000 每天 1.75×延迟的性能周期。但《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生效时尚未全部履行的货币性债务,在本解释施行前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上期计算。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及执行工作其他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规定。75×延迟执行期。但《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生效时尚未全部履行的货币性债务,在本解释施行前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上期计算。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及执行工作其他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规定。75×延迟执行期。但《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生效时尚未全部履行的货币性债务,在本解释施行前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上期计算。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及执行工作其他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规定。《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生效时尚未全部履行的货币性债务,在本解释施行前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前款规定计算;本解释施行后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及执行工作其他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规定。《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生效时尚未全部履行的货币性债务,在本解释施行前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前款规定计算;本解释施行后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及执行工作其他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规定。本解释生效时尚未全部履行的货币性债务,在本解释施行前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前款规定计算;本解释施行后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及执行工作其他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规定。本解释生效时尚未全部履行的货币性债务,在本解释施行前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银行关于贷款的规定,按照前款规定计算;本解释施行后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及执行工作其他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前款规定计算;本解释施行后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及执行工作其他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前款规定计算;本解释施行后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及执行工作其他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规定。

据此,履约期间的债务利息分两部分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答复,截至2014年7月31日,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含利息等)×本期贷款基准利率同期(天)×2×延期履行期限(参照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期限按利率变动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债务利息的倍增部分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尚未已偿还 × 1/10,000 每天 1.75× 延迟履行期。两部分计算结果之和为延迟履约期间需计提的债务利息。

2014 年 8 月 1 日前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依据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申请费。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260条,未在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双倍的债务利息或延迟履行的付款是一项法律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中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均适用。即无论拟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援引《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260条的规定,

6.其他问题

(一)斩首利息 “斩首利息”是指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人民银行关于贷款的规定,向借款人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提前扣除首月利息,有的提前扣除借款期间的全部利息。对此,发实[2020]17号文第26条规定,借条、收据、借条等信用凭证载明的贷款金额,一般确认为本金。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借款金额作为本金。

(2)复利 所谓“复利”、“利息滚动利息”、“驴滚动利息”,即贷方将借款人到期应付的未付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采用的一种利息计算方式,此类协议经常出现在民间借贷中。发市[2020]17号文第278条规定,前期借款本息结清后,借款人应当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次,重新出具的债权证明中记载的金额可确认为后续贷款的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作为后续贷款的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初始贷款本金和初始贷款本金以及四倍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总和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借款期间的利息金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超过以初始贷款本金和初始贷款本金和四倍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的总和合同成立时间。借款期间的利息金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超过以初始贷款本金和初始贷款本金和四倍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的总和合同成立时间。借款期间的利息金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规定衔接 法律解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司法解释的,从成立时起计算利息。合同改为819、2020,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还款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诉讼时本条例的利率保障标准计算。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款合同成立日期

利息期

利率

2020/8/20 之前

不考虑

从合同到

还款日期

“二三区”利率高达24%

2020/8/20 之后

2020/8/2 之前

从合同成立到2020/8/19

“二三区”利率高达24%

2020/8/20 至

还款日期

不迟于合同日期

4x 一年期 LPR

2020/8/20 之后

从合同到

还款日期

不迟于合同日期

4x 一年期 LPR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