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0 17:28:4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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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未发先报个税是否可行?超经营范围开具开票,可以吗?

工资未发先报个税是否可行?超经营范围开具开票,可以吗?

大家关心的两个问题:发工资前报税是否可行?是否可以开具超出业务范围的发票?税务局出新口径,今天就给大家讲解一下!

这是您在祥顺财税俱乐部阅读的第16681篇文章

01

您是否在支付工资之前提交纳税申报表?

提问内容:

你好,我2020年2月的工资还没发,但是公司已经给我报税了。这合法吗?公司2020年2月未支付工资。

税务局回复:

你好!您的询问已收到。对您提供的信息的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令第707号),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各种个人所得的范围:或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与就业或就业有关的收入。……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缴纳应纳税款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按时上缴国库,并作专项记录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移支付以及有价证券、实物等形式的支付。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及扣缴税率表...条6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照累计扣缴办法计算代扣代缴税款,按月申报代扣代缴。

累计扣缴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缴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截至当月的工资、薪金累计所得扣除累计免税所得、累计扣除额、累计扣除额。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累计扣缴税款和累计代扣代缴税款后,余额为当期代扣代缴税款。余额为负数时,暂不退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税法确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应当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根据实际需要报送纳税人要求由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材料。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提交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税款申报表,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申报期限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扣缴义务人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实际支付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提交纳税申报表。另外,当您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查询您的所得税记录时,如对相关数据有任何疑问,可先向缴费单位咨询所得税记录。

02

实际未发工资

可以报??税吗?

尤其是某些类型的企业,比如建筑企业或者一些效率低下的企业,往往每隔几个月就发一次工资。这时候保安由谁申报个税,很多会计师在按月计算工资的时候都会计算所得税。,然后向员工报告。

这种情况本质上是工资还没发,先申报个人税。

这个时候录入是怎么做的?四月工资将在五月支付(或不支付)

4月提款

借款:行政费用 - 工资

贷方:应付员工工资 - 工资

同时:

借:应付员工工资 - 工资

贷方:应付税款 - 应付个人所得税

注:也有人在此条目中先提出其他应收款,表示先交税款,等到发工资再收回,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贷方:应付税款 - 应付个人所得税

不管怎么做,这两个条目的本质就是在没发工资的时候提前计算好税金,然后在下个月申报。

5月直接报关付款

借款:应交税款-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看看,你做过这个吗?

这样做有什么问题吗?

当然有问题,不仅不符合理论,还可能被员工举报。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后面会详细讨论。

理论上,工资有一个时期、一个工资期、一个纳税期和一个纳税申报期。

个人所得税申报涉及工资支付期、纳税期和纳税申报期,与工资期无关。

工资支付期限是指实际支付工资的日期。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实际支付工资的月份为纳税期限。报告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支付期限计算税款,并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例如:2020年7月,公司招聘了一批大学生,7月加入公司。由于大学生办理手续繁杂,7月和8月的工资合并在9月发放。

在会计中,工资需要在 7 月和 8 月累计。如果他们都是6000,那么

七月和八月的条目是

借:管理费-工资6000

贷款:应付员工工资6000

然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申报的时候,因为我们是7月份录用的,录用时间是7月1号。

从7月起,个人纳税申报需要按月报税,7月期和8月期都是零申报。

9月份实际发的时候,是要计算个税的保安由谁申报个税,所以其实是没有个税的。

借:应付员工工资 12000

贷款:银行存款12000

这里假设社保还没有从工资中实际支付,社保扣除等实际支出可以在当月扣除。

所以你看,会计和报告系统的问题已经解决了。

那么有些人是如何报税的呢?

很简单,不管发不发,7月份的工资都是6000。我8月份申报7月份收入的时候,申报6000的收入,8月份的工资是6000,9月份申报8月份收入的时候也申报6000的收入。

感觉结果是一样的,9月份的总数也是12000。

但首先,这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其次,这种申报方式改变了类似于实现个人所得税收支的纳税义务时间,可能给纳税人带来不利影响。

2019年个人所得税核对时,收到一位读者的私信,说她2019年在A公司工作,A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她在B公司也有工资收入。之后,她发现自己的收入明细 A公司每个月给自己申报了1万元的收入,但实际上根本没有收到这笔钱。

这不是主要的事情。主要是因为这10000的收入加起来,他自己的总所得税率就暴涨了,要补一大笔税。这是非常令人沮丧的。很明显A公司一分钱都没交,我自己也申报了收入,但是A公司一分钱都没有拿到,所以我要交税。于是,读者直接举报,同时删除了收入明细。

事实上,这位读者的做法并没有错。个人征税只有在有收入时才会出现。您如何在不实际分发的情况下向他人报告您的收入数据?新个税实施后,这个问题就比较突出了,但是之前没有涉及到和解,大家都不在意。

现在你必须进行和解。核对后的收入明细一出来,他们没有收到钱,你就向别人申报。如果出现类似上述读者的问题,你说他们不会找你。

03

申报表的工资总额比较异常?

千万不要忽视,要小心税务局要你喝茶!

细心的朋友会发现,如果个人所得税按实际金额申报,企业所得税按账面价值扣除,会有时间差。

总工资比较不正常,不能说一定有问题。有两个合理的理由。他们造成的申报表差异是有根据的。只要企业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就没有问题!

原因一:灌装口径不同

首先我们来看看两种申报表工资总额的填写原则:

个人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

企业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实际缴纳

【例如】

C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1-12月工资计提、支付、申报情况如下: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

由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是按实际金额计算的,因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按账面应计金额和实际发放金额计算的。

那么,除了当月工资在当月支付的情况外,其他支付方式都会造成两份申报表的工资总和存在时间差。

如果月工资总额差异小,继续错位,两次回报的差异不会太大,但如果月工资总额差异大,那么两次回报就会有很大的差异.

原因二:特殊应税项目

除账面计提和支付的工资薪金外,还有一些特殊项目,如发放给员工的节日福利、为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等。税法规定,这些也需要纳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些项目被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总额,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并未反映在工资总额中,因此两次申报之间存在差异。

当然,商业保险也有例外。例如,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从税前限额中扣除。

实际操作中,若有较大差异,无论何种情况,都应尽快查明原因!

如果差异是由以上两种原因造成的,只要保留证据并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就确认税收;如果是其他原因引起的,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数据已经报税了,如果各种报关单比对项目有很大差异,往往是税务检查的重点!

04

总局再次澄清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投票

我公司现有的一次性临时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没有这个范围。不换营业执照可以办理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引》(税总货通知[2017 ] 127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对外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的,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人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如有应税行为,除非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如实开具发票。

文章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评估网,税务,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用,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文章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当,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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