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0 16:45:3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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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问题一

我们在国外新设分公司时,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有一项要填写《会计方法》。内容有“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两种选择。我们应该选择哪一个?

回复:

如果您的分公司有独立核算、独立开展业务、独立向客户开具发票、还有财务人员等,则应选择“独立核算”。

如果你的分公司只是一个办事处,不做单独核算和开票,所有单据都带到总公司核算,选择“非独立核算”。

问题二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纳税。这种简单的理解正确吗?

回复:

错误的。

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并非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税务管理水平完全一样,没有区别。

问题三

我们分公司的增值税是分公司申报缴纳还是总公司缴纳?

回复:

一般由分行报备。

问题四

我们分公司员工的工资和薪金是由分公司申报支付还是由总公司支付?

回复:

这取决于谁支付薪水。

分支机构员工的工资和奖金由分支机构支付和分配的,个人所得税由分支机构申报和缴纳。

员工工资由总公司直接支付的,总公司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由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

问题五

跨省总部和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

回复:

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企业和综合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居民企业为跨地区合并纳税人(以下简称合并纳税人)。措施(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汇总清算、财务划拨)。

文件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总分公司的所得税征收,不论是否独立,均实行集体征税。

问题六

为什么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没有法人资格的普通分支机构不统一纳税,自行完成所得税的清缴工作?

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跨地区合并纳税征管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57):非法人分支机构以总行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机构,不能提供合并纳税人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据的机构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视为独立纳税人,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实际经营中,部分纳税人因没有正确理解“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概念,未能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和所得税分配表,被认定为“独立纳税人”。及时的方式。公司所得税。由于区域税源争议,分支机构所在税务机关往往不主动提醒。这其实是纳税人的损失。毕竟总公司是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以做很多规划工作。

问题七

分公司可以写申请书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回复:

设立分公司最大的好处是可以累计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抵消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损益。如果分公司要独立计算,为什么不设立子公司,而是设立分公司?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置相应的组织形式。所以,这根本不是可以申请的事情。你不能写这样的申请,税务机关也不能批准。

问题八

作为分支机构,如果选择自主计算企业所得税,会不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报税?

回复:

是的,如果分支机构不办理合并纳税,则不能独立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只能按25%的基本税率纳税。

参考: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根据相关业务要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设置了“小微企业”标识。请参阅《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上)》: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实行企业所得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场所,应当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业务应并入企业总行,由总行汇总计算应纳税额,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因此,如果您单位登记信息中的“总公司分公司类型”为分公司类型,则不能享受小额优惠。

总结:

无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根据总局答覆的问题,本分支机构的员工人数、总资产和应纳税所得额不能作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判断依据。所得税,因为不是法人纳税人,所以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出具纳税申报分配表,或者未汇总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的基本税率。

问题九

跨省总分公司办理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申报,需要什么资料?

回复:

可向电子税务局备案。

电子税务局-我要纳税-报税缴税-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公司信息备案

四、操作步骤

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菜单栏“我要纳税”中的“纳税申报与缴纳”模块,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信息备案”中选择弹出页面右侧进入申请页面。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总行将全部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二级-未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级别、地址、邮政编码、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地址、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邮政编码。

分支机构(含未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总行、上级分支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包括总行、上级一级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次、地址、邮政编码、纳税人识别号以及主管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变更税务登记。

问题十

我单位已完成分支机构备案,为何在此期间仍未提供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并反馈“当前纳税人不具备二级分支机构资格(或为三级或四级)级分公司)就地分摊,无需申报。请通过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人总局、分支机构信息报告查看“我该怎么办?

回复:

您可以通过“我要纳税-报税缴税-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及纳税信息备案”查看贵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信息备案表中的“现场缴费” "电子税务局模块。标记”,如果此项选择“否”,则无需声明。如需调整本地支付,请重新维护汇总备案信息。

问题十一

请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人总公司、分公司信息备案表中要添加下一级分公司信息怎么办?

回复:

请打开“我要纳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部信息备案”,进入初始化界面,选择备案信息待增设的下一级机构。总部,“修改”按钮,输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人总公司分支机构信息的信息备案修改状态,“添加”按钮,填写分支机构信息

第十二题

如何理解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小微企业的跨区域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当场分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

根据《跨地区企业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对于跨地区经营企业认定为小和上一年度的微利企业,其二级分公司不入驻。分享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指本年度小微企业预缴款,如果上年也是小微企业,本年度小微企业二级分支机构不预缴点。

因此,小微企业二级分公司是否就地预缴是根据上一年度是否也是小微企业而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当场预付款;如果没有,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当场预付款。

问题十三

如果跨地区经营的企业上一年不是小微企业,而今年符合小微企业要求,异地二级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当场摊派预缴企业所得税?

回复:

根据《跨地区经营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对跨地区经营企业认定为小上一年度的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指本年度小微企业预缴款,如果上年也是小微企业,本年度二级分行不得当场预缴。因此,小微企业二级分公司是否就地预缴是根据上一年度是否也是小微企业而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未当场预付款;如果没有,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当场预付款。

第十四题

我们今年2021年才在外省设立分公司,2021年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回复:

新成立的第一年分公司无需当场预缴,即当年无需分摊,所有的报关单都可以到总行缴纳。

总结:新成立的年份只有:只汇总,不分摊,第二年开始:汇总分摊。

第二年总公司和分公司必须分享,即计算所得税总额,总份额为50%,分公司为50%。

问题来了。这样,总部所得税的一半需要分摊到分公司的地税局。总公司税务局不愿意,所以会有税务风险。

因此,税收要求如下:总部为管理部门,不经营,分50%。

这降低了税收风险!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五条 下列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职能且不缴纳地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辅助性内部辅助分支机构合并计税,不分摊,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小微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在设立当年不就地摊缴。

(四)当年注销的二级分公司,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企业所得税预缴期起,不再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合并纳税人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在当年设立的,应在当年由总行直接申报。第二年,由总公司分配,再由分公司申报。

第十五题

刚刚在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过去一年不需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明年必须合并缴纳。总公司与分公司如何分摊企业所得税?

回复:

总公司分摊税额=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

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50%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合计计算,总公司在当地缴纳一半,其他分支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合计占一半。

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先计算其分摊比例,主要依据分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总资产三个因素计算。对应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3,那么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总资产÷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总资产之和)×0.30。

案子:

某教育科技公司A总部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下设B1、B2、B3三个分公司,分布在不同省市。

在2021年度财务报告中:

B1公司营业收入500万元,职工薪酬250万元,总资产200万元;B2公司营业收入300万元,职工薪酬200万元,总资产250万元;B3公司营业收入200万元,职工薪酬50万元,总资产150万元。. 如果2021年教育科技公司A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总公司和分公司都适用25%的税率,那么总公司和分公司应该分担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计算: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第 2 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第三步:计算各分公司应分担的比例

总行根据分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总资产三项因素计算各分公司缴纳的所得税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

B1公司持股比例=(500/1000)*0.35+(250/500)*0.35+(200/600)*0.30=0.45;

B2公司股权比例=(300/1000)*0.35+(200/500)*0.35+(250/600)*0.30=0.37;

B3公司股权比例=(200/1000)*0.35+(50/500)*0.35+(150/600)*0.30=0.18

第 4 步:计算每家公司应分享的应纳税所得额:

B1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45=225(万元);

B2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37=185(万元);

B3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18=90(万元)。

第十六题

是否允许每季度调整总分公司的分摊比例?

回复:

一般不能随意调整。

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本年度不作调整。

第十七题

国外分支机构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填写季度所得税申报表?

回复:

分行只填A20000表,在表格中勾选“预缴方式”和“企业类型”后,填写第20行(分行当期分摊比例)和第21行(分行当期分摊应缴纳(可退还)所得税)前额)。

第十八题

分公司按收入、成本、实际利润按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需要提交财务报表吗?

回复:

不,分公司按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申报收入和成本,只需申报总公司分摊给分公司的税额。

部分企业在季度报告时,总公司和分公司没有汇总情况。总公司填报自己的收入和费用,分公司填报自己的收入和费用。这种方法是错误的。建议更正。

分支机构在进行季度申报时,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他们不需要提交财务报表;他们只需要填写税额。

第十九题

我公司是当地纳税的二级分公司。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我是否需要提交年度财务报表?

回复:

贵公司是二级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二级分行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缴纳时,无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因此,对于二级分支机构,电子税务局不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提交模块。

问题二十

老师,总公司和分公司也有业务往来,互相开具发票。会计是否需要正常产生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是否必须正常做销售收入?

回复:

增值税方面,因互开票,总分公司应按规定分别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商品交易不能为公司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在会计处理中不能确认为收入。即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在会计上不能确认为收入。作为统一法人的主体,总分公司之间的货物转让不改变货物的所有权,不丧失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不能确认为企业收入税收收入。

问题二十一

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回复:

好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到各自的位置报告。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行可以向总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十二题

如果分支机构有独立会计,分支机构是否必须单独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回复:

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不影响所得税的合并缴纳。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居民企业为跨地区合并纳税人(以下简称合并纳税人)。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

提醒:

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总公司和二级分支机构应当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并非所有分支机构都需要当场缴纳,符合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题

老师,预计季度申报时,对于合并纳税的总公司和分公司,既然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总公司集体申报的,那么分公司还需要申报吗? ?

回复:

需要。总行做好预缴申报后,将《分配表》交给各分行。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总行划拨的所得税税额,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申报。

分行只填A20000表,在表格中勾选“预缴方式”和“企业类型”后,填写第20行(分行当期分摊比例)和第21行(分行当期分摊应缴纳(可退还)所得税)前额)。

特别提醒:

分公司不用自己计算,总行可以统一计算。

第二十四题

老师,总公司和分公司代收税款的,总公司已经结清并缴纳了税款。分行还需要结账吗?

回复:

是的。合并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跨市分摊企业所得税怎么算,计算总行年度应纳税额,扣除总行和各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计算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本办法规定的税收分摊办法计算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当场办理纳税或者退还国库。所以还是要报。

第二十五题

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填写年度报告并公开?

回复:

必要时,分行财务管理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在资产管理信息栏内全部填写“0”;属于独立核算的,按单位财务报表填写。

第二十六题

老师,我们两家公司都是总部和分公司,相互之间的免费贷款额度比较大。增值税是否需要被视为销售额?

回复:

是的,它需要被视为销售贷款服务并缴纳增值税。原因是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增值税上是两个独立的实体,免费贷款需要被视为销售。

第二十七题

老师,我们两家公司是总部和分公司,经常互相调货。增值税是否需要被视为销售额?

回复:

总公司和分公司经常相互转移货物。增值税是否需要视作销售,主要看总公司分公司是否在同一个县(市),以及是否在同一个县(市)并转给收货人对外销售的货物,这种对货物的增值税分配需要被视为销售。纯内部转让,如供收货人内部使用,不需要视为销售。

参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具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进行销售,视为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子公司之间转让货物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视同销售商品行为。本行为第(三)项所称销售,是指收款机构在一个人名下的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向买方开具发票; 2. 向买方收取货款。货物转让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八题

老师,请问分行接受的专票可以从总行中扣除吗?

回复:

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方面属于不同的纳税人,两者的纳税人识别号也不同。因此,分行受理的专用发票不能从总行扣除,各从其自身扣除。

第二十九题

老师,分公司的费用发票可以在总公司税前扣除吗?

回复:

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合并征税,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税制,分公司开具的总公司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三十

老师,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其实是分公司提供业务服务和开具发票的。承包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回复:

如果你从事建筑行业,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施工企业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授权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等。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为承包方提供施工服务,由第三方结算工程款的第三方直接向缔约方缴纳增值税,向缔约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跨市分摊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并与缔约方签订合同。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公司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施工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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