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7 13:1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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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第一份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中央文件,《意见》明确了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开发建设的方向和重点改革任务。其中,《意见》在“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一节中,专门对发展股票和债券市场提出了明确要求债券市场丙类账户,值得各方高度重视。

一、《意见》将“股票”和“债券”市场放在同一位置,分别提出要求,充分考虑债券市场的重要性

《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如下:

“(十一)完善证券市场基本制度。制定出台完善证券市场基本制度的意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改革完善证券市场发行、交易、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分配现金分红 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推动完善中国特色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完善主板、科创板市场建设、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十二)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丰富债券市场品种,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统一企业信用债信息披露标准,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探索企业信用债发行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债券市场评级机构统一准入管理,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

在我的印象中,这是政府第一次在如此高级别的文件中将股票和债券放在同一级别,并根据两个市场的特点分别提出要求。而且,贯穿《意见》全文,对金融产品和行业的要求总共只有四项(除以上两项外,其余为“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和“积极有序扩大金融服务业”。金融业开放”)。有关安排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债券市场的空前重视。

二、《意见》明确“推进债市互联互通”和“统一企业信用债信息披露标准”,将对相关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笔者认为,《意见》第十二条最重要的部分是“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和“统一企业信用债信息披露标准”。其核心含义是在不改变公司债、公司债、非金融公司债相对独立运作的整体格局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降低我国债券市场“三大支柱”现实对业务、监管和司法实践的负面影响。融资工具。

其中,“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应主要针对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甚至包括未来可能建立的“特殊债券(违约债券)”集中交易平台。市场的互联互通意味着标准的融合,即无论债券由谁负责,只要在同一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债券市场丙类账户,尽职调查、信息披露、托管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都应不能相距太远(特别是在“注册制”机制下,交易所制定并掌握了大量监管标准)。此外,此举意味着银行间市场债券将进一步放开,“走出去”概率较大 给更广阔的市场和投资者。这将进一步影响“银行间市场是私人债券市场”的观点。

同时,《统一企业信用债券信息披露规范》是一个更具体、更直接的方面。这里的“企业信用债”不仅是《证券法》中的“企业债”(“企业债”信息披露标准相同),还包括企业债和非金融企业债融资工具。统一三大债券的信息披露标准,意味着在规则层面,同类型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主要区别在于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以及相应的尽职调查对于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标准等要求将趋于一致。对于银行间市场的债券,这可能意味着更高的披露要求和更详细、更具体的中介责任。此外,统一标准的实施需要统一的行政监督和司法审判。这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12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的公告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纪要》(征求意见稿)与上述三类债券“适用同一法律标准”的要求完全一致。

党中央、国务院在统筹部署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点文件中,对发展债券市场作出了专门规定,内容切中要创新,为行业带来重大利益。但是,有关意见致力于为资本要素的流动创造一个更加开放、公平、法治的市场,这意味着所有参与主体都必须面临更严格的要求和更充分的竞争。未来,只有专注于本职工作、努力工作的中介机构,才能在这个广阔的市场中脱颖而出,拥有长久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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