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16 10:1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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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环要求政府给俩儿子安排就业!他这样的要求合适吗?

  坐了26年多牢的张玉环,被最终再审宣判无罪释放后,无疑在身心健康和其他权益上都受到一定伤害和损失,应该得到同情和国家赔偿。但是,张玉环在申请国家赔偿之前,却提出四项要求,还是值得商榷。

  近日,张玉环向当地政府提出四项要求:一是给他一家九口安排土地;二是给你安排医保、低保、社保以及房租;三是给他重建房子;四是给他两个儿子安排工作。
 
  据说当地政府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要求表示同意,但对第一和第四项是拒绝的。说到此,本人不仅对张玉环的要求感到吃惊,甚至对当地政府的做法也很不理解。对于冤假错案当事人所受到的各类损失,不是有专门的“国家赔偿法”吗?说张不懂法还情有可原,怎么有关部门也随之起舞,达到了讨价还价的地步,不是开玩笑吧?有了健全的法制,我们就应该努力营造法制社会,如果仍然依靠“人治”,简直就是一种倒退。
 
  从法律角度讲,张玉环一案非常适合“国家赔偿法”中的刑事赔偿条款。“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17条第三款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判无罪,宣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即符合取得国家赔偿权利条件。换句话说,张玉环所受到的各种损失,包括精神损害等,完全可以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以受到现金补偿,为什么非要提出一些奇怪的要求呢?这样做,于法有据吗?在类似案例中,曾经的赵作海、佘详林案中,不也都是通过国家赔偿法,而得到妥善补偿了吗?反而此案却突然出现如此“剧情”,难道与历史案例相比,它有“独特”之处?应该不会吧。
 
  张玉环找谁申请国家赔偿?他有援助律师团队,当然知道,但为什么在没有申请国家赔偿之前,却提出如此要求?我们不得而知。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而张玉环2001年11月28日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正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张玉环可以依法向其提出赔偿申请。如果遭到拒绝,可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复议。由此可见,整个法律途径是完全畅通的,没有任何障碍,但为什么当地政府还会与张玉环讨价还价,真的让人一头雾水?
 
  甚至还有“民科”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为张试算了最终至少可获得450万的赔偿。因为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346.75元/天,张失去自由9778天,应赔偿339万,再按照这一金额以35%计算精神抚慰金,是118万。二者合计457万。如此巨大的一笔赔偿金,对于张玉环赔偿不仅合情合理,更重要的是有法律依据,不是谁说了算的问题,这才是我们立法的宗旨。有法不依,那立法又有何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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