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29 11:3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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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雇员工可以给一定的补偿,员工主动辞职还有可能获得补偿吗?

  其实这个问题用一个简单的逻辑思考就可以解决,那就是谁有过错谁补偿。在劳动关系中,其实也是这个道理。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就要看是自己方会造成损失,还是给予对方造成了损失。我们要清醒地意识到,在法律的规定上,劳动者是占据了一定的法律优势。因为在实践过程中到底谁更有优势,那就要看具体情况和相应的劳动仲裁裁决了。

  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假如没有其他的被迫离职原因,离职是员工认为未来最好的选择和独立自主的选择,那么企业就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赔偿或者补偿。这同样在劳动法中也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我们深入分析,如果企业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面临员工的突然辞职,其实很多企业都会或多或少的遭受一定的损失,员工的职位越高,岗位重要性越强,那么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就越大。所以在劳动法中规定了员工离职提前一个月的规定,就是要给企业留足一定的缓冲时间,进行新岗位人员的补充。但是既使企业遭受损失,员工也无需补偿。这是劳动法中为了保护劳动者可能遭受侵害而给予的保护性规定。

  但是面对企业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或多或少的都要背负补偿或者赔偿的义务,也就是说企业要在金钱上遭受一定的损失。只要是企业主动提出来的离职,即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给付一个月的工资通知金是最少的补偿。这就是保障的劳动者在收入持续上尽量遭受少的影响。

  那么针对企业单方面解聘员工,劳动法规定的要求就更多了,不但要给付一个月通知金,不但要给付一个月通知金。而且要按照在职工龄,每年补偿一个月,这就是大家熟能所知的“N+1”补偿方案,劳动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其实每个劳动者都应该知晓。尤其是底层的劳动者,每个月的工资都对他们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给予一定的补偿,那么对他们未来的生活影响会更小。

  那么很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想让员工辞职,但是又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会影响员工未来求职为由,要求员工自愿辞职,递交辞职申请书,这样可以有效躲避补偿。这是一种不合规的操作手法,针对劳动者来说,可以进行权衡思量。如果可以对下家企业解释清楚离职的原因,那么要补偿金,由原上家企业如实写明离职原因,也算是一件比较妥当的事。如果有各种担心,其实可以同上家企业进行洽谈,离职原因可以写自动辞职,但是该有的一定补偿,也可以做适当的退步。

  劳动者同企业之间,在入职后是利益一致的关系。但是在离职之时,就变成了相对对立的关系。所以劳动者可以进行综合权衡,找出最有利于自己的方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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