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29 08:57:5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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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扣除条件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人所得税法四项劳动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计税,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税前扣除标准和边际适用税率也基于年收入设定。

  实务中,以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纳税人数量是最多的,为了便于扣缴税款,及预扣预缴的税额与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更加趋于一致,减少汇算清缴的遵从成本,工资薪金实行按月累计预扣法,并且在工资薪金个税预扣预缴环节即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那么,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如何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各项专项附加扣除计算时间分别为:

  ⑴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⑵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⑶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⑷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⑸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⑹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

  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次年继续享受,年底应向扣缴义务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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