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05 19:2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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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亿传销案终审18人获刑 茅台保健酒业公司3员工涉案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吴某2、杨某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19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1人被免于刑事处罚,其余1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

  宣判后,6原审被告人服判未上诉,另13名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2015年7月,被告人杨某2在贵州省仁怀市从事茅台不老酒(建厂30周年纪念版)销售工作期间,与冯某结识了时任贵州茅台(1076.000, 5.00, 0.47%)酒厂(集团)保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市场部副经理吴某1(另案处理)。

  后冯某提出以“茅台保健酒业公司转型做电商直销”为幌子,在仁怀市利用其设计的“双轨制”会员积分返利销售模式,并通过其提供的“海峡两岸”网络销售系统(××)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杨某2与吴某1表示同意。三人遂以销售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的“茅台不老酒”及“海峡两岸”产品为幌子以上述模式进行传销活动。

  被告人杨某2利用网络销售系统迅速发展会员,并组建销售团队销售产品。同时,吴某1邀约时为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员工的邱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某某(时系茅台保健酒业公司销售人员)负责收取会员缴费、管理销售系统后台等工作。期间获利按吴某1、张某某、邱某40%,杨某2占30%,冯某占30%的比例进行分配。

  记者查询天眼查发现,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的全资孙公司。

  2015年9月,因被举报涉嫌传销活动,吴某1找到被告人吴某2共谋将仁怀市的销售团队搬至贵阳市。此后,被告人吴某2在贵阳市成立贵州银河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世纪公司”),并以其与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签订“茅台不老酒建厂30周年纪念版”总经销合同,“茅台保健酒业公司转型做电商直销”为幌子,沿用了冯某设计的“双轨制”会员消费积分返利销售模式进行传销活动,层层发展会员销售酒产品,收取会员购买产品缴费牟利。

  他们同时对该模式加以完善:以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引诱加入者购买价格不等的茅台系列酒产品成为不同等级会员,获得发展会员资格,购买3000元产品成为银卡会员,购买9000元产品成为金卡会员,购买15000元产品成为钻卡会员,购买30000元产品成为皇冠会员,同时获得相应会员等级和消费积分(PV);推行左右(AB)两个市场运营,并按市场累积的消费积分(PV)晋升为见习主任、主任、高级主任、经理、高级经理、总监、高级总监、首席总监、董事,并获得对应比例提成。对会员按照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发给不同等级的分红奖、绩效奖、销售奖(见单奖)、领导奖、感恩奖、主动重复消费奖、自动重复消费奖、团队管理奖、全球分红奖及对高级别经销商进行车、房、旅游奖励。

  2016年2月,银河世纪公司因组织策划传销活动被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同年3月7日,被告人吴某2与被告人杨某1共谋,由杨某1注册成立贵州三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具有直销经营资格的吉林新科奇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新科奇公司)合作成立吉林新科奇公司贵州分公司(后更名为吉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某贵州分公司),以掩饰其传销模式。该公司承袭银河世纪公司销售模式进行传销活动。

  2016年6月21日,吉某贵州分公司被举报涉嫌传销活动而致案发。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分别进行鉴定:吉某贵州分公司(含海峡两岸直营店、银河世纪公司、昌某贵宝公司)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有14万余人,共有91层推荐人层级、有180层安置人层级,总积分9.21亿元。共收取会员会费4.19亿元,支出传销成本费用2.07亿元(返奖4136.41万元,酒款8753.09万元,其他费用7778.00万元),该组织获取利益1.62亿元。其中,会员:皇冠会员39601个、钻卡会员41989个、金卡会员24518个、银卡会员39492个、普卡会员182个。经销商:见习主任1405个、主任869个、高级主任325个、经理158个、高级经理93个、总监71个、高级总监4个。

  以“茅台保健酒业转型电商直销”为幌子策划传销 茅台集团孙公司3员工涉案

  判决书显示,原判认定:2015年7月,被告人杨某2在贵州省仁怀市从事茅台不老酒(建厂30周年纪念版)销售工作期间,与冯某结识了时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市场部副经理吴某1(另案处理)。后冯某提出以“茅台保健酒业公司转型做电商直销”为幌子,在仁怀市利用其设计的“双轨制”会员积分返利销售模式,并通过其提供的“海峡两岸”网络销售系统(××)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杨某2与吴某1表示同意。三人遂以销售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的“茅台不老酒”及“海峡两岸”产品为幌子以上述模式进行传销活动。

  被告人杨某2利用网络销售系统迅速发展会员,并组建销售团队销售产品。同时,吴某1邀约时为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员工的邱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某某(时系茅台保健酒业公司销售人员)负责收取会员缴费、管理销售系统后台等工作。期间获利按吴某1、张某某、邱某40%,杨某占30%,冯某占30%的比例进行分配。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天眼查发现,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系上市公司贵州茅台(600519.SH)母公司茅台集团的全资孙公司。

  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100%持股,后者则由茅台集团100%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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