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14 16:07:3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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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航空折扣机票收高额退票费 终审败诉退全款(2)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自厦门航空拒绝为阳先生办理乘机手续时起即已解除。根据《合同法》,双方合同一经解除,阳先生要求退还机票款620元,符合法律规定。而厦航认为应收取全价款40%的退票费,实质是主张违约损失,属于一个独立的请求,厦航应当提起反诉,而不能仅仅只进行抗辩。岳屾山律师表示:“40%的退票费,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肯定需要人民法院来最终确定。目前不好来认定。如果乘客认为条款或者违约责任过重,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进行调低。”

  岳屾山律师介绍说,近两年乘客和航空的合同纠纷案件较多,但大多数乘客选择忍让,这对航空公司的发展无益,而此案的典型意见在于,可以让航空公司更好地规范经营行为,避免损害消费者利益。这个案件更值得关注的是后续,就是航空公司是否会提起一个诉讼,要求阳先生承担相应的退票费用,如果提起那个诉讼,法院就会把重点放在退票费的规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如果经过司法程序认定之后,相信会起到好的示范作用。

  记者联系长沙中院解读审判思路,对方表示不便回应。而厦门航空方面也明确表示不接受采访,只是称会按判决给乘客退全款,是否会反诉,没有明确回复。高额退票费是否合法合理,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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