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06 03:06: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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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指导意见?四川省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四川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指导意见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四川省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根据公开报道,四川农行吴锐案指的是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吴锐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被查处的案件。经过司法程序,最终吴锐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具体来说,吴锐被认定犯有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多项罪名。根据最终判决结果,吴锐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同时,吴锐的个人财产也被追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查阅最新的司法资料或者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

一、改进调查研究。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调研,要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多到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去,多到基层单位和群众中间去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到地方调研时,省直部门、市(州)参加人员均不超过3人,县(市、区)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参加。考察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处置突发事件和组织抢险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安排调研活动,尽量不同时到同一个地方。坚持轻车简从,尽量安排集体乘车,原则上安排1辆中巴车。到交通条件差的地方安排越野车,但要从严控制随行车辆。

二、联系帮助基层。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个市(州)、1个县(市、区)、1个乡镇、1个村、1至2户贫困户,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帮助当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难题,切实为群众解难事、办好事。

三、精简会议活动。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会议,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再召开会议。全省性会议多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会议活动一般不安排接见代表并合影。

四、精简文件简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或印发。严格控制文件篇幅,做到文风朴实、文字精练,指导性操作性强。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程序报文,不得多头报文。各部门报省委、省政府的简报只保留1种。

五、规范出访活动。严格执行中央规定,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对外经济贸易、投资与项目洽谈等重要活动及人数较多、天数较长的,根据任务需要专项报告、从严审批。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律不安排机场迎送。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改进新闻报道。简化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活动新闻报道。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决定是否报道。需要报道的,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新闻报道工作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督促指导省级新闻媒体落实有关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七、严格文稿发表。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代表省委、省政府发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须报省委、省政府批准。除省委统一安排外,个人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原则上也不为出版物作序。

八、简化接待工作。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基层调研期间,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到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献鲜花,不专门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一般不安排接见合影。除工作需要外,不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住宿不安排超规格套房,不在房间内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宴请,不上酒和高档菜肴。

九、改进安保工作。安全保卫工作要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不得封路,不得封山、封园,不得随意使用警灯、警报器,不得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十、厉行勤俭节约。牢记“两个务必”,认真执行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消费性质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带头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不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

四川问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巩固发展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不认真研究部署、不积极推动落实,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脱贫攻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大责任履职不到位的;

(三)在处置本地、本部门(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特别是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八条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不认真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未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组织生活不健全,批评和自我批评乏力,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党组织软弱涣散的;

(三)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对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和隐形变异问题查处不力,导致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

(四)在加强党的反腐倡廉建设中,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

(五)在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中,制度建设明显缺失、滞后,制度执行不到位,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法规制度的;

(六)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本地、部门(单位)带病提拔、突击提拔、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突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的。

第九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对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不到位,谈话提醒机制明显缺失,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教育提醒,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三)对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正风肃纪集中督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存在的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条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重大决定,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以权谋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失密泄密,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违反外事工作纪律,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一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惩治腐败不力,对本地、本部门(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三)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甚至妨碍、阻挠、干扰执纪执法活动的;

(四)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第十二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十三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三)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四)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免予问责:

(一)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的;

(二)按照有关容错免责规定可以免予问责的。

第十七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党的领导干部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调查机关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将有关材料移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由该党组织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党的领导干部受到问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影响期。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四章问责的程序

第十九条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

作出问责决定前,调查机关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的,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在1个月内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在1个月内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三条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通报。对党组织的问责决定材料,组织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归档,作为班子分析研判的重要依据;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决定材料,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将所有问责决定材料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组织部门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并派专人与被问责对象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对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及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的党组织。对申诉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问责沟通协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7日起施行。

关于四川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指导意见和四川省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全文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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