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0 21:57:5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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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

非融资性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银行2000年6月27日发[2000]102号)

各一级分行及直属分行:

为规范非融资性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担保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工商银行非融资性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等省分行可转授权营业部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审批开立人民币保函。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非融资性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融资性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担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融资性人民币保函(以下简称人民币保函),是指银行应保函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具的保函,约定当申请人不履行责任或某项非融资性交易项下的义务,银行应书面承诺支付一定的人民币金额或支付经济补偿金。

担保种类包括贸易和工程项目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和维修担保、一年内付款担保和其他非融资性担保。

第三条 开立人民币保函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工程建设项目为依据。

第四条 分支机构办理人民币担保业务必须经上级授权,不得擅自办理。

第五条 人民币保函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系统管理。

第二章 保函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民币保函的客户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二)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协议、招标文件等;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履约和清偿债务的能力;

(四)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和反担保。

第七条 保函申请人申请人民币保函时,应当向承兑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函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函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业务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2、保函受益人姓名、地址;

3.保证的合同编号、标签或项目名称等;

4.合同总额;

5、担保金额;

6. 担保类型;

7、保函的有效期;

8、保函申请人有效签字并盖章。

(二)证明保函交易背景的合同、协议、标书等;

(三)保函申请人近两年及本年度的财务报告;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提供的反担保合同;

(五)被授权人按要求提交的相关授权文件;

(六)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保函申请人的开证行受理委托人的申请。 如有特殊情况,一级分行或总行可直接受理客户申请。

第三章 保证金和反担保

第九条 办理人民币担保业务,应当根据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或者等值的外汇保证金。 Aaa级客户可免押金; aa级客户保证金至少为保函的10%(含); a级客户保证金至少为保证金额的30%(含); 保证金额的100%押金。 对不能统一评级的优质客户,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核通过,行长批准后,可按标准为客户收取存款AA级(含)以上,其他未评级的客户将收取100%保证金。

保函保证金必须一一存入专用账户,到期时用于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不得挪用或提前支取。

第十条 保函申请人应当就保函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提供反担保(抵押、质押或担保)。 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应长于保函的有效期。 实施反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优质AAA级客户,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核通过,行长同意,可免予提供反担保。

对提供存单、凭证式国债、工农中建交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低风险反担保的客户银行保函保证金管理,可减免保证金。

对用于质押的大额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权利凭证,承兑银行应认真核对权属、价值、票面要素是否完整有效,并通过查询核对印章和暗存。关于开户行或承兑行。 或密码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承兑银行核对上述权利凭证同意质押后,应当将其存放在专柜并负责保管,以确保凭证的安全和质权的实现。 在保函有效期内,质权凭证不得兑现,但在保函到期前到期的权利凭证,承兑银行可以在凭证到期后兑付,将兑现的价款划入出质人的担保账户,以保证其反担保义务的履行。

第四章保函的批准和开具

第十一条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审批和开具人民币保函。 经总行同意,一级分行可授权一级分行营业部审批开立人民币保函。

第十二条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对贸易项目下单笔人民币担保的审批权限与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相同; 开发项目单笔人民币担保审批权限与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权限相同。 对于存入100%存款或提供存单质押等低风险反担保,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不受单笔交易审批权限限制。

第十三条 人民币担保业务审批程序:

(1) 信贷部门负责审查以下内容:

1.保函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2.保函申请书是否完整、真实;

3、相关交易和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4.保函申请人的信誉,有无不良记录;

5.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收益、现金流量及履约能力,并计算申请人是否有能力在保函项下到期支付款项;

6.按照规定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审查保函申请人或反担保人是否提供合法、充分、有效的反担保;

七、其他有关事项。

信贷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送计划财务部。

(2)计划财务部负责审核保函金额是否控制在人民币保函总额之内,并签署意见,转送法务部。

(三)法务部负责审核以下内容:

1.保函申请人主体资格;

2.是否在授权范围内;

3.担保协议书、反担保函、保函正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是否明确合理;

4.按规定需要提供反担保的,是否已采取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法律事务部签署了意见,并将其发送给分管信贷的副总裁。

(四)分管副行长按照授权进行审批,按规定需要征信委员会审议的,报征信委员会审议。

(五)会长批准。

第十四条 开立人民币保函经审核同意的,承兑银行应当与保函申请人签订《开立保函协议书》。 根据保函审批表和会计部门出具的已收到保证金及手续费的证明,填写保函,送行长或授权副行长签发。

第十五条 人民币保函的有效期根据主合同(或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确定。 贸易项下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含),工程项下担保期限不超过3年(含)。 ,超过上述期限须报总公司批准。 不得开具长期保函。

第十六条 开立人民币保函时,根据保函风险按季度收取保函金额0.5‰至3‰的保函费用,并按1/10,000收取手续费。每份保函按保函金额收费,最低100元。

第十七条 因保函事项发生变化,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可在达成一致后,经保函行同意,重新签订《开立保函协议书》,重新开具保函。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共识。 新保函办理程序与原保函相同,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加收费用。 原保函及原《保函开立协议》经保函申请人、受益人和保函行三方协议终止。

第五章检验管理

第十八条 担保行开出人民币保函后,应立即登录授信管理台账,加强跟踪检查,防范可能影响保函申请人履约或清偿债务的事项。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相关交易和项目的进展情况,保函申请人是否按合同或协议约定供货、付款或施工;

(二)保函申请人在担保期内的经营活动、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情况;

担保期内是否发生贷款逾期、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反担保情况、抵质押物价值变化、反担保人担保能力变化等;

(四)其他可能影响担保申请人履约或者支付能力的事项。

一旦检查发现保函申请人存在违约、财务状况恶化、反担保价值或反担保能力下降等不利因素,保函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及时化解风险。 第十九条 建立人民币担保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保函申请书、有关合同、协议、招标文件等文件,反担保合同文本,开立保函协议,保函文本,保函付款通知书、付款凭证和保函到期记录等。人民币保函档案管理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对公客户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保函的履行与预付款

第二十条 保函有效期内,保函申请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保函行接受保函受益人的书面追索,符合下列条件的保函经审核后,向受益人履行付款或赔偿责任,并按照《开具保函协议》的约定,从专用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中扣除款项开立保函申请人账户银行保函保证金管理,不足部分由银行先行垫付,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保函到期日将预付款划入保函申请人逾期借款账户,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二)向保函申请人收取保函预付款;

(三)及时处置抵质押物或向反担保人追偿,尽量减少垫款损失;

(四)保函项下预付款未付清前,不再向保函申请人开具新的人民币保函; 对单份保函垫款15天以上或一年内垫款两次及以上的保函申请人,本行不再为其办理非全额保证金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七章 全面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行对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的人民币保函总额进行控制。 人民币担保总额按年确定并下达分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

(一)计划财务部门职责:及时核定、控制和调整人民币担保总额。

(二)信贷部职责: (一)受理客户人民币担保申请,并进行调查、审查; (二)办理反担保手续; (三)开出保函后的跟踪检查; (四)收取保函预付款。 其中,工商信贷部负责贸易项下人民币担保项目,项目信贷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下人民币担保项目,住房信贷部负责房地产项下人民币担保项目发展。

(3)法务部职责:制定、审查反担保合同、《开具保函协议书》及保函正文。

(四)会计结算部职责:负责保函业务的会计处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保证金账户的管理(相关会计手续由我行会计结算部出具)总公司)。

(五)信息管理部职责:及时、准确收集、上报会计部提供的保函业务相关数据。

第九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或者越权办理人民币担保业务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当年人民币担保垫款率超过0.3%的分行,总行将提高担保申请人的保证金比例,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暂停人民币担保业务,直至取消人民币担保业务。 权利和其他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未经总行批准,境内分行不得相互开立保函(含反担保函)。

境内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境外子公司可以相互出具保函,但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银行应当统一使用总行法务部制定的保函开立协议书、反担保函和保函的标准文本。 条款的一般性调整或修改,应报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批准。 开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须报总行批准(保函申请人缴纳100%保证金或提供低风险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以合同等其他形式提供的非融资性银行担保,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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