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0 20:3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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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全面开展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行政监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银保监会各分局,各金融机构,各市、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代替现金招标,绩效、工程质量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地区核准、核准、备案依法必须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本市向国家报批和核准的项目),全面实行以项目保函代替现金支付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和项目保证金。质量。

工程债券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债券。 工程保函遵循“先付款后回收”的赔偿原则,与现金具有同等效力。 已提交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允许中标人以符合要求的项目保函代替。

2、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牵头制定投标保证金示范文本。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牵头制定行业合同履行和工程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负责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和服务行为的监管,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各方使用项目保函的监督管理,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引导银行保函保证金管理银行保函保证金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招投标、履约和项目建设。 质量保证书等项目代替支付现金保证金的工作。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应当为项目担保的推广应用提供便利。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以以现金、工程保函或现金与工程保函相结合的形式提交各类工程保证金,不应仅限于一种保证金方式。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含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担保的形式和期限、项目保证金示范文本等具体要求,并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交的项目保证金为工程保函必须严格按照工程保函示范文本执行,不得对工程保函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4、项目保函申请人对提交的项目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出具保函要求。 工程保函申请人应选择在重庆市依法设立总行或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工程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 开具的工程保函为纸质保函的,保函应当注明重庆市辖区内的核销地址和核销方式。

五、项目保函受益人应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 审核不合格的工程保函,视为未提交工程保函。 工程保函涉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工程保函的出具人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保险机构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其资信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满足工程保函的经营条件。 工程保函出具人出具的工程保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符合招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文件。 项目保函出具人应当充分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收到受益人书面付款通知及保函载明的相关材料后,资料齐全、符合理赔条件的,应先按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偿还申请人。

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明确金融机构接入电子保函系统应具备的接入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则,继续推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接入电子保函系统,逐步扩大电子保函的适用范围。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招标行政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保函范本要求,优化电子保函系统,为招标采购提供合法、合规、便捷的服务。市场参与者。

八、自2022年9月1日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修订完善施工招标文件。 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监管局

202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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