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0 18:56:3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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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查询、冻结、扣除单位和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名单》: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除存款

《有权查询、冻结、扣除单位和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名单》: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除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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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程:

有权查询、冻结、扣除单位和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名单

公司名

查询

冻结

扣除

单元

个人的

单元

个人的

单元

个人的

人民法院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税务部门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海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人民检察院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没有权利

没有权利

公共安全局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没有权利

没有权利

国家安全局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没有权利

没有权利

军事安全部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没有权利

没有权利

监狱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没有权利

没有权利

走私犯罪调查署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没有权利

没有权利

监察机关(含军事监察机关)

有权

有权

没有权利

没有权利

没有权利

没有权利

审计师

有权

有权

没有权利

没有权利

没有权利

没有权利

工商行政管理

有权

没有权利

暂停结算

暂停结算

没有权利

没有权利

证监会

有权

没有权利

没有权利

没有权利

没有权利

没有权利

注:本表所列机构为《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管理条例》颁布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机构由金融机构”。 本条例公布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协助转账查询、冻结、抵扣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金融公司: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主管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制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划转业务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印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2002 年 1 月 15 日

金融机构协助办理转账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关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和个人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金融机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协助主管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主管部门的查询要求,将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金额、币种等信息告知主管部门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导金融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主管部门的冻结要求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单位和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主管部门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中的存款资金全部或部分划划至指定账户的行为。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等。 、邮政储蓄机构等

金融机构协助办理存款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应在存款人开户营业网点具体办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机关,是指行使行政职权,有权按照明确规定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司法、行政、军事机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机构(详见附表)。

第五条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转账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资金管理。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网点指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主管部门提出的查询、冻结、扣划资金协助请求,及时办理协助事项,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 办理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含)以上(含)主管部门出具的存款协助通知书。

第九条 金融机构人员办理冻结协助业务时,应当查验下列证件和法律文件:

(一)主管机关执法人员工作证明;

(二)县级以上主管机关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由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十条 金融机构人员办理代扣代扣业务时,应当核实下列证件和合法文件:

(一)主管机关执法人员工作证明;

(二)县级以上主管机关出具的助缴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由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三)有关的生效法律文件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者个人存款,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在《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中填写需要冻结、扣划存款的金融机构名称、账户名称和帐号、大小写字母;

(二)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当与其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人一致;

(三)协助冻结、扣划存款的通知中所载明的冻结、扣划金额应当是明确的。 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件,且法律文件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内容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并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法律文件。

主管机关不能为个人存款人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主管机关提供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足以识别个人存款账户的信息。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制度。

金融机构协助主管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应登记下列信息:主管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及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的单位或个人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金额、相关法律文书的名称、编号、协助结果等。

登记表应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主管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登??记表,保守有关国家秘密。

金融机构协助办理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等业务,涉及内控系统核查、授权、审批等业务的,应当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和推脱。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协助主管部门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 接到协助实施存款冻结、扣划通知后,对应协助实施的资金,不得扣划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帮助隐藏或转移存款。

金融机构协助主管机关办理存款查询手续后,主管机关要求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密。 金融机构协助主管部门办理存款冻结、扣划手续后,可根据业务需要通知存款人或个人。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协助主管部门查询的信息仅限于存款信息,包括被查询单位或者个人的开户情况、存款情况,以及与金融机构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信息。存款。 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上述材料,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转录、复制、拍照,但原件不得带走。

金融机构支付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费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制作费。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查询被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仅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主动协助查询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如无账户被查询的,应当如实告知主管机关。

第十六条冻结单位或者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可以续期。 主管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延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延续冻结手续的,冻结措施视为自动解除。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要求冻结已冻结存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并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在冻结期限内,金融机构经作出冻结决定的主管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发出解冻通知后,方可解冻存款。 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主管机关联系,金融机构不得在存款冻结期限内自行解冻该笔存款。

第十九条 主管机关冻结或者解冻有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者裁定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变更决定或者裁定后办理。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协助扣款时,应将扣款直接汇入主管机关指定的账户。 如主管机关要求提现,金融机构不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查询、冻结、扣除存款通知书和存款解冻、扣除通知书,应当依法由主管机关执法人员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主管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授权代表他们送达上述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对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同笔存款采取冻结或者扣留措施的,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或者扣划存款协助通知书的主管部门办理冻结、扣除手续。

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留划转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争议相关部门协商后的意见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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