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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跨省市总部、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跨省市总部、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金融监察专员公署: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跨省市总部、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总部及分支机构跨省市企业所得税税收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2008 年 1 月 15 日

附件:总部及分支机构跨省市企业所得税税收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问题,做好企业所得税收入征管工作。跨省市总部、分支机构,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1)基本方法。 对属于中央与地方收入分成范围的跨省市总部和分支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合并清算”的原则》按照统一监管的原则,兼顾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利益。 按总、分公司计算的当期应交税款地方分摊比例的25%,总部所在地分摊50%,分公司所在地分摊50%,各地区按比例分配25%一定比例分配。

统一核算,是指居民企业统一核算企业包括各类非法人营业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总、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别按照适用的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居民企业的总部和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企业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均负有监管责任。 居民企业的总部和分支机构必须办理税务登记,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

地方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按月或者按季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合并结算是指年度终了后,由总行负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当场抵扣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当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弥补。

财政国库调整是指财政部定期将已上缴中央总库的跨省市总部和分支机构未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入地方国库。

(二)适用范围。 跨省市总部及分公司,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企业。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暂定为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等纳入二级机构测算。

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含广州铁路集团、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海洋石油和燃气公司(含港澳台商、外商投资、外资离岸)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以及全部上缴中央国库,这些措施没有得到落实。

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职能,不在当地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如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小微微利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对未在中国境内跨省、直辖市设立非法人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收入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实施的。

居民企业未取得法人资格,在境外设立营业机构的,不执行本办法。 企业按照本办法计算相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和分摊比例金额不包括其在境外设立的机构。

2. 预算项目

为满足跨省市总部、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汇算清缴、国库提取、国库划拨等业务需要,《2008年政府公报》第101类“税收收入”相关科目《收支分类科目》修改如下:

(一)10104“企业所得税”中“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40项,“总公司预缴所得税”41项,“总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42项办公室”、“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及相关项目级科目43项。 将原40项“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及罚款收入”项目代码调整为50项,分级科目名称及说明不变。

(二)在10105“企业所得税退税”中增加“跨省市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退税”35项,反映财务部门核准退税跨省市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市总部及分支机构按照“先征后退”政策(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还)。

(三)有关事项及其他修改说明见附件。

3、预缴税款

(一)预付方式。 总部、分支机构跨省、市的企业,由总部、分支机构按批准的应纳税额下半年企业所得税预算怎么算,按月或按季分别就地预缴。

预付方式一经确定,当年不得变更。

(二)当场预付。 总公司根据企业当期累计实际经营成果统一核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和应纳税额,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分期预缴。

1、分公司分摊的预缴税款。 每个月末或季度末后十日内,总行根据各省市分支机构上一年度(1-6月为上年度;上年7-12月)按企业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50%分摊至分公司(总部位于同时设有分公司的省、市的,也分摊)根据三个因素)。 资金即期上缴国库,所缴税收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按60:40的比例分享。 分配时,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从第二年起参与分摊; 当年注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再参与分摊。

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所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手续费等全部收入; 保险费和所有其他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相关支出。

分支机构总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除可以货币计量的无形资产以外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行分摊预付款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分行分摊预付款额=各分行分摊预付款总额×分行分摊比例

在: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税款总额=本企业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5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总额)×0.35+(分支机构员工工资/各分支机构员工工资总额)×0.35+(分支机构总资产/总资产)各分行总资产数额)×0.30

上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本地预付费用的分支机构。

2、总公司即场预缴税款。 总行按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统一上缴地方国库,所缴税收由中央与总行按60:40的比例分享。

3、总行预缴中央国库税。 总行将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剩余的25%统一当场全额上缴中央国库,所缴纳的税收收入60%列为中央收入,40%由中央财政代征。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规定,企业所得税三年实际缴纳比例占地方缴纳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4. 预缴税款程序

(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当场缴入国库。 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完税函,并根据企业性质,在预算栏1010440“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项下填报相关项目名称和代码。所有权,在“级别”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二)总行地方预缴税款和总行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行合并地方国库支付。 中央与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财政60%,企业所得税20%(暂列为中央收入),总部所在地20%。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完税函,并根据性质在预算栏1010441“总机构预缴所得税”项下填报相关项目名称和代码企业所有权,并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级别”栏。 中央60%下半年企业所得税预算怎么算,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

国库部门收税后,60%计入中央本级1010441《总部预缴所得税》相关项目,20%计入中央本级1010443《企业所得税》相关项目待分配税款”科目,20%纳入地级1010441“总部预缴所得税”相关科目级科目。

五、汇总清算

分公司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年度应纳税额总额,扣除总机构和境内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当场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与总机构所在地共享。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完税函,预算项目在1010442“总机构所得税汇算清算”项下填报相关项目名称及代码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层级”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60%计入中央1010442《总部所得税汇算清缴》项下相关项目,40%将纳入央1010443《企业所得税拟分配所得》相关项级科目。

(二)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规定补缴并退库。 收入申报表预算项目,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在1010442“总部清缴所得税”项下填写相关项目名称及代码,并填写“层级”栏配以“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 国库部门办理时,业务按分成所得办理,退税款的60%列在中央1010442《总行汇算清缴所得税》相关项目中,40%列于央1010443《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益》相关项级科目下。

6、财务调整与出库

根据2004年至2006年三年各省市企业所得税实际分担占地方总分担的比例,财政部在次区域国库基础上定期向中央总库下达指示按科目级划转,将“拟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金额上缴地方国库。 地方国库收款后,全额计入地方本级1010441“总行预缴所得税”项下科目入库,财政部门同时等级会另行通知。

七、其他

(一)跨省市总部、分支机构、企业缴纳的滞纳金和所得税罚款,不跨地区共享,按中央与地方财政60:40的比例上缴地方国库。地方政府。 所得税滞纳金和需退还的罚款,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退库审批手续。

(二)财政部每年1月初根据上年12月31日止分配的中央总库企业所得税收入待分配情况,在国库汇缴清算期间分配(1月1日至1月1日)地方财政收到划拨资金后,计入上一年度地方预算收入。 地方财政纳入上年决算收入。 各省市分馆于12月31日向中央总库报送最后一期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对跨省市总部及分支企业合并期间征收的所得税,作为新年度国库支付收入处理。

(3)税务机关、国库部门在办理总行已缴纳所得税的对账时,需要核对1,010,441项“总行预缴所得税”、42项“汇算清缴所得”总行征税”、第43项“待分配企业所得税” 逐级核对“所得”项目级科目是否一致。

(四)本办法实施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退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国库集中支付企业所得税跨地区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育〔2002〕5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成改革后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渝民电[2001]3号)规定跨省市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六)对地方总部和跨省市分支机构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省以下分配和预算管理办法可参照这些措施制定。

附件:1.修订《2008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2.《2008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表(略)

附件1:修订《2008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一、对101类“税收收入”第04项、第01至40项中“企业所得税”项目的说明修改如下:

(一)将04项“企业所得税”主题描述修改为“反映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第39项“其他企业所得税”第01项“国有冶金行业所得税”主题说明期末前加“(不包括跨地区总、分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二)将第01项“国有冶金行业所得税”至第03项“国有煤炭行业所得税”下的分项级科目全部删除; 删除第04项“国有电力工业所得税”“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得税”下第01项“华能集团所得税”和第02项; 删除第05项“国有石油和化学工业所得税”至第07项“国有汽车工业所得税”、第14项“国有建材行业所得税”、第18项“国有交通运输企业所得税”税收”项目级科目; 删除“国有民航企业所得税”项下所有分项级科目20项; 删除“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项下22个项目级科目; 删除《国有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第01项“中信集团所得税”、第02项“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所得税”24项; 第25项“国有保险企业所得税”、第27项“国有水产养殖企业所得税”、第29项“国有电信企业所得税”、第30项删除“国有土地”项下所有科目填海企业所得税”。

(三)删去第05项“中国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对第33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第07项“中国铝业公司所得税”、第11项“深圳发展银行所得税”至第76项“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税”。

(四)删除“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及罚款”及其附属科目40项。 调整为第50项“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及罚款”、第01项“内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及罚款”、第02项“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及罚款” . 主题描述保持不变。

2.为满足跨省市总部、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汇算清缴、国库提取、国库划转等需要,新增“分支机构预算”项目40项04类“企业所得税”类101“税收收入”。 所得税缴纳》、第41项“总部预缴所得税”、第42项“总部已缴纳所得税”、第43项“企业所得税拟分配收入”。

(一)第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主题描述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所得科目,反映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跨省市总分公司""。 包括第01项“国有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第02项“股份制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第03项“与香港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澳门、台湾地区与外商投资”,第99项“其他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缴纳所得税”,主体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所得主体”。

(二)第41项“总行预缴所得税”,科目描述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所得科目,反映总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分配暂行办法》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跨省市总分公司预算管理》。 包括第01项“国有企业总部预缴所得税”、第02项“股份制企业总部预缴所得税”、第03项“港澳台地区总部预缴所得税”。台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第99项“其他企业总部预缴所得税”。 所得税缴纳”,主体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所得主体”。

(三)第42项“总部汇算清缴所得税”,主题描述为“中央收入主体”,反映根据《跨省市总部及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汇算清缴时,总部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多缴的税款按规定办理。包括01项“国有企业总机构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 , 02项“股份制企业总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 03项“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企业总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 99项“其他企业总部汇算清缴所得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收入科目”。

(四)第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主体描述为“中央收入主体。反映《中央企业所得税分配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 ——省市总部、分支机构。中央或地方财务统计跨省市总部、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时,不计入该科目,以免重复计算。 有01项“国有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所得”,02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所得”,03项“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所得”收入”,99项“其他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科目描述均为“中央税收科目”。

三、对101类“税收收入”中“企业所得税退税”第05款修改如下:

(一)01“国有冶金行业所得税退税”至34“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99“其他企业所得税退税”解释为“不含跨地区总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分行“退税”。

(2)增加“跨省市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退税”35项,科目描述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科目。部门按照“先征后退”的政策核准入库“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其中01项“国有企业所得税退税”跨省市总分公司”02项“股份制跨省市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退税”03项“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跨境退税企业所得税” -省市总部及分支机构”,99项“其他跨省市总部及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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