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9 02:20:5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江苏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江苏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税率及计算公式

江苏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江苏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税率及计算公式

日前,为方便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此进行了解读。

增值税问题

问: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兼营增值税税目和营业税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有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是增值税纳税人,又是营业税纳税人。 《关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第57号)明确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项目营业额分别核算,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每季度纳税9万元)。 10000元)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30000元以下(季度纳税90000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问: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必须调整定额至3万元以上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第57号)废止《关于调整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增值税起征点》(国税函[2003]1396号)规定低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一政策给予小微企业更多选择,使小微企业更容易自由选择不同的商业伙伴、开展业务、做大做强。 定期领取定额配额的个体工商户,核定配额不足3万元(含3万元)的,符合代发条件的,也可向主管部门提供代发材料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配额调整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配额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函[2007]439号)的规定执行。

问: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为最大程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第12号) 57)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江苏企业所得税几个点怎么算,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收回或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与规定。

问: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责任清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4年第二版)》(苏国税函[2014]221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其管辖权。 已完成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可以代开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含货物增值税)运输业)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材料包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发票专用章; 网上办税服务厅出具的十位申请编号或纸质申请表; 车路、船舶经营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自备、承包、租赁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复印件; 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申请开具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提供货物运输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问:纳税人填报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什么?

答:因原申报单未单独列示“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到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纳税人申报时,未达到免税额的销售额达到阈值的人填写在原始表格的第一列中。 第6栏“免税销售额”; 为区分适用免税项目和统计需要,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报原表第一栏“免税销售额”,实际纳税额-免税额反映在原表第11栏“当期应纳税额扣除额”。 调整后的申报表增加相关栏目后,纳税人可在相应栏目中直接填报“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到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 需要提醒的是,享受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的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其免税销售额应在新报关单第七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江苏企业所得税几个点怎么算,在第1栏“不含税销售额”中不再填写。

企业所得税问题

问: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人数不超过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一)1月1日至12月3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职工人数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财税[2009]69号)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1款、第2款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与企业接受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问:获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一条: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纳税人为暂不对小型微利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总局公告第23号自发布之日起废止。

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享受所得税优惠为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纳税程序,享受我省小微企业待遇的纳税人,可直接将备案信息替换为填写申报表的企业从业人员和总资产。

问: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三条:如果符合微利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以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月)平均数预缴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适用固定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当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优惠政策; 收入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减税政策。 (三)实行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原办法征收。

问:新设立的企业当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新设立的小型微利企业——盈利企业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优惠政策; 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江苏购房契税新政及二套房契税新规

江苏房产税如何征收,江苏省房产税征收标准政策法规

江苏省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政策解读

江苏工资性所得税纳税标准及最新工资扣除公式

江苏试点“减税养老”投保人可税前缴纳保费

江苏试点“减税养老”

江苏灌云国税干部认为工资偏低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