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8 16:3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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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稽查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一、《计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下列费用不得扣除:

(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滞纳金;

(三)罚金、罚金和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要求的捐赠;

(五)赞助费用;

(六)个人和家庭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扣除的支出。

说明:《计税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非广告支出。

2、《计税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体户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及家庭费用,应当分别核算。 对生产经营和个人、家庭生活难以区分的费用,40%作为生产经营相关费用准予扣除。

根据该规定,60%的混合使用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3、《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为职工或者他人代缴的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弥补亏损的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计税办法》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结转下一年度,弥补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2.损失的定义

《计税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七)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一、工资薪金支出

《计税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合理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个体工商户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取得营业所得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每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万元。元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条款在业主扣除费用时增加了一个前提个体户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即“无综合收益”,仅税前扣除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认定其他扣除。

设置这样的前提估计主要是为了避免纳税人在综合收益和营业收入方面双重扣除而造成的不公平税收。 然而,如果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也可能导致新的税收不公平。 比如,一个个体工商户平时喜欢写一些“豆腐块”的文章,结果一年稿费收入在1000元左右。 稿费属于综合收益。 难道就因为他有这1000元的综合收入,就不能扣除他每年6万元的开支和专项扣除吗? 显然,这是一种新的不公平税收,希望财税部门引起重视。

3、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一)按规定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业主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准予扣除。

这部分是指企业承担的部分,不是个人承担的部分。

(二)补充保险限额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实际数额在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扣除; 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部分数据以内计算基数实际扣除的5%; 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与企业所得税相比,这里没有强调“全体员工”必须缴纳补充保险才能抵扣。

(三)商业保险视情况扣除

除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按照财政部、国家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自行缴纳或者为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 财产保险允许扣除

允许参加财产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扣除已缴纳的保险费。

4.允许扣除合理的借款费用和利息费用

《计税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合理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计税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和个人贷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5. 不需要资本化的汇兑损失允许扣除数

《计税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年度末,个体工商户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折算为人民币发生的汇兑损失,按照人民币即期汇率中间价折算。期末利率,除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6、三项费用限额的扣除

《计税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拨付给当地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本单位的2%、14%、2.5%计征。分别是工资总额和薪金总额。 按事实扣减标准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当期工资薪金允许税前扣除的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数额超过规定比例,不能在当期扣除的,允许结转下一纳税年度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缴纳给当地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实际职工福利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当地(地级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 在前一年。 扣除额按条款规定的比例扣除。

7、业务招待费按限额扣除

《计税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5‰。当年的销售(业务)收入。

业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开办费。

8. 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按限额扣除

《计税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其销售(经营)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年,可根据事实确定。 扣除; 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9.费用按实际金额扣除

《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展位费、管理费、协会费,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扣除

《计税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租用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按照下列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金费用,按租赁期限平均扣除;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按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分期计提折旧。

11.可扣除合理的劳动保护费

《计税办法》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费用,准予扣除。

12.启动费可按规定抵扣

《计税办法》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申领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依照本办法规定发生的费用,取得固定资产的支出除外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除已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和利息费用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选择在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始生产经营时,或者自生产经营当月起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个体工商户开始生产经营的日期,是指个体工商户获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13.公益性捐赠按规定可抵扣

《计税办法》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的。 其应纳税所得额可按实际情况扣除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向受益人提供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14.研发费用和研发设备一次性扣除

《计税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开发费用单台购买价值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装置的购置费用,允许直接扣除; 单项价值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实验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当期不得直接扣除。

15. 混合费用扣除

《计税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及家庭费用应当分别核算。 对生产经营和个人、家庭生活难以区分的费用,40%作为生产经营相关费用准予扣除。

(8)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资产税收处理原则

《计税办法》力图营造个体工商户与企业法人公平竞争的所得税政策环境,力求将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作为政策设计的基本原则。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计税办法》中允许扣除的项目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是类似的。

关于个体工商户资产的处理,《计税办法》第三十九条直接规定,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收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节专门针对“资产的税收处理”,因此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收处理主要参照此处的规定。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处置相关优惠政策,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随便适用。 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甚至一次性扣除,但不能适用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

2、资产估值原则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性资产、存货等,根据历史成本征税。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各项资产持有期间资产价值增加或者减少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能够确认损益的以外,不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3、固定资产折旧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折旧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折旧方法和折旧起止时间

按年限平均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

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 自固定资产停止使用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 最短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等生产设备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④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4年;

⑤电子设备3年。

4、无形资产摊销

按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使用寿命的,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5.库存处理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存货。

(一)存货计税依据

存货是指企业为销售而持有的产品或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和物资等。

存货的成本计算如下:

①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按照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的成本作为成本;

② 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按照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成本;

③从生产性生物资产中收获的农产品,在产出或收获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作为成本。

(2)存货的计算方法

已使用或已销售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单独计价法中的一种。 定价方式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6、视同出售资产

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将财产用于赠与、偿还债务、奖励员工等,虽然不属于销售行为,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属于销售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办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归属资产发生变化,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按规定视为出售。 收入:

(1) 用于营销或销售;

(2) 用于社交娱乐;

(3) 为获得员工奖励或福利;

(4) 分配股利;

(五)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

根据《计税办法》,个体工商户存在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的视同销售的,也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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