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2 08:5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银行信贷法律常识——存款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银行信贷法律常识——存款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大额存单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 只需变更占有,登记质押即可。 方便快捷,没有价格评估问题。 因此,与一般动产或不动产的抵押相比,其风险较低,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青睐。 .

但在实践中,如果银行作为质权人,不履行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即使持有存单,也难以避免出质人取出存单而丢失质押物; 、内控管理不当、审批存款时未认真审核存款单、兑现存款单时疏于审核合同等,银行可能面临法律风险,蒙受损失。

一、存单质押贷款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依据

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开具的未到期本外币定期存款凭证,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数额的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信贷业务。保证。 随着银行业金融业务的创新,同业存单质押授信业务也逐步在商业银行开展。

银行开展存单质押贷款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担保法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所有权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产权证书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以兑现或者交付日期为质押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或提单应当兑现或者交割日早于债务履行期限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约定使用为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或向质权人提取的兑现价款或提取的货物,经出质人同意由第三方提存”。

(二)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条:“以存单质押的,开证行在开立存款后接受挂失,造成存款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以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的再转让或者质押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兑现日或者交付日为质押的,兑现日或者交付日在债务履行期限内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交??付日期届满时兑现货款或提货”。

(3)《物权法》

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二)债券、存单;……”,

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个人质押贷款的特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所有权凭证交付给当事人时成立。质权人;没有产权证书的个人质押贷款的特点,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225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或者交付日早于主债权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约定以兑现价款或提货方式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取保证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款证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

《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以在其他案件中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出具的没有实际存款或者与实际存款不一致的存款单质押,骗取或者侵占他人财物的,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起诉的,存单持有人和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是共同被告。存单持有人利用存单骗取、侵占他人财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犯他人财产权。发行存单的金融机构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权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接受存单质押的人有金融机构对存单真伪审核存在重大疏忽出具存单的机构仅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经金融机构核准的存款单出质的,即使该存款单系伪造、变造或者虚开的,质押合同仍然有效,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存款单记载的金额向质权人支付。与法律。”

(五)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实施《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2007年7月3日起施行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二、存单质押的基本法律问题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现就存单质押的基本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一)大额存单真实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确立了存款凭证真实性和存款关系真实性内容的双重真实性原则。

存款证明作为合同凭证,必须兼具形式要件的真实性和实质要件的真实性。 真实性,即持有人向金融机构交付的存单上记载的资金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大额存单与其他凭证均属实际合同,不因大额存单签发而生效。 持有人必须将存单上记录的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才能生效。 由于虚假存单没有真实存单关系,其作为合同标的物是虚假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存单所载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立。

(2)存单质押本质上是权利质押

存单质押首先应符合质押贷款的基本特征:

01 主债权合法有效; 02 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有书面质押合同或者主合同中有质押条款的; 03 出质人有权处分质押物; 04 出质人必须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质物。 质押以质押物占有转移为基础,即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押物为有效要件。

这其实就是宣誓书。 质押公示可以说是质押合同约定出质人提供质押义务的核心内容,即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表明质押存在的事实,以便他人了解。可以知道。 ,以防止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不良后果。 质权人只有能够控制出质人行使质权,才能真正产生转移占有的法律后果,才能真正维护自身利益。

《担保法》将合同的生效要件与物权设立、变更的要件相混淆,故规定“质押合同自产权证书交付之日起生效”。 凭证交付质权人时成立”。

(三)“评估”对放贷银行很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款收据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增加了判断银行受理挂失造成存款单损失的民事责任标准。存款,即开证行是否“认可存款”。

存单验证是指质权人将存单的质押情况通知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咨询存单的真实性,金融机构确认存单的真实性并在存单上签字或其他方式方法。

金融机构查验存单,开具存单的银行必须保证存单的真实性。 经金融机构核准的存单,应当推定为权利内容完整的所有权凭证。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存单都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质权人可以主张给付。

核销质押后,一般需要各方签署协议,尤其是存单持有人和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必须作出承诺。 未经质权人同意,存单不得挂失或吊销。

经过这些程序,贷款质押才??真正完成。 这样,质押的存单既不能通过挂失提前提取,也不能通过过户质押的方式转让给第三方,存单的流通受到限制,债权人的权利受到限制。质权人受到相应的保护。

经查验的存单,即使是虚假存单,也应推定为权利内容完整的物权凭证,由出具该存单的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三、存单质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存单本身存在瑕疵,银行未办理止付登记或质押核销手续

由于存单本身的性质,其赎回方式和损失补救措施不同于票据等其他物权凭证。 因此,存单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存单本身存在缺陷和存单真实合法但银行不予登记止付的情况。 或者勾选质押,使质押为空。

例如,存款人可以通过挂失存单的方式,取得不出示存单提取存款的权利。 存单挂失没有严格的法定确认期限和法定公开程序要求。 即使存单已经过户,存款人,即存单质押合同的出质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获得存款。

又如,存单兑现方式使得存款人无需持有存单即可获得存款。 他只需要证明自己在储蓄机构的存款是真实的,存款还在储蓄机构。 后者确认取款人真实身份后,应向其支付保证金。 这样,存款人就可以在质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取存单。

如果存单本身是变造或伪造的假存单,贷款银行在未核实和发现漏洞的情况下放款,那么当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能无法偿还本息。 保证; 或存单本身有效合法,但银行工作人员因故意或工作失误,未登记并停止支付用于质押的存单。 此时,出质人仍可以挂失,提取质押款项。

此外,还存在存单被有关部门冻结的法律风险。

如果当事人通过虚假存单或虚假存单质押融资,则涉嫌刑事犯罪。 如果公安机关发现犯罪线索,很可能会冻结相关存款凭证。 质押真实有效,在债权届满前不得以提现存单清偿。

存单也可能被司法机关冻结,主要是指存款人因经济纠纷,法院可能通过保全措施对存款人施压。 有效,债权到期前不得凭存单兑现。

因此,银行在开展存单质押业务时,必须对出借人的信用状况、守法程度、诚信度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存单进行认真核对。 程序。

(2)存在存单质押合同逾期处置条款未约定的风险

我国《担保法》并未明确存单质押的质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质权,只是原则上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尚未清偿的,可以协商与出质人交换质押物的,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物。”

根据上述规定,质权人虽然占有质物,但不能直接对第三债务人行使质权,而应先向出质人主张权利,并同意以质物换取价款。 如果协议不成,质权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实施问题。

因此,由于银行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这种约定意味着出质人提前放弃了抗辩权,而质权人的抵销权是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即质权人未被债权人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债务人索赔。 即开户银行要求兑现存单项下的款项,以偿还债权。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对“A银行与某房中心存款证质押合同纠纷案”的批复,见“质权人未通知出质人直接扣除质押存款证项下保证金是否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雷继平),载于《民商事审判指引·审判提要》

(三)以存单质押虚增授信规模的违规风险

开办大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初衷是为了让企业或个人获得紧急的资金周转,避免因提前支取定期大额存单而造成的利息损失。 但实际上,几乎所有中小商业银行的定期存单都是在当天或几天前存入的。 它们是定期存单,只需转让即可用于存单质押贷款。 因果关系颠倒了,存贷款的可能性被夸大了。 更大。

常见的模式有:

1个简单模式

即把A银行发放的贷款全部或部分转入定期存单,以存单为质押物,发行存单质押贷款。 采用这种模式的,大多处于新设机构业务发展的初级阶段,利用这种模式迅速扩大业务量;

2循环模式

即A银行发放的贷款划转至B银行,并退回A银行相关个人储蓄账户存入个人定期存单,以个人定期存单为质押发放个人定期存单。存单质押贷款。 存单质押贷款资金继续转入个人定期存单,再开具存单质押贷款,重复操作次数根据自身需要确定;

3种合作模式

即A银行发放的贷款划转给B银行,退回A银行存入定期存单,以存单作为质押物发行存单质押贷款。 上述存单质押的贷款资金划拨至C银行存入定期存单,继续发放存单质押贷款。 这种模式类似于简单模式下几条线的连续运行。 违规发行质押贷款大额存单虚增存贷,一经被监管部门发现,将予以严惩。

(四)非法存款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的风险

洗钱罪是指已知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所得和所得。 ,同时提供资金账户,或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工具或证券,或协助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或协助将资金汇出境外,或以其他方式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如果质押存款构成洗钱犯罪,将被依法没收,贷款银行的利益将蒙受巨大损失。 因此,银行在办理存单质押业务时,必须对出借人的资信、行业背景、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查,防止存款成为违法所得。

相关文章推荐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