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8 00:3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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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都律师事务所丨以案释法——应收账款质押实现优先受偿

全都律师事务所丨以案释法——应收账款质押实现优先受偿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商品、服务或者便利而取得的向债务人请求付款的权利以及其他依法请求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货币债权,但不包括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支付债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支付债权。

案例来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民民终字第870号

基本情况

海夏银行武义支行诉称,原告、被告长乐亚新公司与被告签订单位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被告福州市政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海夏银行武义支行、被告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涉案当事人长乐市建设局签订《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福州市政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长乐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

因长乐亚新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诉请法院判令:长乐亚新公司偿还原告的贷款本息;确认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将该笔贷款拍卖变卖。原告对协议约定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长乐市建设局向二被告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优先用于清偿所有未支付的款项。

裁判积分

1、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可以质押登记为应收账款。

2、特许经营收益权因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质押债权债务人优先受付质权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人们。

裁判理由

1、关于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质押公示:长乐市建设局在《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上盖章,协议第7条明确规定“长乐市建设局同意作为原告与福州市市政公司因此以同一船舶为标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可以认定诉讼污水处理工程主管部门已知晓并认可权利质押,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查询污水处理厂权利质押情况。因长乐市建设局案纠纷,故本案权利质押符合公示要求,质押成立。

2、关于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属于未来货币债权,质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收取款项从出质人的债务人那里优先收取钱款。因此,没有必要采取打折、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而且,用益物权具有一定的负担,其经营主体具有特定性,按其性质不宜拍卖、变卖。

根据协议,原告海峡银行武义支行有权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行使优先受偿权。由于被告仍应按照约定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正常运行维护,若不能正常运行,将影响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同时也会影响污水处理的收集原告的费用。该局在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时,应当合理行使权利,为被告预留污水处理厂经营所需的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审判长乐亚新公司偿还了海夏五一分行的借款本息;海夏银行五义支行代收长乐市建设局应向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污水处理服务费行使优先清偿权;福州市政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被判刑。

评论

根据《民法典解释》第六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应收账款包括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收益权、因提供劳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及其他待存应收账款。” 根据上述案件,应收账款根据其性质一般不宜贴现、拍卖、变卖,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债权出质的债务人以收益权先行向质权人支付应收账款。因此以同一船舶为标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建议优先对金额已确定且已超过还款期限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

此外,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质权人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将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列为被告,要求其向质权人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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