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6 03:25:5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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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削弱政策的减负效应(附执行要点)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削弱政策的减负效应(附执行要点)

期末增值税抵扣额是指一般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时结转下一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期末退税制度试行以来,由于涉及内容复杂,该政策一直是实践中的重点难点。执行上容易出现偏差,削弱政策减负作用。本文围绕该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计算方式等梳理了实施要点。

一、适用范围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退税政策已到期,本文仅分析一般产业退税政策和先进制造业退税政策.

(一)一般工业边角料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编号: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一般行业纳税人可向主管部门申请税务机关退还增量的超额税收抵免。

(二)先进制造业退税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通讯及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纳税人的百分比。

计算所有销售额。比例超过50%的纳税人,纳入先进制造业剩余退税政策适用范围。

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先进制造业留存抵免退税政策适用范围,需要把握三点:

一是行业判断标准。它不是直接根据纳税人注册的行业,而是根据相关业务的销售额比例。

二是销售额占比的计算范围。销售额比例按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足12个月但超过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计算确定;经营期不足3个月的,需实际经营3个月后计算确定。

三是销售比例标准。相关业务的销售额比例必须超过50%,比例恰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得按照先进制造政策申请增量退税。

二、适用条件

对于一般行业遗留税款退税,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自2019年4月纳税期以来,连续六个月的增量遗留税额(季度纳税,连续两个季度) )大于零,且第六个月的增量剩余抵免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B;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未享受先缴后退、先缴后退(退)政策。

先进制造业剩余税退税,不存在连续六个月增量剩余税抵免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只有申请退税的当期增量剩余税抵免额大于零,其他条件同一般行业剩余税退税。

在实践中企业所得税退税点数怎么算,判断纳税人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一)正确理解“增量留抵”

一般工业剩余税退税政策和先进制造业剩余税退税政策中可申请退还的增量剩余税额,是指期末较2019年3月末新增的剩余税额抵免额。 2019年4月1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含2019年4月1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末未留抵税额默认为零,故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增量剩余税收抵免。例如,纳税人自2021年8月1日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期末剩余税额抵扣额为100元, 纳税人'

(二)正确理解“连续六个月”

一是“滚动计算,期期计算”。例如,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的纳税期间为连续期间,期间内各月增量剩余税额必须大于零。如果2019年6月的增量剩余税收抵免额为零,则终止计算需要从2019年7月的纳税年度起重新计算“连续六个月”。

二是“不重复,一年不超过两次”。纳税人获得剩余抵免额退税后,若想再次申请剩余退税,需重新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即已申请的“连续六个月”之前的退税不能作为判断期再次参与计算。例如,纳税人符合2020年1月至6月的纳税期限条件并办理退税后,其后“连续6个月”的计算期限应从2020年7月的纳税期限开始计算。即,纳税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最多只能申请两次退税。

(三)正确运用“纳税信用等级”

首先,纳税信用等级为M、C、D的纳税人不符合条件。二是在纳税人申请剩余退税时,根据纳税人当期纳税信用等级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即以纳税人提交退税单时的纳税信用等级确定。 《退(减)税申请表》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时符合条件,但退税后纳税信用等级发生调整的,无需追回已退税款。

(四)正确判断“不乐即退”

纳税人如2019年3月31日前申请退税并符合政策规定,4月1日后收到退税,属于“未享受退税”的情况,可申请退税其余按规定抵免税款。请注意,已按照39号公告、84号公告和15号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抵扣的纳税人,不得再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退)政策。

三、计算方法

按照一般行业退税政策,允许退还的增量税额=增量税额×投入品构成比×60%。先进制造业退税政策规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税收抵免=增量剩余税收抵免额×投入品构成比,比例不设60%限制。上述公式中进项项目比例计算口径相同,均为2019年4月至税前期间扣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退款申请期,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证和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扣除的进项税额总额的比例。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投入品占比计算起点始终为2019年4月

无论纳税人何时申请退税,进项构成比的计算周期起点只能为2019年4月。如果纳税人在2021年7月的纳税期内申请退税,其投入构成比的计算周期为投入构成比为2019年4月纳税期至2021年6月纳税期。

(2)输入项构成比的分子不能任意扩大

进项比例分子仅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证、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其他抵扣凭证不在范围内,如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取得的非专用客票抵扣凭证(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客票、公路、水路等客票)、农产品进货发票或销售发票等。

(3) 进项税额转移不影响进项税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抵扣凭证证明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当计算准予退还的增量剩余税抵免进项构成比,纳税人自2019年4月起至申请退税前纳税期间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不需要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缴纳。从完税凭证和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除。

(四)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房地产进项税额

纳税人预计抵扣的房地产进项税额,可于2019年4月1日后一次性转入,当期转入时,该部分进项税额作为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处理并参与投入构成比的计算。若留存抵免是在当期形成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存抵免。

(5) super credit不参与剩余退税计算

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规定计提加计扣除额,直接抵扣应纳增值税,不属于增值税抵扣环节,故期末余额为无法保留 super-deductible 申请退还 tax credit。此外,加抵抵免额按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剩余抵免额来源亦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退税后按规定申报转进项,减少期末剩余抵免额,相当于使用进项税额,而不是转出,因为它不能扣除。

四、操作要点

1、在征集期内完成申报后方可申请。纳税人应在符合条件的次月起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办提交《退(抵)税申请表》。退还保留学分。

2.与出口退税挂钩。纳税人出口货物和劳务发生跨境应税活动,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在同一申报期内同时申请免抵退税和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剩余抵免退税条件的,重新办理剩余抵免退税。纳税人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剩余抵免税额。

3.暂停和终止运营。在办理剩余税款退还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符合剩余税款退还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将中止对剩余税款退还: -增值税涉税风险;声明比较中未处理的异常;取得未办理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等疑虑已排除,相关事项已办理完毕,纳税人仍符合剩余抵免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将继续办理剩余积分的退款;

需要注意的是,当税务机关排查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增值税税收违法行为时企业所得税退税点数怎么算,停止为纳税人退还剩余税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核查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退税条件的,可重新申请退税根据规定。

4、纳税人在收到退税款的当月,应将退税款从可抵扣税款中转出。即在收到退税次月的申报期内,在“2.进项税额转入”税额对应的“留抵税额退税额”栏目填写已收税额。 “支出金额”第22行“上期”。

五、对其他税(费)的影响

(一)剩余退税额允许在“一税二附加”计税基础上扣除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依据。《关于地方教育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纳税人实施增值税期末退税的,允许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依据抵扣增值税退税额。

(2)退税所得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由于增值税抵免退还属于可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退还,不涉及收入确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企业收到增值税增量返还后,抵减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确认收入。

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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