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6 01:20: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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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常见问题汇总(二)

【实务】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常见问题汇总(二)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物、逃避还款的;

(五)利用透支资金实施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退还的情形。

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七条:藏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藏品”:

(一)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

(二)代收应当以持卡人能够确认收到的方式代收,但持卡人故意回避代收的除外;

(3) 两次采集之间至少间隔30天;

(四)符合有关征收的规定或协议。

是否为有效催收,根据收款人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件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名等原始催收证据材料判断。发卡行。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由发卡银行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银行公章。“

三、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属于本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大”。 “

四、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恶意透支数额是指公安机关立案时实际透支未返还的本金,不包括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发卡银行收取的还款费、手续费等已偿还或已支付的金额,视为已偿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开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检察院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票据(透支票据、还款票据)等证据材料,结合答辩状、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应当经审查确定恶意透支数额的;恶意透支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确定。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在核实上述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由发卡银行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银行公章。“

五、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公诉前已全额返还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开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不予起诉;一审判决前已全额退还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但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六、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一条:“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196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罚。

七、将原《解释》第七条改为修订后的《解释》第十二条。

八、将原《解释》第八条改为修订后的《解释》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单位执行本解释规定的行为

因此,适用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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