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4 06:34:4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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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房地产企业是否适用15号公告暂停预缴3%增值税姚家

探讨房地产企业是否适用15号公告暂停预缴3%增值税姚家

15号公告是否适用于房地产企业暂缓预缴3%增值税的探讨

姚家焕背景:2022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发表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实施新的税费并举扶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与制度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同步开展。

关于这份文件的实践层面,笔者搜集了一些资料,认为提前暂缓征收3%增值税的政策并不适用于房地产行业。异议一:房地产企业不属于小微企业,标准适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3000万元以上;(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答辩理由如下: 工信补联企[2011]300号房地产企业说明 1.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 2 .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3.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首先我们可以理解,15号公告中的小微企业,适用14号公告中的增值税标准;我们知道,税法中每个税种都有自己的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应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标准。税收政策不可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首先我们可以理解,15号公告中的小微企业,适用14号公告中的增值税标准;我们知道,税法中每个税种都有自己的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应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标准。税收政策不可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首先我们可以理解,15号公告中的小微企业,适用14号公告中的增值税标准;我们知道,税法中每个税种都有自己的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应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标准。税收政策不可取;企业所得税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标准。税收政策不可取;企业所得税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标准。税收政策不可取;

异议二: 1、房地产企业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地产企业预售属于增值税销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国税函[2010]139号文《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纳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因此,只要连续12个月的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以内,就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国税函[2010]139号《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度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补销售额、计税调整销售额、税务代理人销售额销售量。发票销售和免税销售。经审计的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后的销售额计入纳税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且不计入税收所属期间的销售额。1.预售房地产,预缴申报属于增值税第四附表,不属于增值税第一附表,不计入增值税申报主表,即不属于增值税销售的前提 2.预收预缴 原因是纳税义务并未真正发生。为确保税收顺利入库,营业税改革后避开了房地产的特殊预售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较晚。3.开具发票当日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的确认。收到的销售款,是指纳税人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在销售过程中或销售后收到的款项。取得销售货款索取凭证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支付日期的,以劳务或者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者不动产权属发生变化之日为准。(实物竣工交付的时间为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因此,预售房地产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从主营业务或其他业务中取得的收入。预收款阶段,房产收房款核算;借:银行存款 贷:企业会计确认收入的预收款,需要同时满足四点:货物或服务已经交付,风险已经转移,货款可以收回预售房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收入成本是可以衡量的。预售阶段的房屋风险尚未转移,尚未交付,因此预售款不属于营业收入的构成,房地产企业不能结转成本收入. 那么在预售阶段,房企的营业收入一直是0,也就是微型企业。企业会计确认收入的预收款,需要同时满足四点:商品或服务已经交付,风险已经转移,货款可以收回,收入成本可以被测量。预售阶段的房屋风险尚未转移,尚未交付,因此预售款不属于营业收入的构成,房地产企业不能结转成本收入. 那么在预售阶段,房企的营业收入一直是0,也就是微型企业。企业会计确认收入的预收款,需要同时满足四点:商品或服务已经交付,风险已经转移,货款可以收回,收入成本可以被测量。预售阶段的房屋风险尚未转移,尚未交付,因此预售款不属于营业收入的构成,房地产企业不能结转成本收入. 那么在预售阶段,房企的营业收入一直是0,也就是微型企业。收入成本是可以衡量的。预售阶段的房屋风险尚未转移,尚未交付,因此预售款不属于营业收入的构成,房地产企业不能结转成本收入. 那么在预售阶段,房企的营业收入一直是0,也就是微型企业。收入成本是可以衡量的。预售阶段的房屋风险尚未转移,尚未交付,因此预售款不属于营业收入的构成,房地产企业不能结转成本收入. 那么在预售阶段,房企的营业收入一直是0,也就是微型企业。

异议三:15号公告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3%征收率的企业,房地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5%,不适用。辩护理由如下: 分号的作用:主要用于分隔具有一定关系(并列、转换、接受、因果关系等)的两个词组。因此,15号公告规定预售房企业所得税怎么算,适用3%预征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适用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项目。

异议四:房地产预售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特定业务收入。抗辩理由如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认定的,企业所得税所得与增值税销售额无关——加税。

异议五:系统自动识别。我同意你的说法,但制度不能改变,这与立法初衷相冲突。辩护理由:6分……因为我觉得总理说的是要给整个行业的小微企业减税减负。

总结一下各种反对的理由,其实是一个很好的概述 1、突破人们的正常认知,房地产公司怎么会是小微企业,怎么会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根据工信部的要求,房地产企业也分为大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企业,每个行业都有大企业和小企业 2、房地产企业预售房收了钱,怎么可能没有增值税销售呢?但根据税法预缴制度,房地产企业并未确认增值税销售额。时间。以下是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同学的讨论要点: 1.销售算作应税行为,预售算作应税行为。2、所有预征行为均无计税依据。应按违反征管程序处罚,而不应按偷税漏税处罚。严格来说,预征税是可以打的。4、预收预缴的前提是纳税义务尚未实际发生,因此不会产生滞纳金。但有些地方征收管理法的滞纳金是从按征收管理程序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时起计算的。从这点来看,逾期罚款是可以加的。如果税务机关打赢了官司,就采用这个逻辑,这个逻辑也是站不住脚的。最后,它归结为程序与实体。如果执法发生纠纷,纳税人基本不会赢,但如果进入诉讼程序,纳税人基本不会输。纳税义务并未发生,只是“预缴”,也可以说税务局没有执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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