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0 12:38:4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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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以下简称债券借贷),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拆借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实践经验,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需要,从市场主体、履约担保产品、主协议等方面完善债券借贷制度,包括支持市场主体向规范债券集中借贷业务等。借贷交易高效灵活。同时,为加强风险防范,《办法》明确了大额贷款报告披露、风险监测、自律管理等相关要求。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交易需求,提升做市商头寸管理能力,改善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促进金融市场功能深化健康发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保护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市场流动性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出借,是指债券接收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担保产品,向债券出借方借入标的债券,并约定在一定日期归还所借标的债券的行为。今后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业务,与债券出借方的债券融资为返还履约担保。

第三条 参与者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法规定的人力金融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并应遵循公平、诚信、自信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风险管理,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参与债券借贷业务,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借入债券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授权责任机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债券借贷标的债券应当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第五条 受债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供约定的履约担保。在债券借款存续期间,履约担保产品的市场价值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条件。

第六条 债券出借期限由债券出借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第七条 债券借出期间,发生债券标的付息的,受债方应当及时向债券出借方返还目标债券利息。

第八条 债券借款人向债券出借人支付债券出借人费用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债券借贷交易安排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和托管银行(以下统称债券结算服务机构)负责债券贷款的结算。

第十条 参与人进行债券借贷,应当签订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第十一条 债券集中借贷业务是指债券结算服务机构根据与参与者的事先约定,在债券结算日参与者缴纳的债券不足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简称交易)平台发起的债券借贷指令)委托与其他参与者按照统一规则撮合,实现债券融资。债券集中借贷交易成交后,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将相关结算数据传输至交易平台。

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应当确定并公布债券集中借贷业务的可贷债券范围,公布贷款利率、履约担保产品范围、贴现率和置换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宏观审慎管理需要,要求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对上述业务参数进行评估和调整。

参与者在参与债券集中借贷业务前,应通过协议与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就履约担保产品管理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十二条 债券借款发生违约时,债券出借人与出借人应当按照主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或者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券于次日清偿。处置完成并收到生效的仲裁或诉讼判决结果后的一个工作日。12:00前将最终结果发送至交易平台和债券结算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同一参与人通过债券借贷方式转让标的债券的余额超过其自身债券托管总量的20%(含20%),或者单笔标的债券转让余额超过10%(含10%)债券的发行。%),每增加5个百分点,应当在下一工作日12:00前向交易平台和债券结算服务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

交易平台和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披露债券借贷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信息,不得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误导参与者。

第十四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债券借贷主协议,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交易平台和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为参与者提供违约处理和安全高效的债券借贷电子交易结算服务,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五条 交易平台和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债券借贷交易、登记、托管、托管、结算等数据,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加强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互联互通。 ——银行债券市场交易报告机制安排数据报送和备案,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交易平台和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本季度债券借贷业务分析的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债券借贷业务主体、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交易平台和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借贷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对参与者的违规行为进行自律处罚,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拆借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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