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0 11:58:4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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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1、企业收到的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1、按照原制度和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接受现金捐赠,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接受非现金捐赠,通过“转让资产价值”会计科目核算。期末根据“转让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转让资产价值”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差额将收到的非现金资产捐赠价值与应缴纳的所得税除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记入“ 数额较大,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的,应当在年末冲减。基于转移到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值”,按当期应交所得税额捐赠后企业所得税怎么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额”科目,转入应纳税所得额除以当期应交所得税额,贷记“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数额较大,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的,应当在年末冲减。基于转移到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值”,按当期应交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额”科目,转入应纳税所得额除以当期应交所得税额,贷记“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会[2003]29号)联合印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会计和税务调整?对上述会计处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并进行了部分修改。修订的要点是:

1、将“转让资产价值”主体的适用范围和会计处理方法由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扩大至所有内外资企业;

2、在“转让资产价值”科目下,在“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两个明细科目,分别计算反映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

3、企业收到的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仍与前述制度中会计科目“转让资产价值”的说明所列相同;

4、取消“资本公积”核算科目中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将接受的现金捐赠按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后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答复中还对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的原则及相关说明进行了归纳和提示。

“根据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根据受赠资产确定的入账价值。企业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资本公积。企业接受捐赠时的当期收支;按照账面价值确认捐赠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确难以纳入一个纳税年度征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查确认,每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可在不超过 5 年的期限内平均记录。

上述“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受赠财产收到的价值”,是指按照有关文件确定的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财产的价值,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增值税税额。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产出税额不包括受赠企业已缴纳或应缴纳的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标准应计入捐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捐赠资产为货币性资产的,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标准确定的捐赠财产入账价值》指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标准计入捐赠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作为捐赠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不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税销项税)和构成捐赠的其他相关税费为捐赠财产支付的捐赠财产成本;捐赠财产为货币性财产的,以实际收到的数额为准。这里的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性资金,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捐赠财产为货币性财产的,以实际收到的数额为准。这里的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性资金,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捐赠财产为货币性财产的,以实际收到的数额为准。这里的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性资金,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2)执行新准则后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实施后,各项准则和手册均未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但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会计科目和主科目处理中,取消了原《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转让资产价值”科目,取消了“非转让资产价值”科目。营业外收入”科目设置 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明确为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流动资产汇兑利得等。 -货币性资产、债务重组收益、政府补贴、存货收益、

新准则实施后,企业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与原先不同的是,“营业外收入”反映的是企业当期捐赠资产价值和收入总额,发生变化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方式的原处理。

2、企业捐赠的会计处理

1、按照原制度和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原《企业会计制度》“营业外收入总额”科目说明中明确写明“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与生产经营不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处置净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捐赠总额、非常损失等。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会[2003]29号)联合印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调整?规定是:

税法规定,企业对外募集的资产,作为销售预估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性捐赠可在收入支出的12%范围内税后支付,其他捐赠总额不得税后支付。

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自产或委托制成品,外购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的,按照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所涉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消费税及其他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下同),借记“营业外收入总额”科目,按捐赠资产账面余额借记“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原物资”、“存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捐赠资产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如涉及固定资产捐赠,捐赠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搬迁费用和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算”科目核算,再核算“固定资产清算”科目。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合计”科目。企业已经对捐赠资产摊销减值准备的,在捐赠资产时同时摊销已摊销的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对外募集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对外捐赠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款: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款:固定资产清理

2.企业捐赠其他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捐赠资产减值准备

贷:捐赠资产账面余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

2、执行新准则后的会计处理

企业执行新准则后,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科目处理中,对“营业外收入总额”科目的使用说明明确指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营业外业务总额,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汇兑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总额、非经常性损失、存货损失等。

执行新准则后,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仍反映在“营业外收入总额”科目中,与执行原制度和准则时的会计处理相同。

三、企业接受资产捐赠的税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但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收入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依法确定的受赠财产价值”是指按照有关文件确定的受赠非货币性财产价值,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纳的增值税受赠企业的税额(捐赠企业募集的应税财产视同销售额),不包括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受赠企业已缴纳或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捐赠资产为货币性资产的,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捐赠后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一个纳税年度确有征税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每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查确认后5年。收入。

4、企业募集资产的税收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以自产或委托制成品,外购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等作为捐赠的,按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缴纳的流转税金等计入。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税法规定,企业使用自产或者委托制成品,外购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时,应当分解成价值作为对外销售两项业务处理捐赠的所得税处理,即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所募集的资产,应当作为销售预估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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