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8 23:59: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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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个人股东未分配利润转为实收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加强企业转让注册资本管理及股本,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和除溢价发行股份外担保公司是金融企业吗,其他资本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和股本,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

因此,当未分配利润转为实收资本时,个人股东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实际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回答: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受托人提供的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确定贷款金额的资金。根据受托人的贷款对象和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贷款,监督使用,协助收回贷款。出借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也就是说,在委托贷款中,资金并非由金融机构提供,而是由非金融机构(委托人)提供。因此,贷款利息的支付只能按照非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税前扣除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费用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金融企业贷款、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担保公司是金融企业吗,经批准的企业发行的债券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虽然金融机构已被批准为客户,但不能完全排除客户与资金使用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不得超过下列比例和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允许扣除。年度扣除。

除非企业实际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费用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否则本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为:

①金融企业,5:1;

②其他企业2:1;

(二)企业能够根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未完成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投资者未缴纳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的资本金,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为投资方实收资本额与规定期限内应付资本金之间的差额。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的,由企业投资者承担,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说明:本条规定与从哪里借款无关,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实收资本不足的利息不得向金融机构扣除。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为允许在税前扣除。鉴于我国目前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首次支付利息并按合同要求扣除税前费用时,应提供《利率说明表》。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应当包括本省金融企业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金融企业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提供的贷款利率。可以是同期金融企业公布的同类平均利率,

委托贷款虽经金融机构中介,但仍不属于金融机构贷款。因此,仍需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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