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5 18:04: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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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诈骗犯罪案件的诈骗模式高度雷同,两种定性有什么区别?

期货诈骗犯罪案件的诈骗模式高度雷同,两种定性有什么区别?

黄家博: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刑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利用炒作大宗现货、贵金属期货、期权、恒生指数、外汇等进行诈骗的刑事案件,可归纳如下:

虚假交易平台——“美女”“帅哥”通过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招商引资——分析师指导投资——人为修改后台数据,操纵价格,造成客户投资亏损。

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大多以诈骗罪对相关行为人进行定罪和量刑。从性质上看,法院一般将此类案件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那么,为什么法院将此类案件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而不是传统的诈骗犯罪案件呢?两种性格的区别是什么?

本文作者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判例,结合自身办理期货诈骗案件的实际经验,就上述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如下:

一、期货诈骗刑事案件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

“电信网络诈骗”不是犯罪,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诈骗犯罪。除了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外,它还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首先,“电信网络诈骗”必须采用电话、网络等非接触方式。顾名思义,“电信网络诈骗”的前提是,作案者必须依靠电话、短信、网络作为作案工具。这也是区分“电信网络诈骗”与传统诈骗犯罪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是“电信网络诈骗”是点对面的诈骗,受害群体广泛、不具体。《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意见》)发布后,我会副会长李瑞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意见》进行了深入解读。庭长法官认为,“电信网络诈骗是一个具体的概念,指的是面对面的诈骗期货平台代理会被定诈骗吗,而不是传统的点对点诈骗。”

由此可见,利用电信网络进行“点对面”诈骗是“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不使用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诈骗,或者只是利用网络对特定人群进行诈骗,则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

期货诈骗案件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的上述两个特征,具体为:

平台或代理销售人员在招商时扮“美女”“帅哥”。他们通常通过微信、陌陌、百合网等线上渠道,或通过手机发短信,寻找有“情感需求”或投资欲望的客户。欺骗的对象。这种撒网拉客的方式,不仅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而且具有“点对面”诈骗的特点,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

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基本持有。以(2017)浙0205刑初439号刑判决书为例,法院驳回了辩护人“本案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罪”的观点,作出判决解释,法院认为: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对不特定受害人编造虚假信息、设局诈骗,进行远程、非接触式诈骗的犯罪行为。主要特点:一、二是受害人群广泛、不特定,本案中,被告人主要采用虚假身份,通过发送手机短信、随机添加QQ号码等方式,与特定股民联系并拉入公司设立的QQ群。通过观看网络直播、发布虚假盈利图片等传播手段,编造跟随“老师”投资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的虚假事实,对被害人进行怂恿、引诱。转向现货投资,频繁操作导致亏损,最终达到非法挪用被害人手续费和亏损金的目的,客观上,本案被害人分布在全国各地,符合本案受害人的特点。电信和网络诈骗罪。”

2、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分析,将期货诈骗犯罪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有利于加大对犯罪人的惩戒力度,取得更好的裁判效果

第一,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罪”执行的是国家统一的数额标准和数额范围底线标准,同样数额的诈骗罪可能会被判处更重的刑罚。

根据《关于电信和网络诈骗罪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针对电信和网络诈骗罪的性质和特点,规定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的,电信、网络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刑事犯罪。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在传统的诈骗案件中,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货币标准。前款规定数额范围内的地区,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以广东为例,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在两类地区实施。即使是经济水平落后的二类地区,“量大”的标准也是4000元,“量大”的标准是6万元。元。

也就是说,在广东,如果传统诈骗金额达到6万元,可能面临3至10年的有期徒刑,但如果案件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则只需3万元。由此可见,将期货诈骗罪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罪”,可以在量刑上加大处罚力度。

其次,“电信网络诈骗”罪的事实认定可以适用“推定”原则,比传统诈骗罪更容易定罪。

根据《关于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意见》,诈骗资金数额、诈骗电话数、发送诈骗短信数均适用“推定”原则。

在诈骗资金数额方面,《关于电信和网络诈骗工作的意见》规定,受受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一一收集受害人供述的,已收集到的受害人陈述,可结合经核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判断受害人人数和诈骗金额资金等犯罪事实。

在拨打诈骗电话数和发送诈骗短信数方面,《意见》规定,以每天每天拨打的电话数和发送的短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时间,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应当予以全面认定。

上述诈骗资金的数额、诈骗电话的次数、诈骗短信的发送次数等,都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意见》规定,从结果看,更容易对犯罪者定罪。也就是说期货平台代理会被定诈骗吗,一旦期货诈骗案件被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法院对于诈骗数额等事实的认定标准相对于传统诈骗而言较为宽松。

第三,在“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中,“非法所得”的举证责任由被告人承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书》的规定,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如因客观原因无法核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为证明该账户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无法说明资金合法来源的,该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均视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也就是说,在期货诈骗案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涉案账户被用于犯罪,被告人需要说明资金的合法来源。不能明确说明的,视为“非法所得”。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无论是从数额标准、事实认定,还是举证责任上,司法实践都将期货诈骗罪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罪”,以加大对犯罪人的惩戒力度,减轻进一步很好地实现裁判效果。

综上所述,期货诈骗罪之所以被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既有其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特征的原因,也是国家需要重点打击的。此类罪行。

以上是笔者结合自身司法实践对期货诈骗罪被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成因分析,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作出有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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