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5 17:34:3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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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期货犯罪案件中,期货平台往往存在业务员身份、角色扮演虚构

大量期货犯罪案件中,期货平台往往存在业务员身份、角色扮演虚构

在大量期货犯罪案件中,期货平台常有业务员冒充身份、扮演角色,发送虚假利润截图,提供反向市场价格,虚报利润诱导投资等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该平台和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检方的指控逻辑是:平台安排人员充当老师、分析师、投资人,诱导被害人投资。教师、分析师、投资人均扮演角色,符合“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犯罪客观要件 平台采取上述套路的目的是获取被害人的投资手续费,符合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罪。但是,公诉机关的上述逻辑存在死记硬背的错误。

诈骗罪是指采用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实施诈骗行为的;

2、欺诈行为导致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3.受害人误会加害人处分财产的;

4.受害人因诈骗遭受财产损失的。

期货平台诱导投资行为不符合所列四项条件,不构成诈骗罪。下面详细介绍一下,供参考。

1、判断期货平台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标准之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在期货交易领域,受害人的财产体现为投资资金。期货平台鼓励和吸引客户投资的目的不是占用客户投资资金,而是赚取客户使用平台产生的交易手续费。

手续费不等于投资资金。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不能强行划等号。平台收取的手续费是基于其为客户提供的期货交易功能和服务,相当于“服务费”。归根到底是一种商业行为,手续费是其商业运作产生的利润。平台以逐利为本,采用不正当手段招商引资,仅为营销需要。虽然存在不正当竞争嫌疑,但其驱动动机仍是商业运作,而非欺诈。

因此,从主观上看,该平台仅具有非法经营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的诈骗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房屋中介、房屋开发商、承包方等卖家在平台上销售房产和房屋,为房屋销售商和炒房者促成交易后赚取中介费,平台会将房屋打包出售,然后对外界撒谎。据称,中介平台有专业的估价师分析房产的走势。任何买家在这个平台上喜欢的房子,都会有房价上涨。以此为基础,会引诱炒房客投资买房,赚取高额中介费。最终由于市场、政策等原因楼价不涨反跌,造成客户流失。在这种情况下,

2、期货平台虽然有业务员发送虚假的利润截图,夸大利润,强化了客户参与投资的想法,但并没有让客户陷入错误的认识,因为客户知道他们所知道的是什么执行的是期货交易行为,他们能够正确理解。期货盈亏的交易性质是偶然的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投资者参与期货投资,通过预测未来价格变动,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期货合约的投机交易,希望在价格出现对自己有利的时候,通过买空和卖空的方式获利。

从期货的本质来看,期货交易的本质是风险的对冲和转移,有涨有跌必有赢家和输家。

虽然平台夸大了投资该期货产品的获利可能性,促使客户产生希望通过投资获得投机收益的想法,但客户也因此受到影响,增强了投资意愿。但客户并没有因平台夸大利润引导投资而陷入投资误区。具体表现为:①客户明知自己的资金用于期货投资;②即使别人声称自己会赚钱,客户也知道期货交易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期货涨跌瞬息万变,不一定盈利,还有亏损的可能。

因此,虽然平台夸大利润以吸引客户投资,但由于客户能够正确认识投资风险,知道不可能获得绝对利润,所以不会误认为期货交易是一种高风险投资。诈骗罪的“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要件。

3、期货平台业务员虽然有夸张、诱惑行为期货平台代理会被定诈骗吗,但是否交易、何时交易、如何交易、交易程度等均由客户自主决定。他们综合考虑各方信息,根据期货交易的价值决定投资。,购买意愿真实,受害人应事先知晓其处分的后果和意义,平台上不存在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

平台虚构身份、夸大利润、喊叫反单、提供虚假反向报价等属于营销行为。其利润来源于客户投资的手续费。客户投资越多,利润越大,所以平台采用这种方式来引导投资。

但是,投资者不会因为期货平台夸大利润等诱惑行为而大量投入期货交易,因为投资者正确认识了期货市场的高度投机性和风险性,并没有对自己进行筛选、分析和判断。信息。会贸然投资,所以是否交易、何时交易、如何交易、交易的程度最终决定权在投资者手中。平台所说的只能作为客户的参考指标,客户不会完全按照。投资者选择参与投资必须基于其真实的购买意愿,没有误解,且在投资时已经了解该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结合以上例子,虽然中介平台谎称中介平台有专业的估价师分析房产走势,买家喜欢这个平台的任何房子,房价必然上涨,从而诱导炒家交易,但买家从中吸取教训,综合考虑各方信息后,由买家决定是否在平台交易、交易哪个房屋、交易金额等。他在购买时也知道楼价不时波动,因此应承担炒作的责任。F. 风险和结果。

4、虽然期货平台有业务员冒充教师指导投资期货平台代理会被定诈骗吗,宣称涉案期货获利可能性大,并进行倒序操作,但由于其提供给客户的信息仅为假设性信息,该信息仅是行为人对未来事实的预测和建议,并非事实本身,不属于诈骗罪中“虚构事实”的范畴,平台不存在捏造事实的客观行为

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必须是行为人捏造的不存在的、确定的事实,属于行为人能够完全控制的事实,不包括行为人对未来事实无法控制的预想。

期货分析师所做的市场分析数据通常来自两个方面。一种是根据国际、国内市场行情进行技术分析和趋势预测,另一种是根据市场上的各种经济数据和其他行情信息。分析和判断的市场趋势无非是可以得出建议投资与否的结论。业务员的“套路”提供了一个反向市场,与真正的期货分析师的结论内容无异,都是不确定的。

期货交易的涨跌瞬息万变。投资者作为一个正常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应该知道期货有很高的亏损风险,所有对市场的分析都只是一种预测建议,而不是事实本身。业务员的逆序和身份信息包装顶多加强了其预测的可靠性,但不影响其作为假设信息的本质。此类预测不属于诈骗罪中“虚构事实”的事实范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苏02行终125号《洪杰文、谢绍瑞等人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中也持同样观点。证明本案被告人控制了市场交易的涨跌或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操纵价格的事实,诈骗罪中虚构的事实不包括行为人对未来的控制和预测事实。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欺诈。”

5、销售人员是否使用虚假身份招揽客户投资,不影响客户投资盈亏,两者无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客户在平台自由交易,盈亏状况由交易市场决定,受客户风险控制、专业技能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偶然性

诈骗罪的定罪逻辑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误解,基于误解分割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可见,诈骗罪要求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期货平台的诱导投资行为与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在刑法上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投资本身就存在风险,获利与否也有很多市场因素,诱导投资本身不会必然导致投资者。财产损失,而仅仅是作为鼓励他人参与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

也就是说,交易市场决定了客户的交易盈亏,客户投资亏损的结果是其自身的交易行为造成的,与业务员是否利用虚假身份招商引资无关。

6、与受害人在诈骗犯罪中受到纪律处分必然导致财产损失不同,虽然业务员虚构的身份和盈利状况是“假的”,但诈骗只是导致客户参与投资。综合以上观点,客户实施 客户的投资行为并不一定会造成损失,客户的投资行为不能等同于诈骗罪的处分。

期货平台安排业务员以虚假身份、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客户投资。不排除他们的行为是“假的”。一种投资交易行为。

诈骗罪的“惩戒行为”要求被害人主观上知道自己已经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权,客观上财产完全不在权利人的控制范围内,处分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失利。

但是,交易行为不同。客户有权独立使用投资资金。由客户决定将资金投资于哪些期货、交易金额以及如何交易。前景可购买,出入金可自主,平台不可控。因此,客户的投资行为并未导致对资金的控制权丧失。而且,平台的诱导行为只是促使投资者实施投资交易行为,并不一定会导致客户流失,也不属于诈骗罪必然导致客观损失的惩戒范畴。

《刑事裁判参考书(总第100集)》刊登了指导案例1021号钟小云非法经营案,采纳了这一观点。投资后,公司会将客户账户内的剩余金额全部退还给客户。行为人不控制客户资金,不构成诈骗罪。”

7.参照赌博罪司法解释设置圈套引诱他人参与赌博不能定性为诈骗罪,平台的引诱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置陷阱诱使他人赌博、以暴力相威胁、对被诈骗者施暴索回的行为如何定罪的批复》规定,行为人设置陷阱,引诱他人参与赌博的行为以赌博谋取财物,属于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按照这一解释,行为人设下圈套,诱使他人“参与赌博”,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采用了欺骗手段就认定为诈骗。

同样,即使期货平台诱导客户参与投资,由于诱导行为本身并没有改变投机行为的性质,因此诱导行为本身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 .

综上所述,在期货案件中,平台安排业务员伪造身份、角色扮演、发送虚假利润截图、提供反向行情、夸大利润等行为诱导投资,虽有“虚假”成分,但不刑事案件。“诈骗”的程度不构成诈骗罪。对于司法机关指控认定的期货诈骗案件,有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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