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5 04:33:3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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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24起外汇违规案例个别企业受处罚金额超万亿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24起外汇违规案例个别企业受处罚金额超万亿元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了24起外汇违法案件。涉及主体包括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案件类型主要包括逃汇、内保外贷、转口贸易等虚假欺诈交易。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非法流出和流入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和欺骗性交易,维护外汇市场稳定运行,切实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的这些案件中,不少企业伪造转口贸易背景外汇保证金交易违法,使用海运提单或其他企业已经提取的虚假提单付汇,个别企业被罚款1个以上。万亿元。例如,在通报的第一起案件中,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天津市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提走的海运提单,对外支付货款。汇兑4651.8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而且数量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保证金交易违法,处以罚款1105万元。

企业方面,除了资金汇出违规外,资金汇入也存在违规。例如,2015年6月,天津昊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出口贸易背景,以“预付款”名义汇出200万美元,构成非法汇汇。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20万元罚款。

除企业外,还有多家银行被国家外汇管理局点名。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内保外贷、结汇、转口贸易等领域。例如,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在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及办理购付汇时,贷款使用信息内容无法识别,信函没有体现出延长贷款期限的意向。存在担保项下资金使用、履约金额大于贷款金额等明显问题,未对担保项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的,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67万元,并处罚款120万元。

此外,在个人方面,利用个人等年度购汇额度将资金分割转移,将资产非法转移出境的案例也不少。甚至通过地下钱庄兑换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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