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2 09:45: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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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礼品赠送客户,不需要扣缴个税”,其实需要区分具体情形

关于“礼品赠送客户,不需要扣缴个税”,其实需要区分具体情形

前两天送礼支出企业所得税怎么算,“草木财税”公众号发表了一篇(非原创)文章(原文:税务局明确回复:赠品是给客户的,不用扣税!),朋友把提出一些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基于此,我今天尝试再写一篇文章(原创),敬请批评指正。

关于“赠送客户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实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1.如果客户不是个人,当然不用代扣个人所得税

在前几天的讨论中,有朋友为我辩解说“客户是公司客户”,当然不用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将纳税人定义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如果客户是公司或其他单位或组织,自然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

2、如果客户是个人,但属于“买礼物”的情况,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明确规定(关于个人赠与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消费券、代金券、代金券、礼品代金券和优惠券等不包括在内。”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张三去商场买了一件1000元的大衣,给了他一张优惠券,凭优惠券收到了一条标价100元的围巾。很显然,大家都明白(税务局也明白),这条围巾不是白给的,而是因为“我花了1000元买了一件外套”。也就是说,张三花了1000块钱买了一件外套和一条围巾。这是一笔公平的交易。张三没有任何收入,当然没有扣税。

3、赠与个人非??“购买赠与”的礼物,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还是上面的例子,张三去商场,什么都没买,正好赶上商场的活动,领了一张优惠券,凭优惠券收到了一条标价100元的围巾。届时商场将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收入全额计算,税率为20%)。

关于怎么扣,扣多少个人所得税送礼支出企业所得税怎么算,这里就不得不说说了。为什么?围巾是真的。商场不能切一小块拿去税务机关报税,大堂也收不到。

(1)商场在给张三这条围巾的同时,要求张三交出20元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现金(这个模式好眼熟,原来骗子还真懂税法)。好吧,既然大家比较关心这个,那第二种方法可能就免不了了。

(2) 围巾本身算是税后礼物:

1、税前收入折算:100÷(1-20%)=125元

2、计算应扣除的个人所得税:125元×20%=25元

也就是说,相当于商场给了张三价值125元的东西,包括100元的围巾和25元的现金;商场从中扣除25元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这25元是扣现金还是剪掉围巾一角,本质是一样的;好吧,让我们保留现金。

四、关于几点

(一)可能有文件规定,个人取得所得,需要代为开具发票的,在开具发票的过程中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上述赠予客户的赠品不可能“由收件人代收”;即使认定为销售发票,仍是发件人(商城)向收件人(张三)开具发票。

(二)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文件明确规定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除“业务收入”外,付款人有义务全额扣缴所有员工。

【干货】年终汇算清缴时收入的范围税会差异分析

前言

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需要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额。会计法和税法在收入的监管和处理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必须在年终结算时进行分析调整。

结算时可能涉及填写收入项目的报表

1.《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表》;

2.《A105000税收调整项目清单》;

3.《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营业税调整税率表》;

4.《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所得纳税调整表》;

5.《A105030投资所得税调整表》;

6.《A105040特殊用途财政资金税收调整表》;

7.《A105110政策搬迁税调整表》。

会计和税务中收入的分类和范围与《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区别

(一)所得税和会计的相关规定

会计收益主要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益》中的收益,以及其他相关准则中涉及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益》第二条,收益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总额,将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和与所有者的投资资本无关。. 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作为负债处理,不确认为收入。

税法中的所得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所得,为所得总额。其中:(一)商品销售收入;(二)提供劳务所得;(三)财产转让所得;(四)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八)接受捐赠所得;(九)其他收入。

(二)所得与征税范围差异分析

从上述收入核算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收入实际上分散在多个会计准则中,而税收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有直接规定。.

从会计科目来看,会计收入主要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收收入是指除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外,所有能够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除其他业务收入外,还包括经会计确认的接受捐赠形成的营业外收入、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投资收益等项目。

从具体分类来看,会计上的收入主要包括三类收入: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而在税法中,收入被重新分类。

从本质上讲,会计上的收入属于会计规定,税法上的收入是根据税法分类的。两者虽然有很多重叠,但必须确立,税法归税法,会计归会计思想。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取得的收入。 、债权等财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税法和会计分类是完全不同的规定。

税法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不含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等,与会计核算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税法规定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息、红利等利息收入,与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相对应。对外收入对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多余现金资产收入、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收入、违约金收入、补贴收入、无法偿还的应付款等。

(3)填写《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表》

一、适用范围

《A101010一般企业利润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非营利性企业会计制度外,执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非金融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三类企业无需填写本表:

①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非营利性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②金融居民企业纳税人;

③非审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报告口径和数据来源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数据来自相关科目和详细科目。

所谓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表》不涉及税种差异和关联税制调整,一切按会计规定填报。因收入征税差异引起的税收调整,填报本条第一段所指报表“A105000税收调整项目清单”中的调整。

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

在税法对收入确认条件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会计准则的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计和税法对收入确认的条件是相同。

例如:关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商品销售收入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确认:同时: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未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联的持续经营权,也未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 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相关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方面,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原则实质重于形式。企业销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商品租金收入怎么算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联的持续经营权租金收入怎么算企业所得税,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

但两者在确认收入的具体条件上仍存在较大差异。

首先,会计在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审慎原则,而税法在确认收入时一般不考虑审慎原则。. 例如,有时会计人员在确认收入时,出于审慎原则,不确认收入,但在税法上,仍然可以确认收入,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仍会确认收入。

第三,对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售后回购、售后租回)会计确认的收入,税法可以按照“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确认收入,也就是说,它应该分解为销售和采购。进口(租回)两种经济交易进行税收处理。

最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原则房地产开发,在会计上与房地产开发收入相关。很多不同。例如,预售房地产收到的货款,税法规定确认为预售收入,并按预计毛利率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会计处理中仅作为预收款项处理,收入不予确认,造成较大的税收差异。

收入确认的时间差异(权责发生制除外)

出于税收目的,收入确认的权责发生制有例外情况,例如:

(1)税收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收入日期确认,按权责发生制核算。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分期付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函〔2010〕79号),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按工作量或完工进度确认

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的企业,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劳务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完成进度或纳税年度完成的工作量。

(3)按产品分享时间确认收入

通过产品分成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取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

(四)捐赠收入确认时间

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

(5) 利润分配日的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应当由被投资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分配或股份转换决定的日期决定收入的实现。

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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