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9 05:40: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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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的网络贷款平台也呈“良莠不齐”的法律属性分析

校园内的网络贷款平台也呈“良莠不齐”的法律属性分析

目前活跃在校园中的网贷平台比较复杂,主要有P2P平台、小额贷款平台和民间借贷平台等;因为不同类型的平台在准入门槛、风控、行为治理等方面能力差异较大。因此,校园网贷平台也处于“良莠不齐”的局面。笔者认为,在整治“校园贷”过程中,确实有必要分析不同校园网贷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分类分级监管,有的放矢。既不能扼杀“校园贷”平台,也不能任由违规平台侵犯学生权益,扰乱校园秩序。

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P2P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在个人之间直接借贷的网络借贷平台。根据该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应为纯信息中介,即P2P平台定位为纯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只能从事交易信息撮合和交易撮合等功能。然而,国内已建立的P2P借贷平台中,有相当一部分注册为投资咨询公司和网络电子商务公司,无法准确描述此类平台的性质。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中介,旨在通过纯信息、纯在线的方式为借贷双方撮合。它是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特点。它本质上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非信用公司。也就是说,P2P平台只能匹配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双方可以自行履行借款合同。P2P平台不得干预具体借贷业务、不承担追债义务、不能承诺利息等;P2P平台仅承担一定的信息审核义务。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的发展历史和金融生态,这一定义屡屡被违背。2007年,中国第一家纯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正式成立。平台只做线上交易撮合,继承了国外纯信用无担保的运营模式。然而,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刚性支付和担保普遍存在,这种纯信用模式在推广中遇到了诸多障碍。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为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国内一些P2P平台纷纷发展线上线下并行运营的O2O模式,将传统纯信用平台的业务割裂开来,将风险剥离给第三方等专业机构。担保公司。P2P网络借贷模式在国内民间融资生态中已经异化,已经背离了普惠金融P2P的本质和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逐渐脱离了P2P作为纯信用平台的定位。因此,我国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和监管问题也将随之而来。

P2P平台在经历了2013年的“野蛮生长”后,高风险的后果逐渐显现。特别是2015年发生的“e租宝”、“众金”P2P平台“跑路事件”,严重打击了行业投资信心。目前,P2P平台出现泛融资趋势,以理财产品形式进行的P2P融资金额占P2P融资总额的30%以上。在活跃于校园的P2P平台中,有相当一部分平台本身也实际参与借贷活动,成为事实上的“影子银行”,“直接或间接接受和收取借贷者资金”和“开发资产”的居多。 . 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进行的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 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中,应及时纠正和规范P2P平台的此类违法行为。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根据现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设立P2P平台采取注册制,无需审批。各种P2P平台混杂。谨慎识别风险。”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中,应及时纠正和规范P2P平台的此类违法行为。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根据现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设立P2P平台采取注册制,无需审批。各种P2P平台混杂。谨慎识别风险。”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中,应及时纠正和规范P2P平台的此类违法行为。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根据现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设立P2P平台采取注册制,无需审批。各种P2P平台混杂。谨慎识别风险。

小贷公司经营相对规范,民间借贷平台法律风险较大

小额贷款平台,其中最著名的是阿里巴巴的小额贷款平台“芝麻信用”和京东的小额贷款平台“京东白条”。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通俗地说,小贷公司就是“只有小额贷款没有存款功能”的“准银行”。与P2P平台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进入门槛更高。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是股份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均为实收货币资金,由投资人或发起人足额缴纳;同时,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此外,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还需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相对严格的监管。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章程、管理制度、营业场所、组织机构、资金来源、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均有限制。. 在贷款利率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中国。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相对严格的监管。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章程、管理制度、营业场所、组织机构、资金来源、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均有限制。. 在贷款利率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中国。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相对严格的监管。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章程、管理制度、营业场所、组织机构、资金来源、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均有限制。. 在贷款利率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中国。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相对严格的监管。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章程、管理制度、营业场所、组织机构、资金来源、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均有限制。. 在贷款利率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中国。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相对严格的监管。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章程、管理制度、营业场所、组织机构、资金来源、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均有限制。. 在贷款利率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中国。营业场所、组织机构、资金来源、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在贷款利率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中国。营业场所、组织机构、资金来源、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在贷款利率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中国。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的监管相对严格,运作相对规范。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在校园贷中,有不少不具备小额贷款资质的企业打着“小额贷”的旗号发放贷款。对此,大学生要注意鉴别。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中国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申请网贷前,同学们可以在协会网站查询贷款公司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民间借贷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词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关系。金融机构间的金融中介业务不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笔者采用狭义的“民间借贷”概念,不包括P2P平台借贷。由于我国民间借贷尚未纳入传统金融监管秩序,现有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主要来自刑法、证券法和民法领域,监管相对薄弱。事实上,引发“裸贷”、“高利贷”、“导致学生自杀”等恶性事件的,大多是伪装成“网络外衣”的民间借贷。这种贷款的法律风险比较大,需要在校学生特别注意。

校园网贷的主要风险和危害

虚假宣传,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诱导过度消费的情况。一些网贷平台为达到快速扩张的目的,雇佣校园代理在学生中恶意传播,散布虚假信息、隐瞒收费,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由于在校学生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校园网贷往往成为学生过度消费的资金来源。

校园网贷缺乏必要的风控措施,极易导致跑路。由于一些校园网贷平台实际上是民间借贷的“校园化”,其平台本身并未纳入现有金融监管范围,平台缺乏必要的信用审查和风险控制措施。因此,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诱发卷款跑路的情况。

容易诱发恶性事件,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与其他贷款平台不同,校园网贷平台的借款对象是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缺乏社会经验的学生。一旦学生发现难以还款,借贷平台往往会采取恐吓、泄露个人信息等极端手段追回,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校园秩序,也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名誉权和隐私权。给学生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诱发学生自杀等恶性事件,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比如“裸贷”

需要说明的是,“裸贷”条款严重侵犯了涉案学生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应为无效条款;在网上,属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容易导致高利贷。由于在校学生缺乏固定收入来源和其他贷款方式。因此,校园网贷平台具备了恶性高利贷的基本条件。据介绍,高利贷在校园网贷中较为普遍,经常出现“数月本息翻倍”的报道。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即属于高利贷,超额利息协议无效。上述报道的校园网贷,显然属于高利贷者的范畴。由于在校学生缺乏稳定的贷款渠道,而校园网贷本身就具有较高的风险。因此,校园网贷更容易异化为高利贷。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高利贷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由于高利贷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行为,而我国法律规定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无效。因此,单纯发行高利贷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构成高利贷罪或因暴力收贷、催收而构成抢劫、绑架、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高利贷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由于高利贷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行为,而我国法律规定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无效。因此,单纯发行高利贷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构成高利贷罪或因暴力收贷、催收而构成抢劫、绑架、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高利贷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由于高利贷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行为,而我国法律规定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无效。因此,单纯发行高利贷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构成高利贷罪或因暴力收贷、催收而构成抢劫、绑架、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顿校园网贷的法治路径

整治校园网贷是一项复杂而综合的工程。由于涉及不同行业和部门,实现校园网贷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教育部门、高校、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贷款行业的“原始溯源”为大学校园还了一片净土。笔者认为,整顿校园网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校园网贷平台要时刻树立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责任感”。保护消费者利益,既是校园网贷平台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平台生存的基石。因此,校园网贷平台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风险管控,坚持合规经营,时刻牢记“红线意识”,实现企业和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是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校园借贷行业的整治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工信部门、教育部门的共同努力。笔者建议,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教育部门、行业协会等多部门联合治理的动态监管体系,开展联合治理和专项行动。开展针对校园网贷行业不规范平台,特别是“裸贷”、“高利贷”、“虚假宣传” 等严重侵犯学生利益、扰乱教学秩序的平台,开展专项整治。涉及违法犯罪的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行业协会和高校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校园网贷平台采取“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平台逐出校园。

三是加强金融消费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大学生缺乏固定经济来源,涉世不深,缺乏辨别判断能力。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教育机构要建立联合培训机制,开展金融管理讲座和专题培训,提高学生金融意识和水平,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广大同学要提高辨别借贷平台的能力,选择信誉度高、利率合适的借贷平台,避免跳入校园网贷的“那些坑”。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注:本文为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项目编号:16XNQ009)研究成果]

【参考】

①杨东:《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与规制》,《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

②杨冬:《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路径》,《中国法》,2015年第3期。

③杨东:《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④岳财神:《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

⑤王建文、熊静:《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与立法构想》,《全国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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