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8 22:3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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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到底该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吗?(一)

企业投资到底该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吗?(一)

由于某公司前期经营状况良好,在专注主业的同时,也想利用剩余的闲置资金,买入了一些地方政府债券和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公司原以为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没想到,日前,公司财务被税务人员约谈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怎么回事?

经查,公司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收益未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收益不符合免税条件。企业投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解读一下。

Q: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2009年及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居民企业从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下列所得为免税所得:(一)来自国债的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11]76号 第一条:企业和个人2009年、2010年、2011年及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关于免征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3]5号:1.企业和个人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发行并偿还的债券。

问:被投资企业注销清算的,其注销清算所得的剩余资产是否也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不能。例如,A公司于2014年对B公司进行了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2017年,B公司停止经营清算。2017年末A公司收到150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再将200万元确认为从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因股权投资关系,免征企业所得税。剩余1300万元为A企业的投资收益和投资回收,抵减投资计税成本,即减去1000万元,则剩余300万元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哪个是要付哦,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投资企业从清算公司取得的剩余资产相当于清算后应分配的数额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投资取得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扣除上述股利收益后的剩余资产,超过或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

问:如何确定投资成本?

答: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国债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按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成本。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形成的资产。

注意

企业境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允许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1.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平均计入在不超过5年的同期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2.企业投资境外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境外投资,在投资协议生效且股权登记手续完成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益的实现。3、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向境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以非货币性资产原应纳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国债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加上每项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益年,逐年调整。4.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收回投资的,停止执行递延所得税政策,递延期间内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时期,转让股权或者收回投资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算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以按照前款第三条的规定一次性调整股权的计税基础。企业在5年内取消对外投资的,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递延期内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益,在企业年度内一次性计算缴纳。核销企业所得税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5、上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现金、银行存款、

Q:如果投资不慎亏损,是否可以作为税前亏损直接扣除?

答: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投资损失和股权(股权)投资损失。下面描述的股权和债务索赔不能作为损失减税: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具有经济清偿能力,企业债权未按期清偿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和借口逃避、中止企业债权;

(三)企业债权因行政干预被规避或者中止的;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收回的债权;

(五)因企业非经营活动产生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核销的企业债权、股权。此外,投资损失需要相关证据和资料予以确认。

政策依据:企业债权投资的损失,以原始投资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为依据予以确认。对部分债权投资发生损失的,还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情况和证明材料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十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六式。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当根据下列有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依据的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或者撤销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行政待遇的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交易及入账资料;

(七)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确认有关投资(股权)损失的书面说明;

(八)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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