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7 08:29: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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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梳理清楚了吗

民间借贷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梳理清楚了吗

根据协议或法律,金钱债务通常会产生利息。带息债务属于次级债务,其发生和数额取决于以货币为主要债务的债务。民间借贷约定利息更为普遍。实践中,贷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加,利息的到位程度和数额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试图从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层面对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问题进行厘清,希望能在实践中帮助解决问题、规避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三种利息:

1个

贷款期间的利息

即在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内计算收取的利息

2个

逾期利息

即在贷款期满后和还清贷款前对未偿还本金收取的利息

3个

延迟履行期间双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而单独计算收取的利息

由于《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260条规定的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两倍,因此逾期利息的计算可分为分为两段:一段为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为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对于后者,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件没有确定利息的支付,则不予计算。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食[2020]17号)第二十四条,如果没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对贷款利息约定不明确,法院是否支持贷款人请求利息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主体

没有协议

不明确的协议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或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只有一方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内容,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是指“贷款期间的利息”。当事人对逾期还款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影响债权人主张逾期利息。

3、贷款期限利息:

根据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四倍乘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的市场报价利率。除了。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注意到这一规定也适用于逾期利息。

4、逾期利息:

根据《解释》〔2020〕17号文第二十九条规定,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分为以下不同情况:

1个

明确同意逾期利息

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个

明确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息,但不约定逾期利息

贷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可按借款期内利率要求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3个

借款期限内无利息约定,无逾期利息

贷款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个

延迟履约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按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方法计算

此外民间借贷逾期后利息怎么算,贷款人和借款人不仅约定了逾期利率,还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追索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追索,但总额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长期借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后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超过履行期限后应计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以下简称《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履约利息”)、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一般债务延期履约期间的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件未确认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

5、延迟履约期间债务利息的双倍部分: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期应加倍。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缴纳滞纳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倍增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倍增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支付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 × 每日万分之一 1. 75× 延迟执行期。但《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本解释施行时尚未完全履行的货币债务部分,本解释施行前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以前的规定;实施后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本解释计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解释》第一款规定:对于本解释施行时尚未完全履行的货币债务部分,本解释施行前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实施后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本解释计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解释》第一款规定:对于本解释施行时尚未完全履行的货币债务部分,本解释施行前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实施后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本解释计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实施后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本解释计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实施后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本解释计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实施后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本解释计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实施后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本解释计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履约期内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计算:

第1部分:根据上述回复,截至2014年7月31日,延迟履约期内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含利息等)×借款基准利率同期(天)×2×延迟履约期限(参照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到期期限按利率变动分期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已付清×每天1/10,000 1.75×延迟履约期。两部分计算结果之和即为需要计算收取的延迟履约期内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前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评估费、公告费及诉讼或仲裁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申请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260条规定,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支付双倍的债务利息或延迟履约费是一项法律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中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均适用。也就是说,无论依据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260条,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给付义务,

六、其他问题

(一)斩首利息 “斩首利息”是指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向贷方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预扣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预扣贷款期间的所有利息。对此,发市[2020]17号文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信用凭证载明的贷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借款金额确认为本金。

(2)复利 所谓“复利”、“滚息”、“驴滚”,即贷款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复利计算是金融机构采用的一种计息方式,这种约定在民间借贷中经常出现。法释〔2020〕17号文第278条规定,前一笔贷款本息结清后,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将利息计入后一笔贷款本金,重新出具债权证明。次,补发的债权证上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以后借款的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确认为以后的贷款本金。借款人按前款规定计算,贷款期满后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超过按初始贷款本金和初始贷款本金加市场报价的四倍计算的全部金额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借款期间的利息总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贷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超过按初始贷款本金和初始贷款本金加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全部金额时合同成立。借款期间的利息总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贷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超过按初始贷款本金和初始贷款本金加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全部金额时合同成立。借款期间的利息总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规定衔接 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民间借贷逾期后利息怎么算,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于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利息自合同成立起至2020年8月19日,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贷款还款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条规定的利率保障标准计算。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款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

利率

2020 年 8 月 20 日前

不考虑

从合同成立到还清贷款之日

“二三线区”利率最高24%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

2020 年 8 月 2 日之前

从合同成立到2020/8/19

“二三线区”利率最高24%

2020/8/20至还款日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

从合同成立到还清贷款之日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