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6 10:59:5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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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炒股软件亏损刘先生被判赔10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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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下载了股票

某投资公司的交易软件通过朋友的介绍,并注册了真实的交易平台,该投资公司为刘先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和资金配置,股票交易账户由刘先生控制并实际操作。刘某股票交易账户亏损后,刘先生以投资公司未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股票交易平台存在交易障碍为由,起诉投资公司赔偿资金损失10万元。

经审理,海淀法院裁定驳回刘先生的申请。

案件简要事实

原告刘先生主张被告投资公司拥有网站、手机客户端股票交易软件,并通过互联网募集资金投资股票。2015年5月,投资公司通过其员工夸大宣传,让原告在其开发的平台上进行资金借贷融资、投资股票,并声称有专业指导、低风险、高利润,原告向平台账户汇款15.2万元。在运营过程中,平台交易软件只能买到,不能轻易出售,销售需要经投资公司许可,给原告造成10万元损失。

2015年12月29日,投资公司发布公告,根据证监部门要求开投资公司炒股需要什么条件,将于9月11日停止资金配置业务,平台账户内现金无法兑现,投资公司经营范围超出工商局业务范围。因此,刘先生诉法院,要求投资公司赔偿资本损失10万元。

被告投资公司辩称,原告刘先生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只能买不能卖的情况。根据国家政策,被告公司没有超出经营范围。

法庭听证会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与被告采用电子合同订立合同。刘先生在真实交易平台注册时,同意《用户注册协议》和《交易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刘先生委托投资公司担任其投资顾问,刘先生在其注册用户的账户中支付相应定金后,投资公司分配资金,刘先生实际操作该账户。

据此,双方形成了委托财务关系。 刘先生称,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超出了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依据不足。双方委托的财务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应当有效。刘先生主张投资公司

未出售其账户中的股份是投资公司所致,没有证据支持,被法院驳回。 刘某自行操作交易账户,根据平台交易规则自行承担风险,故刘某请求投资公司赔偿资金损失不充分,法院未予驳回。支持它。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解释法律

本案中,原告签署了协议内容,包括《用户注册协议》和交易

协议,通过电子平台约定,由投资公司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原告控制交易账户并进行账户操作,因此原告在被告之间形成了委托财务关系。

在依法成立的委托财务管理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内容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刘先生主张投资公司经营超出范围,但民商事行为是否有效应以其他标准判断,不能完全以经营范围为依据。根据强制性条款的分类,行政和强制性条款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因此超出业务范围签订的委托财务管理合同仍然有效。

本案中,刘先生作为乙方,是该账户的实际交易人,因为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交易账户实现盈利,交易账户的全部利润均归乙方所有;如果交易账户亏损且亏损金额小于风险保证金,将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金额,并退还剩余保证金;如交易损失大于风险保证金金额,甲方保留按保证金金额追偿的权利。因此,刘先生在撮合账户上操作,损失金额应由其承担。刘先生关于投资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建议

委托理财合同必须保留书面信息并固定交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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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理财的过程中,投资者必须有证据的留存意识。

首先,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诉讼活动很大程度上是当事人取证和举证能力之间的竞争,缺乏证据支持的诉讼请求难以被法院受理。因此,投资者必须重视书面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固定意义,以便在纠纷发生后有“推理”的依据。

其次,要保留委托财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交易数据,如案件涉及的股票交易活动,并对股票交易数据进行必要的记录或数据导出。发生此类纠纷,有利于还原客观事实,为维护自身利益提出客观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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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院受理的各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从所属经济领域的角度,既包括实体经济委托理财,也包括虚拟经济领域的委托理财;从合同有偿与否来看,既有偿委托理财,也有无偿委托理财;从受托主体来看,不仅有自然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私募基金等私人委托理财,还有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公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委托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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