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6 09:2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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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收政府无偿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

企业接收政府无偿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

《公约》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

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关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为便于理解和实施,本公告解释如下:

一、政府转让资产收受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近年来,国有企业资产重组重组力度不断加大。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重组过程中,经常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将自己拥有或控制的经营性资产分配给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对于此类事项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在实际的税收征管和纳税申报过程中,纳税企业与企业之间往往存在不同的认识,导致差异化。《公告》统一规范了企业所得税对此类事项的处理。

(一)接受政府投资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划转给企业作为股权投资属于政策性转让(投资)行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属于收入范畴,企业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资本公积)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由于资产的价值通常由政府在转让时直接确定,因此资产的税基可以由其实际收到的价值确定。

(二)接受政府指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偿向企业转让国有资产的,由单位或者业务监察部门指定特殊用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所得税处理的通知》的规定管理。 特殊用途资金(财税〔2011〕70号),具有财政资金性质,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非应税所得额处理。其中,无偿转入资产的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所收资产的实际价值确定非应纳税所得额。

(三)无偿接收政府转让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无偿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转让的资产,属于前(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当按照政府确定的资产实际收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政府未确定收款价值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资产公允价值确定。上述处理的政策依据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总收入分为免税收入、非应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三类,明确该收入如果不是免税收入或非应税收入,则应为应税收入。

二、关于企业收到的股东转让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转让的资产(包括股东捐赠的资产,

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立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东和新非流通股东捐赠的资产,股东放弃企业股权的,下同),如果将其视为资本(含资本公积),则意味着该事项是企业接受股东股权投资的正常行为, 因此,它不能被视为所得税。如果企业接收股东转让的资产并作为收益处理,则意味着该事项不是股东接受股权投资的正常行为,而是接受捐赠的行为,因此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011年以前,保险公司提取的所有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和报告未偿付的理赔准备金和5项未决索赔准备金)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自2011年起,保险公司提取的准备金全部按照财政部会计规定计算扣除。对于此前未折算的,即仍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扣除的,二者差额应调整为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核电厂作业人员培训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从核电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

发电企业,核电厂作业人员的培训费用是生产经营的持续、必要、密切相关的投入,是发电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一般职工教育培训支出。因此,公告明确核电厂操作人员培训费可税前抵扣核电企业发电成本,并强调企业应将核电厂操作人员培训费用与职工教育费用严格分开核算,单独核算。

五、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处理

《关于本办法》公告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实际会计处理的规定确认费用的,未超出税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 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减少税账之间的差异,尽可能统一税收和会计核算,方便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但第十五期公告实施后,部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固定资产折旧税差额的处理存在分歧,《公告》明确了此类问题。

(1)会计折旧协调

企业期限短于税法最低折旧期。《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取得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企业会计折旧全额提高后,在剩余的纳税折旧年度没有会计折旧,但由于前期已经提高的折旧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了税收调整,即税金与会计的差额实际入账, 因此,应允许在后期根据税法减少上一期的增税。这一待遇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与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不冲突。

(2)协调超过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企业的会计折旧期。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视为会计与税法无区别,按15号公告规定按会计期间计算折旧扣除额, 并且年度对账结算时无需扣税。这种待遇大大降低了税收调整的成本,符合15号公告的立法精神。

(3)统一会计处理中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折旧税。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进行税收调整。此外,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持有固定资产期间增加或者减值资产价值的,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由于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税未税前扣除,虽然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有所减少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折旧,但此时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尚未调整,折旧扣除仍可按照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这种处理符合税法和15号公告的立法意图。

(4)协调因会计和税法的不同折旧方法造成的税收差异。有的案例,如果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实施加速折旧,公告明确按照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金额可以税前全额扣除,无需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办理会计核算是否按加速折旧处理。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企业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折旧处理的通知》(财税〔2009〕49号)规定,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化生产前形成的开发资产,允许按直线法扣除, 最低折旧期为 8 年。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可以采用生产法或平均寿命法对油气资产进行折旧。在采用生产法计算资产折旧的情况下,将形成税差,如果单纯适用15号公告的规定,折旧(折旧)将不及时扣除,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基于此,公告明确,油气勘探企业在计算油气资产折旧(折旧)时,因会计、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不同导致折旧(折旧)差异,应当按照税法进行税收调整。

六、关于公告发布前企业所得税对上述事项的联动处理

为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实现政策有机衔接,公告明确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上述事项发生在2013年以前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折旧,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程序不全、证据不明确的,企业要及时补充完善。考虑到事项复杂,2013年度对账结算前需要一定时间补充相关证据和程序,公告将补充改善时间延长至2014年底,到期未完成的,将严格按照税法处理,防止企业滥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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