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6 07:41:5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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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补足协议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补足协议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龙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赖振源、赖朝晖、赖业军、郑桂祥于2022年11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收到郑桂祥的证件。关于出具警告函的决定(行政监察措施决定〔2022〕22号)(以下简称《警告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告信的主要内容

”赖振元、赖朝晖、赖业军、郑贵祥:

经查,2018年4月,你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龙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签署协议中证控股有限公司,同意为龙源建设集团股份提供资金。其参与认购的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和最低投资回报的保障措施。该协议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是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令第135号)第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令第135号)第四十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40 号)。相关条款。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第三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您出具警示函。您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证控股有限公司,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权人申请行政复议。收到这个决定。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对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控股股东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反思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认真履行股东义务,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别公告。

龙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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